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 1422-2019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2/ 1422-2019 Mercury and its compound industrial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 1422-2019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8-01
实施日期
2020-01-01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贵州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起草人:
刘俐媛、陈扬、张军方、冯钦忠、姜晓明、杨雨嘉、余志、魏石豪、王俊峰、李悦、罗志远、徐磊、杨琼、戴刚
出版信息: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1422—2019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sformercuryanditscompoundindustrialpollutants

2019-08-01发布2020-01-01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2/1422—2019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4

5污染物监测要求....................................................................9

6实施与监督.......................................................................12

I

DB52/1422—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贵州

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俐媛、陈扬、张军方、冯钦忠、姜晓明、杨雨嘉、余志、魏石豪、王俊峰、

李悦、罗志远、徐磊、杨琼、戴刚。

本标准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

II

DB52/1422—2019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

见》,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汞及其化合物工业造成的污染,加强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控制,

制定本标准。

III

DB52/1422—2019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20水质pH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9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30770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3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4.1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131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1

DB52/1422—2019

HJ/T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79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482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3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0固定污染源废气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59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5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77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910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926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Mercuryindustries

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及其化合物、氯化汞触媒、含汞化学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

的工业企业。

2

DB52/1422—2019

3.2

含汞化学试剂Mercury-containingchemicalreagent

含有汞及其化合物的进行化学研究、成分分析的相对标准物质。

3.3

含汞危险废物处置Mercury-containinghazardouswastedisposal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

含有汞及其化合物的固体废物的处置。

3.4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或设施。

3.5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汞工业建设项目。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7

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排水量Effluen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

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

DB52/1422—2019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11

排气量Exhaustvolume

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2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Benchmarkexhaustvolumeperunit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气量。

3.13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

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4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3.15

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emissionlimit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

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

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应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4.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按GB30770、GB31573等原有国家标准

要求执行(其中含汞危险废物处置过程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限值统一为0.05mg/m3)。自2021年1

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

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

DB52/1422—2019

表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Nm3

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限值

污染物

工艺

序生产排放监

或工

号类别氮控

序颗硫氯汞及锑及镉及铅及砷及

二氧氧氯位置

粒酸化其化其化其化其化其化

化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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