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84-2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南
DB34/T 2584-2016 Urban Bus Transport Enterprise Anti-terrorism Precautions Guidelin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起草人:
- 张延红、陈孟勇、杨剑、唐华军、张孝法、张作博、李磊。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01
R09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584—2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南
Anti-terroristpreventionstandardofurban—electricbustransportationenterprises
文稿版次选择
2016-02-02发布2016-03-02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584—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安徽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红、陈孟勇、杨剑、唐华军、张孝法、张作博、李磊。
I
DB34/T2584—2016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防范标准和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内设区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其他市县公共汽电车客运企
业反恐怖防范工作亦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565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52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576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644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urban—electricbustransportation
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和服务设施,按照核
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3.2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importantpartofanti-terroristprevention
对人身、财产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公共安全有显著影响,需要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予
以重点防范的部位。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调度中心、监控中心、停保场、公交枢纽
(中心站)、营运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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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2584—2016
3.3
人力防范humanprevention
执行反恐怖防范任务的具有相应素质人员或人员群体的一种有组织的防范行为(包括人、组织和管
理等),简称人防。
3.4
实体防范entityprevention
用于反恐防范目的、能延迟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实体防护手段(包括建筑物、屏障、器具、设备、
系统等),简称物防。
3.5
技术防范techenicalprevention
利用各种电子信息设备组成系统和/或网络以提高探测、延迟、反应能力和防护功能的反恐怖防范
手段,简称技防。
4总体要求
4.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当遵循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4.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将本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纳入当地反恐怖防范工作体系,与公安部
门建立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接受公安部门对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并定期报告防范
措施落实情况。
4.3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反恐怖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落实本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建立反恐防范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施、
设备用以提高反恐怖防范水平。
4.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第一责任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
运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组织机构,机构人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4.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反恐防范安全管理制度、重要部位保卫制度等规章制度,明
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
4.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当为重要部位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
方法,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4.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掌握并及时处理本企业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
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4.9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公交枢纽(中心站)、附属设施、交通环境的巡视
检查,巡检期间发现涉恐信息,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防范标准
5.1人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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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人员配置
5.1.1.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设置安全保卫部门,配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反
恐怖防范工作。
5.1.1.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根据营运线路、客运量、公交枢纽(中心站)、停车场等情况配
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5.1.1.3反恐怖防范人防配置要求见附录A。
5.1.2人员能力
5.1.2.1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除应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
条例》和《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外,还应熟悉本企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及相关规章
制度、应急预案。
5.1.2.2反恐怖重要部位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反恐怖防范应急措施,做到会报警,会利用身边器材和
设施先期处置,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并撤离。
5.1.3人员管理
5.1.3.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对从业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和背景审
查,防止可疑人员上岗。
5.1.3.2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应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安排
必要的培训经费和学习时间,对反恐怖防范专(兼)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专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
于48课时,兼职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5.1.3.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恐怖防范意识。
5.2物防要求
5.2.1重要部位物防
5.2.1.1反恐怖防范物防设施主要有防盗安全门、防盗栅栏、实体屏障、应急用品等。物防设施应符
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安装要牢固可靠。
5.2.1.2重要部位出入口、安全通道、电梯间等部位的安全警示标识应清晰、完备,物防系统工程的
设计应符合GB50348的规定。
5.2.1.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应合理划分办公区域,保证重要部位的独立使用功能。调度中心、
监控中心进出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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