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301-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DB63/T 2301-2024 Certification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 agency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apability expression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2301-2024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6-19
实施日期
2024-07-2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20.20

CCSA0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2301—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

表述规范

2024-06-19发布2024-07-25实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63/T2301—2024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3.1试验方法标准1

3.2产品标准1

3.3检验检测机构1

3.4检验检测能力1

3.5资质认定2

3.6检验检测能力表2

4总体原则2

4.1检验检测能力分类原则2

4.2检验检测能力表述原则2

5分类规则3

6表述要求3

6.1机构名称3

6.2检验检测场所地址3

6.3序号3

6.4类别(产品/项目/参数)3

6.5产品/项目/参数4

6.6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年号)4

6.7限制范围4

6.8说明5

7授权签字人5

DB63/T2301—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提出。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青海省食品检验检测院)、西宁华信检测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西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青海鸿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温建华、赵枫、马占花、赵昕、李霞、丽牧、徐翔、张志芳、王微芝、赵枝刚、

温建安、韩斌。

本文件由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

DB63/T2301—202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能力表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检验检测能力表述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分类规则、

表述要求及授权签字人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申请、受理、技术评审时的能力表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200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试验方法标准

在适合指定目的的精密度范围内和给定环境等条件下,全面描述试验活动以及得出结论

方式的标准。

[来源:GB20001.4-20153.1]

3.2

产品标准

规定产品需要满足的要求以保证其适用性的标准。

[来源:GB20001.10-20143.1]

3.3

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

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4

检验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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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及其配套或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和结果的能力。

3.5

资质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6

检验检测能力表

检验检测能力通常以检验检测能力表(以下简称“能力表”)的形式表述,应至少包括序号、类别

(产品/项目/参数)、产品或项目/参数,以及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限制范围、

说明,见附录A。

4总体原则

4.1分类原则

4.1.1科学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适应市场监管需要,满足客户需求,同时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申报的实际要求。

4.1.2唯一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具有唯一性,各能力不应交叉、覆盖。

4.1.3准确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及本文件的相关要求,准确地表达检验检测

机构实际的检验检测能力,并保持其时效性。

4.2表述原则

4.2.1统一性

检验检测能力分类描述在各行业、各领域范围内做到统一分类、统一描述、统一格式。

4.2.2规范性

检验检测能力附表描述简明、规范。

4.2.3专业性

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负责填写检验检测能力附表,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的能力能够得到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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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

5分类规则

5.1检测类别可分为一级类别、二级类别,如下:

a)一级类别宜按相同或相近基质、功能、性质或行业特点进行表述,见附录B。

示例1:建材领域可分为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混凝土、砂浆类材料,金属材料及其制品,墙体和屋面材料,防水

材料等。

示例2:机动车检测领域可分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等。

b)二级类别宜按照具体的分类表述。

示例3:水泥及其它胶凝材料可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等。

示例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可分为联网查询、车辆唯一性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

查、底盘动态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检查等。

5.2对于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与非食品检验检测能力

表应分开表述。

6表述要求

6.1机构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应按照注册地址正确填写。

6.2检验检测场所地址

6.2.1场所地址应为检测项目/参数实际开展检测活动的地点,不应扩大或缩小。

6.2.2多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不同场所分别填写检验检测能力表。

6.2.3同一检测项目/参数在不同地点开展检测的,应按不同地点独立表述。

6.3序号

6.3.1一级类别在能力表中设立通栏顺序填写,以汉字数字(一、二、三……)为序,连续编号。

6.3.2二级类别在能力表中第一列顺序填写,以阿拉伯数字(1、2、3……)为序,连续编号。

6.3.3具体产品/项目/参数在能力表中第三列顺序填写,同一类产品以阿拉伯数字(1.1、1.2、1.3……)

为序,连续编号,示例见附录C。

6.4类别(产品/项目/参数)

6.4.1能力表从左至右第2大列类别(产品/项目/参数)的填写,可以是二级分类,也可以是具体的产

品、对象名称。

6.4.2产品名称应在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不应超出检验检测机构实际检测能力的范围。

示例:GB/T5525-2008《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类别(产品/项目/参数)名称根据检测标准规定

的适用范围,表述为“植物油脂”,或者根据检验检测机构实际能力表述为具体产品名称“花生油”“大豆油”等,不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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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油脂”或“动物性油脂”。

6.5产品/项目/参数

6.5.1能力表从左至右第3大列“产品/项目/参数”的填写,应填写具体的产品名称或者项目/参数

名称。

6.5.2“产品/项目/参数”填写的名称以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中对应的检验检测条款的项目/参数

名称为准。

6.5.3试验方法标准名称中如只包含检测参数总称和技术要求,但未明确具体参数时,应根据检验检

测机构实际填写参数名称。

示例:NY/T761-2008《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脂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包含多种农

药残留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实际能力填写具体的某一类农药或者某一种或几种农药。

6.5.4同一“产品/项目/参数”下的多个标准之间,应分行表述,并按照标准的顺序排列。

6.5.5若检测项目中包含多项参数时应逐个参数展开填写。

6.5.6“产品/项目/参数”按标准规范表述,不应用缩写或简称表述(如英文缩写),标准中只有缩

写或简称的除外。

示例:二氧化硫,不应表述为SO2,可表述为二氧化硫或二氧化硫(SO2)。

6.6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年号)

6.6.1每一大类中,应按试验方法标准在前,产品标准在后的方式进行填写。无论是试验方法标准还

是产品标准,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国际标准的顺序填写。国际标准、行

业标准的顺序按照英文字母顺序填写,国家标准按标准顺序号填写。

注1:依据的标准(方法)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非标检测方

法须经确认。

注2:依据的标准(方法)是否在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内由资质认定部门决定。

6.6.2“依据的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栏内应准确、完整、规范地表述标准(方法)

名称、编号、年份号(版本号),标准名称不加书名号。

示例: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2017。

6.6.3当以产品标准表述检验检测能力时,产品标准中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也应同时在能力表中表述。

只能检测“产品标准”中非主要参数的,不准许以产品表述。试验方法标准中含有多种方法的,若不具

备某种方法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栏中予以限制。

6.6.4仅涉及抽样、取样、采样、样品制备的标准不应单独表述,必要时可与其对应的检测标准并列

表述,并以“/”作为间隔。

6.6.5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可列入能力表。

示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6.7限制范围

6.7.1限制范围是对检验检测能力的明确和声明,检验检测机构对不能覆盖标准(方法)中的所有检

验检测能力的,应明确给出能力不具备的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条件、检验检测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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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不能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验检测时,应对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项目/参数进行限制,

应在“限制范围”栏目中明确“只测:项目/参数、……”或“不测:项目/参数、……”,宜尽可能选

择字数较少的内容来表述。如有条款限制,应以具体项目/参数表述,不应只描述条款号;

b)当不能按照方法标准要求进行全部方法的检验检测时,对于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方法,应在“限

制范围”中明确“只用:**方法、……”或“不用:**方法、……”;

c)当受仪器设备量程范围、尺寸大小限制时,应在“限制范围”栏明确,例如:“只测:25℃~75℃”

或“不测:100℃以上”,“只测:内径5mm≤d≤150mm,外径16mm≤D≤160mm”等。

6.7.2检验检测机构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对产品的实物与标识标签内容

真实性进行检验检测,应在“限制范围”栏注明“仅对产品标识标签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核查,不包

括内容真实性的核实”或类似表述。

6.7.3被替代的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被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明确引用时,应在限

制范围内表述:“仅被XXX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引用”或“仅被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或试验方法标

准引用”。

6.7.4已作废的标准,应在限制范围内表述“仅限特定委托方”。

6.8说明

6.8.1当产品/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更新且技术内容有变化时应在相应的“说明”栏中注明

“扩项”。

6.8.2当产品/项目/参数检测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在相应的“说明”栏中注明“场所迁址”。

6.8.3租用设备实施的检验检测应在“说明”栏中注明“全部租用设备”或“部分租用设备”。

6.8.4利用可移动设施(如移动实验室检测车)实施的检验检测应在“说明”栏中注明“移动设施”。

7授权签字人

7.1授权签字人的授权签字领域应按能力表中的专业领域或产品、参数类别描述,即与能力表中的一

级类别或二级类别相一致,当覆盖全部能力时,可以用“全部检验检测项目”表述,当覆盖一个大类时,

可以仅描述到大类名称即可;当不能覆盖一个大类,则需描述到大类中的小类,或描述到大类(除***

外),见附录D。

7.2授权签字人的职称应以技术职称证书或批准文件中的职称完整、规范表述,没有技术职称但符合

中级职称同等能力要求的,职称应统一使用“中级职称同等能力”表述。

7.3授权签字人的变化情况应在授权签字人表“备注”栏中注明维持、新增、扩大、缩小、变化等情

况,初次申请除外。

7.4对于具备食品检验检测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授权签字人表和非食品授权签字人表应

分开表述。

7.5对于多场所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不同场所分别表述。

7.6对于多名称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不同名称分别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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