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252-2003 电子商务协议
GB/T 19252-2003 Electronic commerce agreemen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3年07月
-
2010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胡涵景、刘碧松、魏宏、孙文峰、钟小林、石文来
- 出版信息:
- 页数:10页 | 字数:1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GB/T19252-2003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第31号推荐标准《电子商务协
议》。
本标准与UN/CEFACT第31号推荐标准(英文版)的主要差异如下:
—新增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两章;
—将UN/CEFACT第31号推荐标准中的有关说明性材料调整为本标准的资料性附录A;
—章节号作了适当调整。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用于给出本标准的使用说明。
当签署本协议的参与方间出现争议时,应以签署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中标全国
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刘碧松、魏宏、孙文峰、钟小林、石文来。
GB/T19252-2003
引言
电子商务为提高商业运作效率、降低与贸易过程相关的成本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利用全新工
作和贸易方式的企业增强了竞争优势。
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和互联网的使用,为用户传输数据、以电子形式签约以及管理可发展为新型业
务模式的业务流程提供了一系列新技术。
传统的、依赖基于纸质的业务手续和诸如手工签名之类的业务要求的法律框架,目前正处于适应这
些新技术的进程之中就全球范围而言,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所通过的电
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为制修订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
(WTO)、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
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国际商会((ICC)等都在积极地就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出现而导致的一些关
键法律问题与政府和企业进行商讨。就区域或地方而言,针对这些问题而新制定的法律正在提出或
颁布。
尽管有关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对建立更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诚信环
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采用契约的形式解决仍然是一个较
好的解决办法
为了建立商务实体之间的诚信环境,在借鉴制定EDI交换协议(UN/ECE第26号推荐标准,
GB/T17629-1998)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UN/CEFACT于200。年3月在其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
本推荐标准。
UN/CEFACT建议用本推荐标准作为以契约形式运作电子商务的协议样本。该样本考虑了有待
商务实体商定的基本条款的框架,并结合了处理日常商务交易所需的灵活性。
电子商务协议旨在满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伙伴的商务需求,它包括一套基本条款,这些条款
能够保证商务伙伴间的一项或多项电子商务交易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完成。
电子商务协议着重于表述可供电子商务交易的所有电子通信方式。建议仅在EDI基础上订立合
同关系的商业伙伴继续采用EDI交换协议;建议在包括ED]在内的一系列电子商务技术的基础上订立
合同关系的商业伙伴采用电子商务协议,必要时,全部用电子商务协议取代EDI交换协议。
GB/T19252-2003
电子商务协议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契约形式管理电子商务的协议样本。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
本标准也可用于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但由于本标准未考虑任何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条款,而
消费者保护法通常是强制性的,并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旦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消费者所在国和所在地的
国家级和地方性的消费者保护法就会立即对其适用,因此,采用本标准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关系的企业必
须认识到要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消费者保护法。
此外,如果本标准被用于与行政或官方机构的电子商务,应进行适当修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629电子数据交换的国际商用交换协议样本(GB/T17629-1998,idtUN/ECE第26号
推荐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发盘契约instrumentofoffer
一个参与方通过电子方式提出订立商业契约关系而向另一参与方发送或开出的据此进行交易的契
约发盘契约也可供不愿接受最初所提条款的参与方所用,并在对其修改后,向原发送方发送一份新的
发盘契约。
3.2
受盘契约instrumentofacceptance
发盘契约的接收方在接受发盘契约中所规定的条款后向发盘方返回的契约。
3.3
发盘方proposer
发出发盘契约的一方
3.4
受盘方accepter
发出受盘契约的一方。
3.5
参与方parties
发盘方和受盘方统称为参与方。
4符号约定
电子商务协议样本包含一些供参与方在两个或多个选项中进行选择的条款。这些选项被标注在括
号(」〔)内,并被斜杠/()分割。如果参与方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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