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070-2014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DB11/ 1070-2014 DB11/ 1070-2014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standard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11/T 1070-2025 | 页数:3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1070-2014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3-07
实施日期
201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11/1070—2014

备案号:J×××—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Checkandacceptstandardforconstruction

ofmunicipalengineeringinBeijing

2014-02-26发布2014-06-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地方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

Checkandacceptstandardforconstruction

ofmunicipalengineeringinBeijing

编号:DB11/1070—2014

备案号:J×××—201×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4年06月01日

2014年北京

2

前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6.0.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是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2月下发的《关于征求2010年北京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意见的通知》,由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原参编单位对原北京市

地方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统一标准》(DBJ01-90-2004)修订而成。

本次修订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项目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

与组织都提出了原则要求,以指导和协调本系列标准各验收规范的实施。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

验项目划分,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附录(A、B、

C、D)。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管理,本标准由北

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

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质量部

(北京海淀区三虎桥南路6号,邮政编码10004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市政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四方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王健中、孙承万、李显峰、李达、李琳、史磊磊、赵斌、王英光、王金良、

吴进科、陈希林、徐琳、王松、王伟、赵昕

主要审查人员:刘彦林、孔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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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6

2术语............................................................................7

3基本规定........................................................................9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项目划分.........................................10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11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13

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5

附录B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17

附录C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19

附录D竣工验收表..................................................................21

本标准用词说明....................................................................29

引用标准名录......................................................................30

条文说明..........................................................................31

4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6

2Terms……………………7

3Basicprovisions……………………9

4MunicipalEngineeringQualityCheckandAcceptancecelldivision……10

5MunicipalEngineeringCheckofQuality………11

6MunicipalEngineeringAcceptanceofQuality………………13

AppendixAConstructionSiteQualityCheckRecording………15

AppendixBChecklot,Subitem,Division(subdivision)…16

AppendixCUnitCheckofPre-acceptanceofCompletedProjectsTable………17

AppendixD竣工验收表AcceptanceTable…………18

ThewordingDescriptionofthespecification……25

ListofQuotedStandards……………26

Provisionsstating………………………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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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保证工程质

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

收,并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编制的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北

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规范)应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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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municipalengineering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广场工程、景观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

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qualityofmunicipalengineering

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本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

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监理或建设

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

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对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

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检验check(inspection)

对工程或工程材料检验项目中的质量参数或质量特性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

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或工程材料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5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进

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检验批check(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见证取样和送检evidentialtesting

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

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直辖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check(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check(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频率),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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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抽样频率samplingfrequency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

2.0.13合格率qualifiedrate

同一检验项目中的合格点数与同一检验项目中应检点数的百分比。

2.0.14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工程质量检查人员通过目视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手段(实测、实量)对工程外在质量做出

的定性的质量评价。

2.0.15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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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总包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

系,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检查

记录。

3.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

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

要求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

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未经监

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按以下要求进

行:

1工程施工质量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

4参加工程施工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检查,并应签署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6施工规程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齐全,频率符合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

有关材料,按规定实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

7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8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9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配套使用的专业工程验收(检验)标准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合同约定。

9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与验收项目划分

4.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与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

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进行划分。

4.0.3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

行划分。(具体见各专业工程验收标准相关条款或附录)。

4.0.4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工程的特点、功能、工程量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复杂)

时,可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具体见各专业工程检验标准相关条款或附录)。

4.0.5单位工程应是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构筑物,或是具有独立施工

条件并进行独立核算的工程标段项目。当单位工程规模较大(或较复杂)时,可分为若干个

子单位工程。

4.0.6工程动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工程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分

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制定检验、验收方案,以此作为施工质量检验、验收的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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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

5.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

5.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验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

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5.0.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3.0.4规定。

5.0.4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应进行抽样检查,抽样取点应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5.0.5检验批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

以下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频率

满足检验标准要求,抽样检验的合格率≥80%,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验收标准规

定允许偏差的1.5倍。

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合格点(组)数

合格率=×100%

同一实测项目中的应检点(组)数

3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和施工资料应完整。(见附录D表1)

5.0.6分项工程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以下规

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见附录D表2)

5.0.7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质量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检验,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所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2该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规

定。

3质量控制资料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完整。(见附录D表3)

5.0.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质量合格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中所有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2有关的工程资料文件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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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分包工程由分包施工单位对所分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总承包

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技术质量资料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整理后移交总承包单位。

5.0.10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返修或返工重做。经返修或返工重作的检验批,

应重新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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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

6.0.1检验批质量验收程序:

1由施工单位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B)和相关

质量资料,报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检验批质量验收。

2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目

部质量(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见附录D表1)

6.0.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6.0.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由施工单位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B)和相关

质量资料,报监理单位申请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部质量(技术)负责人、质量员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见附录D表2)

6.0.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6.0.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由施工单位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见附录B)和相关

质量资料,报监理单位申请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施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有关方面人员进行验收。

3涉及地基与基础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根据专

业工程具体情况、按4.0.1确定)。(见附录D表3)

6.0.6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检验

和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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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808-2011、表C7-4),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单位工

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附录C)和规定的相关质量资料、技术文件报监理单位申请工程竣工

预验收。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

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

工验收。

3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由建

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

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见附录D表4~附录D表7)

6.0.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有关的工程资料文件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规定。

6.0.9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采取措施,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新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

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3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采取措施,经原设计单位重新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

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0.10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

工程,严禁通过验收。

6.0.11验收合格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分别

由各单位参加验收的责任人、负责人(及验收组有关人员)写出验收结论(评价)并签字。

6.0.1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

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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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序号项目主要内容

1现场质量责任制

2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3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4施工图审查情况

5地质勘察资料

6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交通导行、环境保护等

7

方案)编制及审批

8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

9施工设施(设备)

10施工检测设备与计量设备配备

1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自检结果:检查结论:

定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