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898-2018 城乡规划督察管理规程

DB62/T 2898-2018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Regulations

甘肃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2/T 2898-2018
标准类型
甘肃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7-06
实施日期
2018-08-01
发布单位/组织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P50

DB62

甘肃省地方标准

DB62/T2898—2018

城乡规划督察管理规程

Managementregulationsforurbanandruralplanningsupervise

2018-07-06发布2018-08-01实施

发布

DB62/T2898—2018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规定..........................................................................2

5规划督察方式和程序................................................................3

6规划督察内容......................................................................4

7规划督察成果报告..................................................................7

8规划督察对象配合工作..............................................................8

附录A(资料性附录)城乡规划督察市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检查记录......................9

附录B(资料性附录)城乡规划督察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检查记录.........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城乡规划督察城市设计检查记录...................................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城乡规划督察规划许可实施项目检查记录...........................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城乡规划督察规划监督及违法项目处罚检查记录.....................13

I

DB62/T2898—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制定。

本标准由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

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曹宝恒、张岭峻、李明华、朱建、罗兴荣、周晓冬、买雅婧、任佳丽、王亚明、

任佳佳、温建霞。

II

DB62/T2898—2018

引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城乡规划

督察工作机制,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

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意见》要求,甘肃省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组织

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兰州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组成编制组,调查研究了全省城乡规划

管理工作实际,总结了近年来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开展取得的成果及城乡规划督察的方式方法和工作

程序,借鉴了其他省市城乡规划督察经验,广泛吸收地方政府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规划编制单位等意

见,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编制了《城乡规划督察管理规程》。

III

DB62/T2898—2018

城乡规划督察管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规划督察的督察方式与程序、内容,以及督察成果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黄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建规〔2008〕44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乡规划督察urbanandruralplanningsupervise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在城

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2

巡视督察patrolsupervise

通过组成督察组在集中的段时进驻到实地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履职情

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3.3

驻点督察accreditsupervise

选派规划督察员或组成督察组通过长期派驻的方式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过程

中履职情况现场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4

专项督察specificsupervise

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履职情况的某一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3.5

1

DB62/T2898—2018

专案督察casesupervise

对群众举报和需要查处的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履职情况的案件现场进行

调查、核查的监督检查活动。

3.6

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satellitetechnologyassistwithurbanandruralplanning

supervise

通过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技术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观测的图像数据辅助城乡规划

的监督活动。

3.7

城市规划urbanplanning

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总称。

3.8

镇规划Townplanning

为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总称。

3.9

专项规划specialplann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

定》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必须控制的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

服务设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防灾等专业性规划。

3.10

城市“四线”fourborderlinesofcity

分别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黄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规定的城

市绿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和城市蓝线。

3.11

城乡规划督察员urbanandruralplanningsupervisor

授权相应资格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工作人员。

4一般规定

4.1城乡规划督察应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制定、

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4.2城乡规划审批单位应对批准的规划加强监督管理,开展督察工作,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

和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4.3城乡规划督察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制定督察程序、规

范督察行为,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督察制度,形成完善的检查、纠错机制。

4.4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向督察对象明确督察事由、范围、程序、方式方法,以及对督察中发现问题

的处理。

4.5城乡规划督察应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

4.6城乡规划督察根据督察目标和特点可采用巡视督察、驻点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等方式,应

结合大数据、借助卫星遥感图像、航空测量和无人机监测等手段辅助督察工作,提高督察效能。

4.7城乡规划督察单位应总结规划督察成果,并应用于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中。

4.8城乡规划督察单位应定期向同级监督机关报告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

2

DB62/T2898—2018

4.9城乡规划督察人员在城乡规划督察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与义务,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督

察工作。

4.10按本标准开展城乡规划督察时,除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标准规定。

5规划督察方式和程序

5.1规划督察方式

5.1.1督察工作根据督察对象和特点,宜采用巡视督察、驻点督察、专项督察、专案督察等方式,应

借助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辅助方式。

5.1.2需要对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检查,应采用巡视督察工作方式进行督察。

5.1.3需要对特定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应采取驻点督察的方式进行督察。

5.1.4需要对城乡规划管理一项或多项内容进行检查,应采用专项督察的工作方式进行督察。

5.1.5需对群众举报或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应采用专案督察的方式进行督察。

5.1.6应积极采用遥感监测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在每年特定时间段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城乡建设

情况进行观测,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根据需要进入涉及规划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5.2规划督察程序

5.2.1巡视督察程序为:

a)成立督察组并与被督察地区做沟通协调准备工作;

b)发城乡规划督察通知,通知包括督察事项、督察组成员组成,公布群众反映举报电话等内容;

c)督察组进驻督察城市,召开督察工作座谈会议,了解城乡规划督察管理情况,提出督察工作配

合要求;

d)调阅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实施审批文件,调阅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规委会议规划管理的文件资料,规划督察检查和违法项目查

处资料;

e)受理群众对规划管理工作的举报投诉;

f)检查近期批准建设的项目;

g)列席市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管理会议;

h)汇总规划督察情况,并与当地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沟通;

i)召开城乡规划督察情况反馈会议,通报督察初步结果;

j)向被督察城市发城乡规划督察意见;

k)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

l)跟踪督察问题整改;

m)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规划督察情况。

5.2.2驻点督察程序为:

a)选定督察员成立驻点督察组,并与被督察地区做好沟通协调准备工作;

b)发督察通知,通知各驻点督察组组成、督察事项及配合工作内容;

c)驻点督察员应依据城乡规划督察规定的要求开展督察工作;

d)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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