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T 20-2020 单位食堂管理标准
DB5104/T 20-2020 Dining hall management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3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5104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标准
DB5104/T20—2020
单位食堂管理标准
2020-04-22发布2020-04-22实施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04/T20—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3
5许可要求..........................................................................7
6记录..............................................................................7
7现场核查..........................................................................7
8其他规定..........................................................................8
附录A(规范性附录)供餐2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
食堂现场核查表.......................................................................9
附录B(规范性附录)供餐2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其他单位
食堂现场核查表......................................................................15
附录C(规范性附录)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现场核查表..........................21
附录D(规范性附录)建筑工地食堂现场核查表.........................................24
I
DB5104/T20—2020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攀枝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攀枝花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攀枝花市教育体育局、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攀枝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攀枝花市钒
钛高新区(钒钛新城)管委会、攀枝花市花城新区管委会、攀西钒钛检验检测院、攀枝花市餐饮烹饪协
会、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得天独厚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力、郭元、王光伟、蔡建琼、温继华、戴继军、冯孟、李亚西、林建华、漆功俐、
李璟南、贾燕、蒋友明、杨亚军、吴立平、蔡华、冯健、蔡小荣。
II
DB5104/T20—2020
单位食堂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食堂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及不同类别的食堂现场核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食堂许可核查及食堂业主进行符合性自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单位食堂
指设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提供餐食,与食品加工
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区域,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和辅助区。
3.2
食品处理区
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根据清洁
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3.3
清洁操作区
指为防止食品受到污染,清洁程度要求较高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区。
3.4
专间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间,包括冷食间、生食间、裱花间等。
3.5
1
DB5104/T20—2020
专用操作区
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现榨果蔬汁加工制作区、果蔬拼盘加
工制作区、备餐区等。
3.6
备餐区
指暂时放置、整理、分发成品的区域。
3.7
准清洁操作区
指清洁程度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加工制作区域,包括烹饪区、餐用具保洁区。
3.8
一般操作区
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区域,包括粗加工制作区、切配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和食品库房
等。
3.9
就餐区
指就餐区域。
3.10
辅助区
指办公室、更衣区、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卫生间、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11
原料
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3.12
半成品
指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制作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不包括贮存的已加工制作成成品的
食品。
3.13
成品
指已制成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3.14
2
DB5104/T20—2020
交叉污染
指食品、从业人员、工具、容器、设备、设施、环境之间生物性或化学性污染物的相互转移、扩散
的过程。
3.15
分隔
指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屏障、遮罩等方式进行隔离。
3.16
高危易腐食品
指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酸碱度(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常
温下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
3.17
冷食类食品
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3.18
生食类食品
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3.19
餐厨垃圾
指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包括单位食堂的饮食剩余物,后厨的果蔬、肉食、油脂、面点等的
加工过程废物,以及从食堂排水除油设施分离出的含油废弃物。
3.20
明厨亮灶
指食堂采用透明、视频、隔断等方式,向公众展示餐食加工制作过程的一种形式。
4基本要求
4.1通用要求
4.1.1制定并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4.1.2加工制作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4.1.3对原料采购至成品供应的全过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3
DB5104/T20—2020
4.2人员管理
4.2.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类别的食堂应当设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
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免于考核。
4.2.2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
医疗机构食堂应每半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培训考核。
4.2.3培训考核内容为有关餐饮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知识及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工制作规程等。
4.2.4培训可采用专题讲座、实际操作、现场演示等方式。考核可采用询问、观察实际操作、答题等
方式。
4.2.5对培训考核及时评估效果、完善内容、改进方式。
4.2.6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7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清洁操作区内的加工制作及切菜、配菜、烹饪、传菜、餐饮具清
洗消毒)的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下同)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市内外有效健康证明均可使用。
4.2.8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
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9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
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2.10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2.11个人卫生
4.2.11.1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4.2.11.2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工作时,应穿清洁的工作服,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
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4.2.11.3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4.2.11.4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4.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4.3.1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附录G规定和经营实际,确定高风险的食品品种和加工
制作环节,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重点防控。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
4
DB5104/T20—2020
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和野生蘑菇等高风险
食品。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应制定加工操作规程。
4.3.2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
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根据自身经营项目、供餐对象、供餐数量等,建立以下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如卫生间、空调及通
风设施、制冰机等)定期清洗消毒、维护、校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有
害生物防制制度。
4.3.3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4.4场所及设施设备
4.4.1具有与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不得选择易受到污染
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4.4.2单位食堂区域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4.4.3应当设置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
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
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4.4.4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
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4.4.5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
分开设置。
4.4.6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
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4.4.7应设置存放餐厨垃圾的容器,将餐厨垃圾收集后交由专门的企业或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弃的
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应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方式进行处置。
4.5食品处理区设计及基本要求
4.5.1面积与食堂供餐人数相适应。
4.5.2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遵循生进熟出的单一流
向,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5.3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平整、无裂缝,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排水
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10mm。
4.5.4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4.5.5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5
DB5104/T20—2020
4.5.6天花板的涂覆或装修材料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易清洁。天花板无裂缝、无破损,无霉斑、
无灰尘积聚、无有害生物隐匿。
4.5.7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
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烹调场所应根据需要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4.5.8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
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餐厨垃圾的带盖容器。
4.5.9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
4.5.10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
明显的区分标识。
4.6专间、专用操作区设计及要求
4.6.1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制作糕点类食品、
自制饮品等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区。
4.6.2专间要求
4.6.2.1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
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6.2.2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
消毒设施。
4.6.2.3未设置预进间的,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
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4.6.2.4专间内温度不得高于25℃。
4.6.3专用操作区要求
4.6.3.1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4.6.3.2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4.6.3.3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6.4集中备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区或专间。
4.7食品留样
4.7.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以及其他供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食堂,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其他情形的留样,根据供餐对象、供餐人数、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控制能力
和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4.7.2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
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4.7.3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
相对应的标识。
6
DB5104/T20—2020
4.8清洗、消毒、保洁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
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
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4.9备餐、配送
4.9.1备餐前应对备餐间、备餐容器、备餐工具、备餐设备进行消毒。
食品装入容器后应加盖或保鲜膜做无污染覆盖。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
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
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本标准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
4.9.2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容器的内部结构应便于清洁。
4.9.3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的车厢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消毒。
4.10辅助区
4.10.1更衣场所与食堂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服务项目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
明。
4.10.2食堂区域设置卫生间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
卫生间。
5许可要求
5.1应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2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
模农村学校,参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6记录
6.1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标准要求,结合经营实际,如实记录以下信息:从业人员培
训考核和健康检查、进货查验、原料出库、食品安全自查、投诉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卫生间清洁、
食品留样、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卫生杀虫剂和杀鼠剂的使用等。存在食品添加剂采购
与使用、检验检测等行为时,也应记录相关信息。
6.2采购信息记录的要求:应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
鼓励采用信息化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
6.3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应为2年。
7现场核查
7
DB5104/T20—2020
7.1供餐2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现场核查应符
合附录A的规定。
7.2供餐2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其他单位食堂现场核查应符
合附录B的规定。
7.3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现场核查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7.4建筑工地食堂现场核查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8其他规定
8.1推进“明厨亮灶”建设,鼓励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8.2鼓励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就餐人员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食。
8.3倡导单位食堂减少一次性餐具的用量。
8.4倡导推行光盘行动、减少浪费。推行在食堂的显著位置设置“节俭养德”“文明餐桌”“光盘
行动”温馨提示牌(包间设置至少1块以上、餐厅大堂每个桌上设置1块)。
8
DB5104/T20—2020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供餐2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现场核查表
核查结果判定
编
项目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号不不适用
的重符
符(合理
要性合
合缺项)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
1.选址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1***
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2***
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食品集中备餐应分别设置相应
操作专间。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3***
操作区。其专间或专用操作区按照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
食品处理区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
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4***
顺序布局的,应有能防止食品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2.场所设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区分
置、布局、5***
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分隔和面
积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
6**
应,符合分类要求。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
7*
少)。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8***
设有许可证公示牌、各项制度公示设施,各类规定的标识齐全。9*
9
DB5104/T20—2020
食品处理区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
10**
整铺设。
3.食品处
理区地面食品处理区应有排水系统,且地面和排水沟排水顺畅。11*
与排水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12**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
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13**
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4.食品处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
理区墙
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防蝇、防虫、防尘设施。与外界直接相14**
壁、门窗
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饪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
15*
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天花板应平整,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高温、1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65/T 2251-2005 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程 2005-12-15
- DB65/T 2532-2005 春尺蠖防治技术规程 2005-12-10
- DB65/T 2522-2005 盐碱地造林技术规程 2005-12-10
- DB45/ 228-2005 地理标志产品 桂平西山茶 2005-09-19
- DB45/ 227-2005 地理标志产品 广西肉桂 2005-09-19
- DB65/T 2249-2005 无公害农产品 冬小麦生产技术规程 2005-12-15
- DB45/T 226-2017 地理标志产品 广西八角 2005-09-19
- DB65/T 2521-2005 新疆主要树种造林技术规程 2005-12-10
- DB65/T 2533-2005 杨毒蛾防治技术规程 2005-12-10
- DB45/T 227-2017 地理标志产品 广西肉桂 200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