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93-1996 新生儿破伤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93-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for tetanus neonatorum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393-199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6-05-23
实施日期
1996-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室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起草人:
邹焕文、周秦玉、陈宝珍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16393—1996】

新生儿破伤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前言

新生儿破伤风是破伤风杆菌由脐部,偶可由新生儿外伤处侵入而引起的急性感染性疾

病。新生儿破伤风是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卫生问题。1989年5月,第4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

了到1995年消除该病的决议。在1990年世界儿童问题高级首脑会议上,我国政府对此作了

承诺。为了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市传染病医院。

本标准起草人:邹焕文、周秦玉、陈宝珍。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对新生儿破伤风的诊断、报告和

处理。

2诊断原则

诊断主要依靠典型独特的临床表现和接生过程消毒不严史或分娩过程新生儿局部外伤

未经消毒史。有条件可做病原学检查〔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3诊断标准

3.1有分娩时的接生过程及脐部处理消毒不严史或新生儿出生后有外伤局部未经消毒

处理史。

3.2临床表现

出生后4~6d,少数早至2d迟至14d以上发病。

早期牙关紧闭、吸乳困难,继之面肌痉挛呈苦笑面容。四肢肌肉阵发性强直性痉挛,腹

直肌痉挛强直如板状,颈项强直呈角弓反张。呼吸肌、喉肌痉挛可致窒息、呼吸衰竭、心力

衰竭。

3.3脐部或伤口处分泌物做厌氧菌培养,部分病例(30%左右)可获得破伤风杆菌阳性。

3.4临床诊断病例

具备3.1加3.2。

4处理原则〔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4.1病人的治疗

4.1.1一般治疗及护理。

4.1.2破伤风抗毒素中和未结合的游离毒素。

4.1.3止痉剂控制痉挛发作。

4.1.4抗生素控制炎症。

4.1.5脐部处理。

4.1.6其他。

4.2预防

4.2.1推广新法接生。

4.2.2高危县育龄期妇女或孕期妇女施行破伤风类毒素免疫预防。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新生儿破伤风的处理

A1病人的治疗

A1.1一般治疗及护理

A1.1.1保持安静、保温、避声、光及一切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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