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164-202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现场采样要求
DB3212/T 1164-2024 Health inspection indicators and on-site sampling requirements for public pla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
CCSC51
DB3212
泰州市地方标准
DB3212/T1164—202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现场采样要求
Healthtestingindicatorsandon-sitesamplingrequirementsforpublic
places
2024-09-20发布2024-10-20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12/T1164—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泰州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卫生监督所、泰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发考、叶东进、杜江、韩冰、叶俊、朱进平、边迎光、骆文惠、柳玉兰。
I
DB3212/T1164—202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指标及现场采样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对象、应检指标、检测周期和频次、样本量、质量控制和样品送检
等采样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法定公共场所,具体包括:1.宾馆、旅店、招待所;2.公共浴室、理
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4.游泳场(馆);5.展
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5750.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第2部分:水样的采集与保存
GB/T18204(所有部分)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17216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要求
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WS1001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S/T1000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用品用具publicarticles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杯具、洁具、拖鞋、美容
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
3.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airconditioningventilationsystem
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
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检测周期和频次
4.1公共场所对场所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公共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此处每年是指周期年,即检测报告时效为报告出具日期后的
12个月。
4.2检测频次应按GB/T18204.6执行。
5各类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对象、应检指标、样本量及采样要求
5.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1
DB3212/T1164—2024
5.1.1检测对象
客房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公共用品用具和淋浴水。
5.1.2应检指标
5.1.2.1物理因素:温度、湿度、风速、照度、噪声。
5.1.2.2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二氧化碳、细菌总数、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
苯、甲苯、二甲苯、氨。设置在地下的,应按照GB/T17216的要求加测平衡当量氡浓度。
5.1.2.3公共用品用具:
a)棉织品(床单、被套、枕套、毛巾、浴巾等):外观、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
球菌;
b)杯具: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c)洁具(面盆、浴缸、坐便器等):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d)鞋类:外观、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e)其他用品用具(脸盆、脚盆等):外观、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5.1.2.4淋浴水:嗜肺军团菌。
5.1.3样本量
5.1.3.1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淋浴水检测不得少于2间,每间客房布1个检测点,其中客房数
量≤100间的场所,抽取客房数量的3%~5%,客房数量>100间的抽取1%~3%(且不得少于4间)。
5.1.3.2公共用品用具按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3%~5%抽取。当某类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足30
件时,此类物品的采样数量至少应为2件;如数量过多,采样数量不大于10个。
5.1.4采样要求
5.1.4.1以经常使用的客房为检测对象,在常态使用状况下采样。布点总体按均匀布点原则设置,应
充分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
5.1.4.2采样开始前,应关闭门窗1h,记录空调开关状态、采样高度、温湿度、现场人员数量等采样
时环境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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