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464-2009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

DB22/T 464-2009 Design,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Regulations for Independent Smoke-sensing Fire Alarm and 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2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464-2009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9-04-17
实施日期
2009-05-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DB22/T464-2009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

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程

Codefordesignand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wirless

remotmonitoringequipmentsforself-containedfiresmoke

alarmsystems

2009-04-17发布2009-05-01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

吉林省地方标准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

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及验收规

Codefordesignandinstallationandacceptanceofwirless

remotmonitoringequipmentsforself-containedfiresmoke

alarmsystems

DB22/T464-2009

主编部门: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9年05月01日

2009·长春

2

前言

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是解决各类小型人员

密集型场所早期火灾报警问题,减少火灾中人员伤亡,实现火灾指数下降

的有效技术措施。为了规范设计、安装,保证工程质量,由吉林省公安厅

消防局组织,经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

工的标准及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1总则;2术语;3设计;4安装;5验收。

本规程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公安厅消

防局负责具体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和总

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长春市自由大

路6699号,邮编:130033)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吉林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程参编单位:辽阳汇新通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建孙宇于洋张椿宜王彬

李琼陈俊恺张瞳程少波

3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设计…………………3

3.1设置范围……………………3

3.2一般规定……………………3

3.3设计要求……………………6

4安装………………7

4.1独立式报警器的安装………8

4.2火灾信号采集器的安装……8

4.3无线中继器的安装…………8

4.4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安装…………………8

5验收………………9

5.1一般规定……………………9

5.2验收内容……………………9

本规程用词说明………11

条文说明………………12

4

1总则

1.0.1为防止和降低火灾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规范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

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的工程技术活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在用场所独立式感烟火

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

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

1.0.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必须采用国家消防电子

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1.0.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1

2术语

2.0.1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wirlessremot

monitoringequipmentsforself-containedfiresmokealarmsystems

由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

远程监控主机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2.0.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以下简称独立式报警器)fire

detectionandalarmsyetems-smokealarms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烟参数达到预定值时,能同时发出声、光

火灾报警信号的自动报警装置。

2.0.3火灾信号采集器firesingalacquirstionunit

采集独立式报警器输出的报警信号并通过无线方式直接或通过无线中

继器转发到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装置。

2.0.4无线中继器wirlessrepeaters

具有无线数据转发功能,能够延长火灾信号采集器和无线远程监控主

机之间通讯传输距离的装置。

2.0.5无线远程监控主机wirlesslong-distanceskakoutandcontol

接收、监控、显示火灾信号采集器发射、无线中继器转发的报警信号

的装置。

2

3设计

3.1设置范围

3.1.1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场所,应

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的场所;

2商场、市场、餐饮等公共商业建筑;

3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

4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

5建筑工地工棚、人员密集的生产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6木结构建筑、古建筑。

3.1.2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场所,宜

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

1金融和证券交易厅等商业场所;

2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

3汽车、火车站候车室和港口码头侯船厅;

4适合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的其它场所。

3.2一般规定

3.2.1独立式报警器和火灾信号采集器采用干电池供电,电池容量应能保

证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无线中继器采用220V交流电和充电电池供电。

3.2.2独立式报警器安装高度和保护面积

1安装高度不大于6m时,保护面积不大于60m2;

2安装高度在6m~12m时,保护面积不大于80m2;

3

3安装高度不得大于12m。

3.2.3独立式报警器功能要求

1在距独立式报警器3m远处,报警声响应大于80dB,同时确认灯闪烁;

2应具有故障状态、报警状态、电池欠压状态的提示;

3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2.4火灾信号采集器功能要求

1发送报警信息功能:当火灾信号采集器采集到独立式报警器的报警

信号后,向无线中继器或无线远程监控主机持续发送报警信号。

2发送状态报告功能:火灾信号采集器向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周期性发

送状态报告。

3运行功能:火灾信号采集器进入监控状态后,周期性发送状态报告,

当采集到火灾报警信号时即时将火警信息发送出去。

4欠压、故障监控功能:火灾信号采集器实时监测独立式报警器的电

池电压和工作状态,通过状态报告将电池欠压或故障信息直接或间接传至

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值班人员可以及时更换电池或维修。

3.2.5无线中继器功能要求

信号转发功能:当采集器采集到独立式报警器的报警信号后,向无

线中继器发出报警信号,无线中继器接到报警信号后,立即向主机或上级

无线中继器转发信号。

3.2.6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功能要求

1无线远程监控主机报警功能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第5.2.2.1、5.2.4.2、5.2.2.9款要求。

独立式报警器电池电量监控功能: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对独立式报警

器电池电量保持远程监控。当独立式报警器电池出现欠压状态时,无线远

程监控主机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的同时显示部位。

2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传输功能要求

4

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5.2.1.1、5.2.1.2条要求。

3.2.7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设置位置和要求

无线远程监控主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4.1.2要求。

3.2.8无线通讯功能要求

1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以无线局域

网方式连接。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与无线远程监控主机之间的无

线通讯信号应畅通,同一系统内无线传输频率应一致;

2火灾信号采集器、无线中继器与无线远程监控主机应具有自动联网

功能。

3.3设计要求

3.3.1每个独立单位安装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无线远程监控系统宜

自成系统。

3.3.2独立式报警器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内相对独立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独立式报警器,宜居

中布置;

2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独立式报警器数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

值:

N=S/A

式中:

N-------独立式报警器数量,N应取整数,单位为只;

S-------该探测区域面积,单位为m2;

A-------独立式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单位为m2(见表3.3.3)。

3.3.3独立式报警器保护面积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5

表3.3.3独立式报警器的保护面积和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独立

式报警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房间独立式报警器的保护梁隔断的梁间区一只独立式报警器保护

高度面积A(m2)域面积F(m2)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60>F>361

24<F≤362

h≤6m6018<F≤243

12<F≤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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