DB3301/T 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01/T 0250-2018 Boiler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250-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1-10
实施日期
2018-12-1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的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起草人:
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婷
出版信息:
页数: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11-10发布2018-12-1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250—2018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和《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

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辖区内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浙江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根据适用范围执

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井宝莉、应巍、杨强、何校初、施明才、杨超、卢滨、唐伟、夏阳、张天、王

婷。

I

DB3301/T0250—201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气黑度、雾滴和颗粒物、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

化合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到的烟气中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及浙江省相应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燃煤、燃气、燃油电厂锅炉,各种比例掺烧污泥的燃煤热电厂锅炉,燃

煤、燃气、燃油、燃生物质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和层燃炉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炭黑尾气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

燃油、燃气的溴化锂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燃油、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焚烧炉)。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锅炉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符合杭

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05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21508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标准

HJ/T25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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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JJF158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锅炉boiler

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

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本标准中的锅炉同时包括负责给当地公共场所或者协议的居民区供

电、供热的锅炉。

3.2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K,压力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

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referenceoxygen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s

指在标准状态下,烟囱或烟道中干排气所含污染物在任何1h基准氧含量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mg/m3。

3.5

氮氧化物nitrogenoxides

指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一氧化二氮(N2O)、三氧化二氮(N2O3)、四氧化二氮(N2O4)

和五氧化二氮(N2O5)等的混合物。

3.6

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

3.7

现有锅炉existing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8

热电锅炉thermalpowerplantboiler

指热电联产企业的锅炉。

3.9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CEMS

对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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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新建锅炉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按照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限值

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监

污染物项目掺烧污泥

燃生物质控位置

燃煤热电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煤热电

其他燃锅炉

及吨(含)锅炉

65煤锅炉

以上燃煤锅炉

颗粒物5202010105

二氧化硫355035202035

三氧化硫55———5

氮氧化物

50150150505050

(以NO2计)烟囱或烟道

氨(1)2.5(2)或82.5(2)或82.5(2)或82.5(2)或82.5(2)或82.5(2)或8

汞及其化合物0.030.05———0.05

雾滴

≤50

(浆液滴)(3)

烟气黑度(格林曼黑

≤烟囱排放口

度,级)1

注:(1)采用含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法脱硝的执行氨排放控制限值;

(2)适用于采用含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法脱硝;

(3)湿法脱硫和湿电除尘设施需执行雾滴(浆液滴)控制限值。

4.1.2现有锅炉

4.1.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现有锅炉按照本标准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现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限值

燃煤锅炉掺烧污泥污染物排放监

污染物项目燃生物

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煤热电控位置

燃煤热电其他燃煤质锅炉

锅炉

锅炉锅炉

颗粒物102030202010

二氧化硫3550200505035

氮氧化物烟囱或烟道

5015025015015050

(以NO2计)

汞及其化合物0.030.05———0.05

烟气黑度(格林曼黑

≤1烟囱排放口

度,级)

4.1.2.2自2022年7月1日起,现有锅炉按照本标准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3

DB3301/T0250—2018

4.1.3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

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

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1.4不同类型的锅炉

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不同锅

炉类型排放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2烟囱高度规定

4.2.1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及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按

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15m。

4.2.2燃气、燃轻柴油、燃煤油锅炉房烟囱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确定,

但不得低于8m。

4.2.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条款4.2.1、4.2.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二氧化硫、三

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时段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4.3管理要求

4.3.1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它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4.3.2燃煤锅炉配套煤堆场应根据储煤量采取相应规模的密闭措施,除尘器排灰、锅炉排渣等易产生

扬尘的场所应采取密闭防尘除尘措施。煤、灰、渣等易产生扬尘的装卸过程应采取抑尘和收尘措施。

4.3.3燃煤、燃重油、燃生物质锅炉排气未经收集或未按规定配备环保治理措施的,其废气排放视同

超标。

4.3.4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污染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运行记录台账。

4.3.5锅炉启动和停炉时段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传数据可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启动时间原则

上不得超过4小时,停炉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大气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要求

5.1.1对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

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采样平台要求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不低于1.2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

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5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0.8m~1.5m。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护栏内侧到烟

道外壁或烟囱外壁的距离)应至少为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4,但不得小于2m。

5.1.3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m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

度大于2m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必须建设固定式钢制斜梯、Z字梯或旋转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

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无障碍宽度不小于800mm。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

度大于10m时,须设计并建设安全、方便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当采样平台高于60米时,应设有

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

5.1.4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380V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至少具备2个16A插座和3

个10A插座,为监测设备提供电力;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接地端为

便于粉尘采样及分析接地连接,预留洁净仪表用(无油无水)压缩空气接口,以便手工监测分析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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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采样平台、采样梯和吊装装置等结构及材料要求应按照GB4053的规定执行。

5.1.6采样位置和采样点应符合GB/T16157中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要求。采样孔内径不小于80mm,

宜选用90-120mm内径的采样孔。

5.2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

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2.2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5.2.3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锅炉原则上禁止设立旁路烟道,

如果必须设立旁路烟道,应在旁路烟道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5.2.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

5.2.5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75和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以及其

他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5.2.6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

GB/T16157及HJ/T397的规定执行。

5.2.7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373的规定执行。

5.2.8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

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和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9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按照JJF1585校准合格后,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浙江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作为非现场执法的依

据。

5.2.10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3。

表3烟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连续监测方法标

序号手工监测方法标准名称及编号

项目准名称及编号

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质量浓度的测定重量法附录A

1颗粒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固定污染源烟气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SO2、NOX、颗粒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适用于物)排放连续监

浓度高于100mg/m3,且必须配套纳分管除水)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光测系统技术要求

2二氧化硫

谱法附录C及检测方法HJ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76

法附录D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适用于

浓度高于150mg/m3,且必须配套纳分管除水)固定污染源烟气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傅立叶变换红外

3氮氧化物(SO2、NOX、颗粒

光谱法附录C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物)排放连续监

法附录D测技术规范

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GB/T21508附录C烟气中SO3浓度的HJ75

测定

4三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测定—高温滤波红外光谱

法附录D固定污染源烟气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3

5氨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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