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37-2018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DB3301/T 0137-2018 Basic Standard for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137-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0
实施日期
2018-07-20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37—2018

代替DB3301/T26-2009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37—2018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3301/T26-2009《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本标准与DB3301/T26-2009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在前言中修改标准起草单位,由“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替代“杭州市上城区人囗

和计划生育局”;

——在前言中修改标准起草人;

——在正文中修改标准适用范围;

——在正文中增加2规范性引用文件;

——在正文中术语和定义章中删除“2.7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定义;

——修改“3.2社区计划生育组织”,“3.3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组织”条款内容;

——删除4.3.4条款内容;

——修改5.1条款标题,“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更改为“基层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修改5.1.1.2条款内容,删除5.1.1.3,5.1.1.4条款内容,并修改5.1章节结构,合并5.1.1,

5.1.2,5.1.3条款内容;

——修改5.3.1.1条款内容,删除5.3.1.2条款内容;

——将5.3.2避孕药具管理内容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

号公布)内容执行;

——删除5.3.3孕环情监测条款内容;

——修改5.3.4.1.1随访对象内容;

——删除“5.3.4.2随访内容和要求”内容;

——修改5.4.1标题,“统计报表和分析”更改为“统计报表”;

——修改5.4.1.1条款内容,删除5.4.1.2条款内容;

——修改5.4.2章节结构,合并5.4.2.1—5.4.2.4条款内容;

——修改5.4.4章节结构,合并5.4.4.1—5.4.4.6条款内容;

——修改5.4.5.1条款内容,删除5.4.5.2条款内容;

——删除5.5.1.2条款内容,调整5.5.1.5条款内容;

——将5.5.2条款内容更改为“外出人口计划生育的管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内容执行”;

——将5.6标题更改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

——修改5.6内容,合并5.6.1—5.6.3条款内容;

——增加5.6.1内容,增加内容为“应当有统一的协会名称和标识”;

——删除6.1,6.2标题,并修改其条款内容;

——在附录A中删除A.3、A.3.1、A.3.3内容;

——删除附录B内容。

本标准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秀芬、陈永权、李晖、方秋萍、杨艳萍。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1次修订。

I

DB3301/T0137—2018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杭州市上城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架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目标管理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57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改)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基层

是指本辖区内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

3.2社会抚养费

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

费用。

3.3流动人口

是指18—49周岁跨县市区外出,异地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上,并以务工、经商或生育为目的的人员。

3.4育龄妇女

年龄在15—4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

3.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

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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