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5113-2010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GB/T 25113-2010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mobile fire command center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5113-2010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9-02
实施日期
2011-05-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14)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技术要求、设备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船舶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及独立方舱式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吕欣驰、张春华、金京涛、陈剑、张昊、滕波、朱春玲、马青波、盛建国、楼兰、王湘新、乔雅平、谷光敏、陈春东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1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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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25113—2010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Generaltechnicalrequirementformobilefirecommandcenter

自2017年3月23日起,本标准转为推荐性

标准,编号改GBA25113-201Oo

2009-09-02发布2011-05-01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7年第7

号)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本标准自2017GB25113—2010

年3月23日起,转为推荐性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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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通信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14)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湖南公安

消防总队、新疆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兆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一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欣驰、张春华、金京涛、陈剑、张昊、滕波、朱春玲、马青波、盛建国、楼兰、

王湘新、乔雅平、谷光敏、陈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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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5113—2010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通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术语和定义、构成、技术要求、设备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车辆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船舶等为载体的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及独立

方舱式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技术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屮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479&5电T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第5部分:地面车辆使用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12638微波和超短波通信设备辐射安全要求

GB14050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GB50313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401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T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firecommunicationandcommandcenter

设在省(自治区)、市消防指挥机构,具有受理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灭火救援指挥调度、消防情

报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

3.2

移动消防指挥中心mobilefirecommandcenter

设在消防通信指挥车等移动载体上,具有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和消防勤务现场通信组网、指

挥通信、情报信息支持等功能的部分,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延伸。

3.3

现场通信组网communicationnetworkconstructionatscene

在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建立通信传输链路,连通各个通信节点的交换设备和通信终端设备,

构成信息传输的通信网络。

4构成

4.1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选用的车辆,根据灭火救援作战要求,可由一辆通信指挥综合功能车或多辆专

项功能车(如通信指挥车、卫星通信车、大型会议车等)组合构成。

4.2移动消防指挥中心配置的设备可由通信终端设备、现场通信组网设备、作战指挥室设备、附属供电

1

GB25113—2010

保障设备等组合构成。

5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移动消防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移动中心)应具有下列通用性能:

a)具有较高机动性能,应能快速到达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

b)建立通信链路时间不应大于10min;

c)应符合国家有关电磁兼容技术规范标准,各种技术设备不得相互干扰;

d)车内设备布局合理,应有减振、降噪、隔音、防静电、防雷等措施,具有良好、舒适工作环境;

e)采用集成化操作平台,T作界面应设计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f)应采用模块化设计,具有良好的共享性和可扩展性;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h)应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数据保持一致。

5.1.2移动中心应具有下列接口:

a)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接口;

b)相关公网和专网的通信接入接口;

c)外接电源、电话、网络、光纤和视音频信号接入(出)接口。

5.1.3移动中心与外网通信应具有信息传输和接入的安全措施。

5.1.4移动中心的软硬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应符合GB50401的规定;

b)有线通信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等产品应符合GB50401的规定;

c)开关插座、电线电缆等电器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

d)商业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e)专业应用软件应具有安装程序和程序结构说明、安装使用维护手册;

f)软件应具有防病毒、漏洞修补功能;

)软件应具有配置数据备份导出功能。

5.2现场通信组网要求

5.2.1移动中心应能通过外接电话接口或卫星通信链路,开通市话等有线电话。

5.2.2移动中心可通过车载电话交换机和有线电话通信线路,开通现场有线电话指挥通信网络。

5.2.3移动中心应具有现场指挥广播扩音功能。

5.2.4移动中心应能通过车载电台、手持电台等无线用户终端设备进行下列无线语音指挥通信:

a)与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

b)现场内各级指挥员之间通信;

c)与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协同通信;

d)与灭火救援应急联动队伍协同通信。

5.2.5移动中心应能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技术故障造成大范围通信中断时,通过卫星电话、短波电

台、广播通信等无线用户终端设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5.2.6移动中心应具有撤退、遇险等紧急呼叫信号的发送功能。

5.2.7移动中心可通过移动通信基站,采用通信中继等方式,保证无线通信盲区的语音通信不间断。

5.2.8移动中心可采用地下无线中继等方式,实现与地铁、隧道、地下室等地下空间内的语音通信。

5.2.9移动中心可通过移动卫星站(车载或便携)双向传输语音、数据、图像信息。

5.2.10移动中心应具有内部计算机网络,并可在现场范围内建立无线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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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5113—2010

5.3现场情报信息要求

5.3.1移动中心应能接收以下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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