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621-2013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
GB/T 29621-2013 Documentary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及其电子数据交换。
发布历史
-
2013年07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信息中心、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胡涵景、李金华、景洪德、胡荣、王凌云、张荫芬、李文文、王志刚、张蕾、刘挺、佟文会、江洲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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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国家标准
J,、
GB/T29621一2013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
Documentaryaspectsoftheinternational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
CUN/CEFACTRecommendationNo.11,2008,MOD)
2013-07-19发布
2013-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9621-2013
目次
前言································………………ill
1范围-
2单证编制规则-
3应用指南·
附录A(资料性附录)按照适用于欧洲多式联运法规列出的对危险货物的信息需求………………2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危险货物分类…·················……·……………4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联合国推荐的多式联运危险货物单证格式
附录D(资料性附录)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编制规则应用指南
I
GB/T29621-2013
目。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第11号建议
书《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2008年修订版。
本标准与UN/CEFACT第11号建议书的技术性差异如下:
一一将1996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附录I作为资料性附录h
一一将1996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危险货物分类作为规范性附录B;
→一将1996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推荐使用的联合国多式联运危险货物单证格式作为规范性附
录C;
→一-将1996版本建议书中指南部分作为资料性附录D。
本标准与UN/CEFACT第11号建议书的结构性差异如下:
2008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第E章对应本标准的第2章;
一一-2008版本的11号建议书中的第皿章对应本标准的第3章。
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厦门英诺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联合纵横国
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港信息中心、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港
(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李金华、景洪德、胡荣、王凌云、张荫芬、李文文、王志刚、张营、刘挺、
佟文会、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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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621-2013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规则和应用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的编制及其电子数据交换。
2单证编制规则
2.1在编制危险货物单证时,应优先考虑协调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危险货物单证的信息需求(参见附录
A),并应为最常见的必备型单证追加所要求的信息,如国际海事组织OMO)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MDG)规则以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CAO)的技术指南。
2.2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中标识货物所必需的数据元都应标准化,并应遵守本标准给出的危险货物分
类(见附录白,正确转录和识别明细数据。明细数据包括联合国(UN)编号、正规的运输名称和以基本
危险等级和/或程度划分的分类信息、或子类危险等级和/或程度以及包装分类等信息。
2.3如果需要对不同运输方式都具有管辖效力的法规和公约进行声明,则应在适用的情况下采用本标
准专有的措词方式作为法定声明条文:
“谨此声明,以上对托运货物的描述完整而准确,使用了正规的运输名称、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
加施标志和标签/警示标牌,符合国际和国家适用的管辖法规,各方面都完全满足运输条件。”
2.4为确保不再有额外的信息要求,应能从单证数据元中提取应急信息,不应再要求对单证手工补录
相关信息或代码。
2.5满足某一种运输方式的危险货物单证格式,不论是电子报文(EDI)还是纸制单证,对于多式联运
中的各种运输方式都是有效的。
2.6危险货物信息、数据元以及所需的声明,都应尽可能地纳入现行的运输或货运作业单证。
2.7对于不可能纳入现行单证的危险货物信息,所用单证格式应按照联合国推荐的标准格式进行设计
(多式联运危险货物格式)。(见附录。
2.8法规和公约(元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不应妨碍使用电子方式(如EDI)传输危险货物信息,并应
消除现有的所有法律壁垒。若有可能,则应鼓励电子信息传输方式。
2.9如有额外的特殊要求,法规和公约应允许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将必要的数据一并纳入,以取代使用
单独的单证。
3应用指南
危险货物国际运输单证规范应用指南参见附录D。
1
GB/T29621-2013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按照适用于欧洲多式联运法规到出的对危险货物的信息需求
本附录列出了在欧洲危险货物国际运输中多式联运管辖法规所需全部数据的清单。该清单产生于
公路、铁路、空运和海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则,数据均由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欧洲协定CADR)、
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RID)、国际民航组织OCA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以及国际海运
危险货物组织CIMDG)的规则等法规中抽取。进一步增补的数据如MFAG/EMS编号和24小时电话
号码均未纳入,因其在联合国橙皮书以及各种运输方式的法规中并非必需,尽管知道某些国家主管机构
或航运公司对其有所要求。
为方便引用和单证设计,已将清单分为5个部分,其构成如F:
标头信息:例如收货人/发货人以及承运人(适用时)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一一单证编号信息:包括商务单证和官方单证的编号,即空运单编号;
一一班次信息z包括出发/到达地点、航班号、船舶航次号等;
托运货物信息:范围从运输标志和件号以及净重和毛重到有关危害性质与分类的具体信息;
一一-声明及签署栏目区:针对每一种运输方式均有表现声明的要求,且各不相同。
但还是针对危险货物的使用提供了托运人声明和装载证明的建议格式,表A.1给出了’托运人声明
和装载证明的建议格式,其中M表示“必备的”,0表示“可选的”,C表示“有条件的P’,A表示“IMDG”,
B表示“ICAO”,C表示“ADR”,D表示“RID”。
表A.1托运人声明和装载证明的建议格式
约束
栏目
条件运输方式
项目
数据元
注释
编号M/O/C(2)
(1)
一斗一-
标头信息
11M
托运人/发货人/发送方A、B、C、D
26M
收货人A、B、C、D
37c
承运人A、C、D
单证编号信息
42M
单证编号一一即空运单编号A、B托运人必须申报,即使不要求
班次信息
510
船舶/航班编号及日期。A=船名/航次号
托运人必须申报,即使不要求
611A
。
装货港/地点托运人必须申报,即使不要求
712A
。托运人必须申报,即使不要求
卸货港/地点
托运货物一一危险信息
814
。A、B、C、D
运输标志和件号或集装箱编号
914M
正规运输货物名称A、B、C、D
第7类:放射性物质(当其未在PSN显
1014M
危险类别/项目A、B、C、D
示时应予列示)
2
GB/T29621-2013
表A.1(续)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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