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GCML 3901-2024 干旱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规范
T/QGCML 3901-2024 Demonstrating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Desertified Areas in Mining Industry Acceptance Guidelin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新疆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自然资源局、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温宿县自然资源局、乌什县自然资源局
- 起草人:
- 李诚志、金建斌、师庆东、汪溪远、周小龙、朱天宇、刘晓草、邓强、刘振荣、宁虎森、刘永萍、王海东、杨琦、邵佳明、包强
- 出版信息:
- 页数:2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6
团体标准
T/QGCML3901—2024
干旱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规范
AcceptanceSpecificationforEcologicalProtectionandRestorationofMinesinArid
Areas
2024-03-19发布2024-04-03实施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发布
T/QGCML3901—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干旱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3
5生态修复工程检验项目................................................................6
6验收原则...........................................................................20
I
T/QGCML390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新疆大学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阿
克苏地区自然资源局、阿克苏市自然资源局、温宿县自然资源局、乌什县自然资源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诚志、金建斌、师庆东、汪溪远、周小龙、朱天宇、刘晓草、邓强、刘振荣、
宁虎森、刘永萍、王海东、杨琦、邵佳明、包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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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旱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干旱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干旱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生
态修复工程检验项目、验收原则。
本文件适用于干旱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验收的应用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000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GB6141豆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GB6142禾本科草种子质量分级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50202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5014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21031节水灌溉设备现场验收规程
GB/T21439草原健康状况评价
GB/T31118土地生态服务评估原则与要求
GB/T38582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
GB/T50769节水灌溉工程验收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2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DB43/T1358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TGF80/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T292边坡喷播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CJ/T340-2016绿化种植土壤
TD/T1069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干旱区矿山Aridminingarea
指位于湿润指数<0.20的区域的矿产开采区。湿润指数为降水量与蒸发散之比。按W.Thornthwaite
方法计算蒸发散。
3.2
矿区生态环境修复Ecologicalenvironmentrestorationinminingarea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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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对各种因采矿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区域因地制宜地采取生态治理措施,使其修复到期望状
态的活动或过程。
3.3
矿山地质环境Minegeologicalenvironment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
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4
退化土地Degradedland
指由于使用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
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的土地。本文件中指的是由于矿山开采而导致上述问题的土地。
3.5
退化土地修复率Degradationlandrestorationrate
指已修复的退化土地总面积占退化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3.6
水土流失治理程度Erosioncontrolratio
在某一区域内,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占原有水土流失面积的百分比。
3.7
检验Inspection
指对干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按规定将结
果与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比对,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3.8
进场检验Receivinginspection
指对进入干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及设备器具,按相关标
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种类)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3.9
复验Re-inspection
指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干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
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3.10
见证取样检测Evidentialtesting
指在监理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
质单位所进行测试的活动。
3.11
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指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外在质量。
3.12
检验批Inspectionlot
指按相同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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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指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对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主要使用功能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
验项目。
3.14
一般项目Generalitem
指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15
返修Repair
指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区域或部位采取的修整等措施。
3.16
返工Re-doing
指对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17
工程质量验收Projectqualityacceptance
指工程按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实施完工后,由验收单位组织对工程实体数量、规格和外观
进行观察和测量,对质量控制记录与检测检验内容和频次进行评价,对工程档案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进行检查评定的活动。
3.18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Projectcompletionqualityacceptance
指工程完成后,在设计工况条件下试运行结束和取得相关测量资料,按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验
收程序,对工程实体进行观察和抽查测量,对参建各方工程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和追溯性进行核查,结合
生态修复监测和成效评估报告,形成工程竣工施工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的活动。
3.19
生态修复效果监测Ecologicalrestorationeffectmonitoring
指对修复后矿山生态环境布设监测网点,选取对应指标,进行观测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
及时掌握修复后的生态环境状况,取得生态修复效果观测数据。
3.20
生态修复效果评估Ecologicalrestorationeffectassessment
指对照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根据生态效果监测数据对修复后
的矿山进行评价。
4干旱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
4.1验收和组织
4.1.1干旱区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参照TD/T1069进行,验收包括分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工程整体验收。
4.1.2分项工程完成后,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
程验收采用批次抽检验收,验收完成后形成批次验收文件。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组织返
修或返工,合格后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4.1.3在分部工程包括的各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
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形成分部工程验收文件。其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
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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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绿化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组织返修
或返工,合格后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4.1.4在单位工程包括的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
察、监测、评估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施工
质量最终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组织返修或返工,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
4.1.5在单位工程验收后,应组建验收专家组进行单项工程验收,验收专家应根据工程特点按规定抽
选相关专家。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
4.1.6工程规模较小的,单项工程验收可直接代替工程整体验收。工程规模较大,单项工程验收后再
开展工程整体验收。
4.1.7工程整体验收中,如设计生态相关指标应开展生态修复效果评估。
4.2验收的基本规定
4.2.1施工现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现行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4.2.2施工所用主要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器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有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和项
目业主单位现场代表检查确认。
4.2.3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并
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4.2.4重要工序、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5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4.2.6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规定的专业资格。
4.2.7现场施工质量的验收活动均在施工单位完成自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2.8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4.2.9干旱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文件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4.2.10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a)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b)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c)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d)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4.2.11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
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
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表1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检验批的容量最小抽样数量
2~152151~28013
16~253281~50020
26~905501~120032
91~15081201~32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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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a)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b)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4.2.13验收条件
验收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a)应符合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规定,完成设计要求的全部建设内容;
b)工程性能、指标均满足设计要求;
c)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项目工程验收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d)管理维护单位已明确,管护措施已基本落实;
e)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2.14验收依据
验收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a)相关验收文件和标准规范;
b)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工程实施方案;
c)项目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和绩效目标;
d)工程施工合同等。
4.2.15验收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4.3验收单元划分
4.3.1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
(子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
4.3.2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a)根据是否具备独立施工条件、独立经济核算、施工总承包或多项目合并承包等工程条件,结合
治理项目签订的合同划分单位工程;可将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或不同地域的、或不同结构形式的、
或不同施工工艺的组成工程划分为子单位工程;
b)根据工程部位、结构形式、专业性质、施工特点和施工任务等进行分部工程划分,可以是基础、
主体或相关的附属工程。
4.3.3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a)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b)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
若干子分部工程。
4.3.4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进行划分。
4.3.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施工段,施工部位或施工内容等进行划分。
4.4质量验收
4.4.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b)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率应
达到90%及以上,且超限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c)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施工记录(包括测量、日志、往来函件、工程变更和影像等资料)
和质量检查记录。
4.4.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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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4.4.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备;
c)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4.4.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施工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备;
c)实体量测的抽查结果符合本文件的规定;
d)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4.4.5单项工程质量最终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完成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b)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初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已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
c)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d)工程试运行结束、资料完善,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评估已完成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子项目目标)、
绩效目标(子项目绩效目标);
e)完成保修期的约定任务。
4.4.6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经返工、返修、修补和加固,并重新进行验收;
b)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应予以验收;
c)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
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
4.4.7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修复效果
在管护期内经管护措施能满足目标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4.4.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修复效果,可以预见不能实现的分部工程和单
位工程,严禁验收。
5生态修复工程检验项目
5.1地质加固
5.1.1清除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的要求。
5.1.2地质加固工程一般规定:危岩加固工程主要包括:锚固、嵌补支撑、抗滑桩、格构或其他措施
护坡,坡脚堆坡反压、拦挡等工程。
5.1.3锚固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危岩工程的相关要求。
5.1.4嵌补支撑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嵌补支撑的相关要求。
5.1.5抗滑桩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抗滑桩工程的相关要求。
5.1.6格构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格构的相关要求。
5.1.7其他措施护坡包括石笼护坡(堤)、基层及框格、护坡面板、生态护坡等,质量检查和验收应
符合DB43/T1358中护坡(岸)工程的相关要求。
5.1.8坡脚堆坡反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土石压脚的相关要求。
5.1.9拦挡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拦挡坝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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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地貌重塑
5.2.1地貌重塑包括削坡卸荷、台阶再造、坡脚蓄坡、填筑台阶、坡面整形、积水区整形等工作。
5.2.2削坡卸荷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削方减载的相关要求。
5.2.3台阶再造工程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台阶与自然地坪连接平顺、平整、无危石和坑洞;
b)台阶外缘挡土构件质量检查和验收应符合DB43/T1358中拦挡坝的相关要求;
c)平台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d)检查数量:对每台阶且不超过100m随机抽检不少于1处;现场测量的数量不少于检测总数的10%;
e)检验方法:可采用灌砂法或灌水法检测,台阶允许偏差项目应符合表2规定。
表2台阶再造后的台阶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和频率
序号检查项目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检验方法和频率
检查测量成果资料;每10.0~15.0m测量1个纵向边坡的地形
1切坡起点位置(mm)±150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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