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94-1996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94-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 of management for poliomyeliti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1996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
- 起草人:
- 张礼璧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13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
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
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
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
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
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
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
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
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
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
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
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GB16394-1996
前言
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主要为急性弛缓性麻痹,一部分
病例可能有永久性的肢体麻痹。世界卫生大会通过要求在200。年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和处
理原则的制定,不仅关系到病例的正确诊断、疫情的统计、病人的处理和疾病的预防对策,而且关系到该
地区是否已经实现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
我国目前从病例报告数和环境中野毒循环的分布范围看,已经进入了消灭此病的后期阶段,为此应
有一个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参考国际标准结合国内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病毒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礼璧。
本标准由_E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s16394一1996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ofmanagementforpoliomyeliti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和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报告和处理
2诊断原则
脊髓灰质炎的诊断必须根据病史、临床症状、体检及实验室检查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2门病史
应注意流行病史及接触史。
2.2体检
应作全面的体格检查,注意全身症状,四肢活动及肌力、肌张力、键反射等体征,必要时作神经系统
及其他系统的全面检查。
2.3实验室检查
2.3门粪便查脊髓灰质炎病毒。
2.3.2脑脊液或血清查特异性IgM,IgG抗体,或中和抗体。
2.3.3麻痹病人死亡后必要时作病理检查。
3诊断标准
3.1疑似病例
病因不明的任何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包括15岁以下临床初步诊断为格林一巴利综合征的病例
3.2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和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
3.2.1病史
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病人有接触史,经过2-35d(一般为7^-14d)的潜伏期;或接触史不明显,有如
户r床症状者。
32.2临床表现
32.2门早期可有发热、烦燥不安、多汗、恶心、项背强直及肺肠肌触痛等症状。热退后出现不对称性弛
缓性麻痹。神经系统检查发现肢体(或/和腹肌)不对称性(单侧或双侧)弛缓性麻痹,躯体或肢体肌张力
减弱,深部腿反射减弱或消灭,但无明显感觉障碍
3.2.2.2麻痹后60d仍残留弛缓性麻痹,且未发现其他病因(后期可呈现肌萎缩)。
3.2.2.3疑似病人死亡,不能提供否定脊髓灰质炎诊断依据者。
3.2-2.4疑似病人60d后失访。
3.2.3实验室检查
32.3.1发病后从粪便、咽部、脑脊液、脑或脊髓组织中分离到病毒,并鉴定为脊髓灰质炎野毒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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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一05一23批准1996-12一01实施
GB16394一1996
3.2.3.2发病前6周内未服过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发病后1个月内从脑脊液或血液中查到抗脊髓灰质
炎病毒IgM抗体。
3.2.3.3发病后未再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或未接触疫苗病毒,而恢复期病人血清中和抗体或特异性
狼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升高者或脑脊液中特异性IgG抗体明显升高,血液与脑脊液IgG抗体滴
度比例失常或倒W正常值在血脑屏障无损伤时,血:脑脊液为200-400:1)
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疑似病例加3.2.1加3.2-2.1;或疑似病例加3.2.2.2;或疑似病例加
3.2.2.3;或疑似病例加3.2.2.4;或疑似病例加3.2.3.2;或疑似病例加3.2.3.3.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1
3.3排除病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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