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DB51/T 1166-2010 Explosive ordnance disposal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destruction and disposal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T 1166-2010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8-18
实施日期
2010-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备案号:28698-2010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Destroyanddisposeofexplosivessafetyregulations

2010-08-18发布2010-10-01实施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T1166-201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场地选择安全要求..................................................................2

5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审批..............................................................3

6挖掘、装卸和运输..................................................................4

7销毁处置方法......................................................................5

8非制式爆炸装置的排险处置原则......................................................8

9销毁工作的安全管理................................................................8

附录A(规范性附录)销毁方式选择表.................................................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爆炸物品相对危险性高低分类表...................................12

附录C(资料性附录)炸毁各种废弹数量与最小安全距离.................................14

附录D(资料性附录)航弹炸毁场危险区及警戒区的最小安全半径...................15

附录E(资料性附录)销毁炮弹引爆用药量表...........................................16

DB51/T1166-2010

前言

鉴于目前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对社会安全工作造成的影响,尚无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需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安全规程将爆炸物品销毁处置程序、原则、方法进行安全科学规范,

以防止和减轻爆炸物品的社会危害。在充分调研总结国内外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以及

大量爆炸物品销毁实践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本标准由四川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勇、左敬军、李晓、严军、施富强、柴俭、王坚、谢仕纯、李明、林明、赵

传东、徐王山、魏民、张志杰、陈婕、唐孝伦、张伟、王明政、王亚龙、林明宗。

DB51/T1166-2010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安全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下列不便回收利用的火炸药及其制品、以及主体勿需外界供氧可产生化学爆炸的物

品:

战争年代和演练时遗留下来的;

公安机关收缴的;

失效变质、安全质量无保证的;

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废品;

非制式爆炸装置。

——这些爆炸物品在销毁前后全过程安全技术工作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及涉爆主管部门。也适用于国防军事系统在其军事管

理区以外废旧弹药的销毁。

注:爆炸物品严禁采用掩埋、随意丢弃于水塘和江河湖海的办法进行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24284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3.1

爆炸物品销毁处置disposalofexplosivesdestruction

将爆炸物品通过安全、彻底、经济、不造成污染危害处理途径,使爆炸物品完全失去爆炸性,或紧

急状态下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使爆炸物品暂时失去严重爆炸威胁性,然后在其它安全条件下使之失去

爆炸性。

3.2

民用爆炸物品explosivesforciviluse

非军用的民间社会所使用或消费的爆炸性物品,工程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特定条件下能产

生爆炸性危害的危险物品。

3.3

非制式爆炸装置non-standardtheexplosivedevices

非标准化小量生产的、全部不采用或仅部分采用标件,在特定条件下能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爆炸危

害或威胁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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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废旧军用弹药scrapoldmilitaryammunition

不堪军用已陈旧淘汰或报废的含火炸药的爆炸性器件或物质。

3.5

爆炸法withtheexplosionofways

通过爆炸引爆方式将爆炸物品销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爆炸物品的销毁,是爆炸物品销毁的首选方

式。实施过程中,应根据物品种类,外壳厚度、强度,爆炸威力,引爆薄弱环节,引爆作用方式等进行

分类销毁处置。一次被起爆药量应控制在40㎏以下。大型航弹、导弹战斗部、毒气弹、燃烧弹及其它特

种弹,可在增大安全距离的条件下适当增大一次起爆药量。

3.6

燃烧法waywithburnt

通过热引燃方式,将相对稳定并通过可控制燃烧措施的爆炸物品进行燃烧销毁的方法。适用于各种

猛炸药和工业炸药的销毁。实施过程中应严防温度积聚、能量释放过快、燃烧气态产物不扩散等环境条

件,严禁混入雷管、导爆索、射孔弹、排漏弹、起爆弹等起爆物,一次烧毁量不宜超过200㎏。未摘除

引信传爆管的军用弹药不得用燃烧法销毁。

3.7

水溶解法usewatersolublesolution

将炸药中可溶于水的组分溶解于水中,不溶水组分捞起晒干烧毁的销毁方法。只适用于硝酸铵类、

黑火药等能溶于水而又不造成污染危害的爆炸物品销毁。

3.8

化学分解法wayofusingchemicaldecompositionmethod

在一定条件和时间段内,能与某些化学试剂发生较缓慢而又稳定的化学反应而逐渐失去爆炸性的

爆炸物品销毁。一般仅限于实验室内2㎏以下起爆药类或特定条件敏感度高炸药的销毁。

3.9

TNT当量equivalentoftheexplosion

以TNT质量为1,其它炸药同一质量爆炸后与之比较的爆炸冲击作用力对应值。本标准除特别表明

的品种和质量外,炸药质量均为TNT当量。

4场地选择安全要求

4.1销毁场地的选择,要根据确保不发生事故,即使发生意外,也能够保证现场工作人员以及场地周边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原则,针对各限制性条件作最全面优化选择。

4.2爆炸销毁场

4.2.1爆炸销毁场应选择远郊区县的山沟、丘陵、盆地等人烟稀少和有天然屏障的地区。少量时,可

选在旧采石场、山洞、土坑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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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毒气弹的爆炸销毁场,应选择在半径20km~80km范围内不得有居民点、工厂、通航河流、铁路

和公路干线,半径3km内不得有水源和牧场,且便于管控的地区。炸坑100m半径范围最好是沙漠荒草

地带,并应在销毁前将荒草割除或用火烧净。

4.2.3航弹的爆炸销毁场,应选择在离仓库、工矿、铁路、输电线、广播电视通讯设施、交通要道、

居民点等2km以外。

4.2.4爆炸销毁场内无自然坑洞时,须挖设直径1m~3m左右的爆炸坑。普通少量爆炸物品销毁,应挖

1m~2m深坑,200㎏以上单个航弹应挖3m以上的深坑。坑周围半径100m范围应相对平展,便于清理发

现未爆物。

4.2.5确定爆炸销毁场时,应对其销毁时产生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地震波破坏作用范围,个别碎片飞

散的危险距离,诱发火灾,产生毒气等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考察分析:

(a)普通军用弹药的爆炸销毁,应充分考虑销毁量和引爆方式以及场地对个别破片的阻拦因素;

(b)燃烧弹的爆炸销毁,要认真评估消防处置措施及对意外烧伤人员的救治措施;

(c)毒气弹的爆炸销毁,除了要确保场地通风,还应对风向、毒性作用范围、毒性作用期限和防毒

解毒措施等进行安全评估。

4.2.6爆炸销毁场及销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a)无天然安全屏障的场地,要在上风方向建立背向爆炸坑且距离不小于150m的有效安全掩体。

(b)销毁场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应距爆炸中心200m,距掩体50m。

(c)销毁场临时存放废旧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一次引爆销毁总量。其余待销毁品应暂存在距爆炸

中心500m以外和距掩体150m以外的安全地带。

(d)运送爆炸物品至爆炸坑的道路要通行无障碍,沿途转弯处和交叉路口要有专人负责指引联络。

(e)距爆炸坑50m半径内的易燃物和杂草要清理干净;距爆炸坑中心200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灌木丛、

杂草。毗邻森林面应在距爆炸坑200m-500m开劈15m宽的防火带。

(f)根据销毁量确定的安全警戒区边缘要设明显标志和派专人看守,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g)严防无线电波和外来电源对雷管及电爆网络的影响。

4.3燃烧销毁场

4.3.1燃烧销毁场应选择平坦地势且周围有天然屏障的场地。

4.3.2燃烧销毁场及销毁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a)燃烧区边缘150m外上风方向要设置半埋入式掩体,并留有防爆观察孔;

(b)安全警戒区不应小于300m;

(c)引燃器材和待烧毁物应置上风地带。

4.3.3燃烧销毁的各项安全距离可略小于爆炸销毁安全距离要求,远距离点火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50m。

5销毁方案的制定与审批

5.1销毁方案的制定

5.1.1制定销毁方案前,要作实地调查研究,对性能难以掌握的爆炸物品应先取少量试销毁。

5.1.2销毁方案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分类情况、销毁器材、销毁场的设置、警戒范围

时间、起爆销毁点设置、装卸运输、销毁方式、操作程序、伤害救护、后勤保障、善后清理、操作人员

的安全宣讲培训、安全评估监督、组织指挥领导、通讯联络等内容。

5.1.3废旧民用爆炸物品要进入民爆信息系统作出库销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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