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930-2021 病死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DB34/T 3930-2021 Biological safety risk assess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treatment of sick and diseased livestock and poultry with the goal of ensuring their disposal in a harmless manner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3930-2021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6-08
实施日期
2021-07-08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阜阳市颍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太和县安泰动物无害化处理厂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CCSB43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3930—2021

病死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

评估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biosafetyriskassessmentofharmlesstreatmentofdead

anddiseasedlivestockandpoultry

2021-06-08发布2021-07-08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3930—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

本文件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

心、阜阳市颍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处、太和县安泰动物无害化处理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徐凤云、张家森、张士卿、洪功飞、丁春水、李雪松、金晓宇、胡桢、姚淑娟、

徐磊、钱瑜、张红璠、陈晨、嵇斌、王振杰。

I

DB34/T3930—2021

病死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病死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风险因子、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包括

风险因子的权重、风险级别划分和风险评估模块建立等)。

本文件适用于养殖场、屠宰厂、集贸市场病死及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风险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业农村部农医发〔2017〕25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无害化处理harmlesstreatment

将收集的病死和病害畜禽安全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经高温高压等理化方法集中处理后,杀灭其所

携带的病原微生物,杜绝病原污染和传播的措施。

4风险因子

4.1收集环节

4.1.1养殖场、屠宰厂和集贸市场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死亡畜禽的收集。

4.1.2有关专业人员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分析,凡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按照国家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

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

4.1.3使用专用容器或包装袋盛装死亡动物,容器或包装袋的尺寸和数量与病死动物的体积和数量应

相匹配。专用容器、包装袋需防渗漏、耐腐蚀。重复使用的专用容器应易于清洗消毒。一次性包装材料

应规范处置。

4.1.4养殖场配备专用冷冻设备用于死亡畜禽的临时储存。

4.2暂存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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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3930—2021

4.2.1暂存点与养殖区域距离至少500m以上。

4.2.2暂存点配备与辖区饲养量相适应容量的冷冻设备,应配备备用发电机。

4.2.3暂存设施应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4.2.4暂存环节有专人负责,有管理制度,有警示标志。

4.2.5收集的病死畜禽应定期转运。

4.3转运环节

4.3.1转运车辆须密封、防渗,符合GB19217-2003中“4要求”中内容。车辆加施明显标志,并加

装车载定位系统,记录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4.3.2辖区内和区域间的转运要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避开养殖密集区。

4.3.3运输过程中不得进行中转存放,不得倾倒、丢弃和遗撒。

4.4处理环节

4.4.1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应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4.2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应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各参数严格

符合要求。

4.4.3处理车间产生的废水应达到GB8978的要求后排放,废气应达到GB14554的要求后排放。

4.4.4无害化处理厂应做好防鼠、防鸟。

4.4.5定期对厂区(尤其是容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生物安全外泄应急处置预案。

4.5其他环节

4.5.1人员防护

4.5.1.1收集、暂存、转运及无害化处理操作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必要的动物防疫知识和环

保知识,身体健康且无外伤。涉及高温高压容器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接受培训,持证

上岗。

4.5.1.2各个环节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4.5.1.3工作人员使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应专项专用,各装

载工具不能混用。

4.5.1.4无害化处理厂操作人员工作结束后应洗澡、清洁、消毒后方可出厂。

4.5.1.5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安排体检。

4.5.1.6针对不同环节的专业人员,定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个人防

护等方面的知识宣传和培训。

4.5.2清洗消毒

死亡畜禽和相关产品所在的车间或地方配套建设洗消中心,死亡畜禽收集区、暂存点、无害化处理

厂生产车间、对转运尸体重复使用的容器均需要进行清洗消毒。车辆每次运输后应及时彻底清洗消毒,

重点是车轮以及和病死畜禽接触的部位,并进行相关检测。

4.5.3记录要求

4.5.3.1养殖场、屠宰厂、集贸市场应建立病死及病害动物的日常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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