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06-2022 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规范
DB3212/T 1106-2022 The construc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s for grassroots "Disabled Persons' Homes" are as follow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7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00
CCSA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06—2022
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规范
2022-07-22发布2022-07-22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06—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薛明生、柳杨、刘淼。
I
DB3212/T1106—2022
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的基本原则、建设管理要求、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
务流程、考核监督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基层“残疾人之家”建设服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4.1“残疾人之家”的服务应融入残疾人日常生活,更好地适应残疾人需求,强化助残功能。
4.2“残疾人之家”应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助残服务有机结合,以服务整合推动资源集聚、政策集成。
4.3“残疾人之家”应注重工作联动,接受各级残联部门工作指导,争取党政机关及其部门单位的重
视和社区组织对“残疾人之家”的支持。
4.4鼓励社会资源加入“残疾人之家”建设,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服务,用多样化的服务满足
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把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
5建设管理要求
5.1法人登记
5.1.1“残疾人之家”应报市(区)残联部门核准,经市场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等登记机关
批准设立,注册名称为“××残疾人之家”。
5.1.2对于已经注册为其他名称的“残疾人之家”,应在“残疾人之家”年检时进行名称变更,应遵
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运营。
5.2承办群体
5.2.1“残疾人之家”可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或残疾人亲属承办。
5.3独立财务核算
5.3.1“残疾人之家”应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政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依规使用,涉及残疾人个
人的各项补贴或收入核算准确,应适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5.4名称和标识
基层残疾人综合服务“残疾人之家”应统一称为“××残疾人之家”,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残
疾人之家”标牌。
5.5活动场所建设
1
DB3212/T1106—2022
5.5.1镇(街道)“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的地区,宜满足“30分钟”服
务圈要求。
5.5.2区域面积较大的镇(街道),可在村(社区)设立“残疾人之家”或服务点,方便残疾人接受
服务。
5.5.3镇(街道)“残疾人之家”宜有相对独立的房屋、楼层、院落,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
米,并具备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建筑面
积不宜少于90平方米。
5.5.4“残疾人之家”场所可从现有的残疾人服务设施中筛选,也可经政府批准使用镇(街道)、村
(社区)合并后闲置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
5.6管理要求
5.6.1“残疾人之家”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身体健康,健康证持有率达100%。
5.6.2“残疾人之家”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应低于1:10。
5.6.3“残疾人之家”应有配套的管理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
5.6.4“残疾人之家”服务内容应公开,服务标准应具体,服务措施应记实,服务对象应建档。
5.6.5“残疾人之家”应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按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5.7安全设施建设
5.7.1“残疾人之家”(含服务点)应有无障碍设施,符合安全生产等各项规定,并配备网络视频监
控系统。
5.7.2“残疾人之家”对接纳的服务对象应预先进行评定,符合要求的要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
协议,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7.3开展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之家”,不应在劳动数量上有强制性要求。
6服务对象
6.1日间照料服务对象要求具体如下:
a)具有泰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b)就业年龄段内重度肢体、智力和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等;
c)无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疾病;
d)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生活劳动能力弱;
e)本人或家庭有日间照料服务需求;
f)经评估认定适宜在“残疾人之家”托养。
6.2辅助性就业服务对象要求具体如下:
a)具有泰州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b)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力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及其
他类别、等级的残疾人;
c)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d)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且其愿意进入“残疾人之家”从事辅助性就业生产劳动。
6.3有康复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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