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66-2016 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技术规范

DB41/T 1266-2016 Artificial safety monitoring and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ailings ponds

河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1/T 1266-2016
标准类型
河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8-11
实施日期
2016-11-11
发布单位/组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3.080

D09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266—2016

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技术规范

2016-08-11发布2016-11-1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T1266—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人工监测..........................................................................2

6人工检查..........................................................................3

7监测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4

8检测机构工作程序..................................................................4

附录A(规范性附录)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报告格式..................................5

I

DB41/T1266—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栾川龙宇钼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浩基、胡永奎、宁柯、张胜利、邓金迪、李伯炜、方航。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耿剑统、朱修兵、司恭、晁彦德、卢旭超、郝旭军、王志杰、周敏、张

长河、周海潮、吴摇贵、张春玲、白颖慧。

II

DB41/T1266—2016

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的总则、人工监测、人工检查、监测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和检测机构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湿式排放的尾矿库安全监测检查。其它湿式排放工业废渣库、

电厂灰渣库和干式堆存的尾矿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

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AQ2030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位移

因荷载作用而引起工程结构受力点的位置移动量。

3.2

浸润线

坝体中渗流水的自由表明的位置,在横剖面上为一条曲线。

3.3

干滩长度

水力冲积尾矿形成的沉积体出露表层为干滩,由滩顶至库内水边线的水平距离为干滩长度。

3.4

渗流

水通过坝体、坝基或坝肩空隙的流动。

3.5

尾矿库安全设施

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包括:尾矿坝、库内排水设施、库

区截排洪设施、堆积坝坝面防护设施、辅助设施;专用安全设施包括:地质灾害与雪崩防护设施、安全

监测设施、坝体排渗设施、库内回水浮船、运输船防护设施、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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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1266—2016

4.1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系统设计应由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对全库进行一次性设计,所属单位依照

设计分步实施。

4.2人工监测项目主要针对湿式排放尾矿库,监测项目包括:坝体坡比及位移、浸润线、干滩、库水

位和降水量,必要时还应监测渗流。一次性筑坝和干式堆存的尾矿库可不监测浸润线、干滩和库水位等

项目。

4.3人工检查主要检查尾矿库安全设施与设计的符合性、形态完好性和功能可靠性。

4.4尾矿库所属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开展人工监测检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人工监测检

查。人工监测检查完成后,应填写《尾矿库人工安全监测检查报告》(见附录A)。所属单位应根据监

测检查报告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5人工监测

5.1人工仪器设备

5.1.1人工监测仪器主要包括:全站仪、水位计、量水堰计、流速仪、激光测距仪、照相机、钢卷尺、

吊锤等。

5.1.2人工监测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并经法定专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5.2坝体坡比及位移

5.2.1监测内容包括:主坝、副坝、拦水坝参数,主坝位移。

5.2.2坝体外坡坡比的测点布置: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

5.2.3主坝位移的测点布置:初期坝坝顶和堆积坝坝顶应各布置一排测点,一共不少于3排。测点的

间距,一般坝长≤300m时,宜取20m~100m;300m<坝长≤1000m时,宜取50m~200m,一般一排不少

于3个点。

5.2.4坝体表面水平位移及垂直位移监测,应共用一个测点。监测基点应设在两岸相对稳定区域内,

测点应设置在坝体易变形的位置,基点和测点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坝体位移监测用的平面坐标及水准

高程,应与设计、施工和运行诸阶段的控制网坐标系统相一致。

5.3浸润线

5.3.1监测孔布设应根据坝型结构、断面大小和渗流场特征确定。监测孔深度应大于设计浸润线深度

的1m~1.5m。

5.3.2坝上监测孔的布置不能满足监测要求时,应增设监测孔。

5.4干滩

5.4.1监测内容包括滩顶高程、干滩坡度和干滩长度。

5.4.2滩顶高程的测点布置应沿坝体走向,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监测1~2个点,监测点总数不少于

3个点。各测点中最低点的高程作为尾矿库滩顶高程。

5.4.3干滩平均坡度的测点布置:其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

置。沿坝体走向每100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点间距不大于10m~20m(干滩长者取大值)。

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

5.4.4干滩长度测点布置应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

直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干滩长度。

5.5库水位和降水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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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库水位的测点应选在能代表库内平稳水位的地方,一般选库内排水构筑物与水面交界处。

5.5.2降水量监测设备布置在库区范围内。

5.6渗流

5.6.1渗流测点应布置在坝体、坝基及导渗(含减压井和减压沟)的渗流出口处,对排渗异常的部位应

专门监测。渗流量应分区、分段进行测量,所有集水和量水设施均应避免客水干扰。

5.6.2当下游有渗漏水出逸时,应在下游坝趾附近布置导渗沟(可分区、分段设置),在导渗沟出口或

排水沟内设量水堰测其出逸(明流)流量。

6人工检查

6.1一般要求

6.1.1人工检查应与日常巡查和专家检查相结合。日常巡查由尾矿工每天进行一次,专家检查由管理

单位外聘专家,对尾矿库进行会诊检查,可每年进行一次。

6.1.2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配备低压强光照明设备、自救设施、安全帽、无线通讯等必要的安全设备,

人数不少于2人。

6.1.3人工检查现场时应同步查阅有关内业资料:尾矿库工勘、稳定性分析文件、评价、设计及竣工

资料,基准点的资料,日常观测记录,在线监测记录,尾矿量、粒径及浓度等工况记录。

6.1.4回水量、排水水质和堆存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尾矿库的检查宜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

6.2检查内容

6.2.1检查内容包括:坝体、排水构筑物、防排渗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库区及周边、其它辅助设施

和安全运行管理等。

6.2.2检查坝体、坝肩截水沟、坝坡排水沟、坝坡保护层等坝体设施规格与设计的符合性及形态的完

好性。

6.2.3检查溢洪道、截洪沟、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排水隧洞等排

水构筑物规格与设计的符合性及形态的完好性。检查停用排水井及窗口、排水斜槽盖板等排水设施封堵

情况。

6.2.4检查库内回水浮船、回水泵、运输船、水位标尺等作业设施配备情况。

6.2.5检查尾矿库排渗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进行设置。检查坝面或坝肩是否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

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

6.2.6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运行状况是否完好有效。

6.2.7检查尾矿库坝前放矿均匀度、沉积滩面平整度、周边山体稳定度以及其他废物排入等作业行为

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6.2.8检查库区道路、通讯设施、报警装置、照明设备、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物资等辅助设施是否满

足日常生产运行及应急要求。

6.2.9检查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持证上岗、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执行、运行记录、应急预案等管理

措施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7监测检查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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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人工监测数据应记录在专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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