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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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 起草人:
- 陈树荣、陈艳华、赵家亮、汤晨苏、曾献君、林恒萍、张强、黄莉芸、孙若菁、黄钊、葛小凤、黄洵、李元、叶丹、蔡爱玲、方启欣、吴力立、施飞鸿、张秋仪、郑新春、汪兰香、黄山、郭螣昕。
- 出版信息:
-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020
CCSP50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061—2022
村庄规划编制规程
Regulationsforvillageplanning
2022-08-08发布2022-11-08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061—2022
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编制程序...........................................................................3
6规划内容...........................................................................4
7成果要求..........................................................................10
附录A(规范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流程图..............................................12
附录B(资料性)村庄主要基础资料收集表..............................................13
附录C(资料性)驻村调研记录表......................................................14
附录D(资料性)农民申请新宅基地刚性需求调查表......................................15
附录E(资料性)村庄规划分类指引表..................................................16
附录F(规范性)规划指标表..........................................................18
附录G(规范性)村庄建设边界划定要求................................................19
附录H(规范性)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22
附录I(资料性)村庄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24
附录J(规范性)近期实施项目计划表..................................................25
附录K(规范性)主要图纸和选择要求一览表............................................26
参考文献.............................................................................28
I
DB35/T2061—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省国土资源勘
测规划院、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福建省地质调查研究院、福建省地质测绘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树荣、陈艳华、赵家亮、汤晨苏、曾献君、林恒萍、张强、黄莉芸、
孙若菁、黄钊、葛小凤、黄洵、李元、叶丹、蔡爱玲、方启欣、吴力立、施飞鸿、张秋仪、郑新春、汪
兰香、黄山、郭螣昕。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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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编制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村庄规划编制总则、编制程序、规划内容、成果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231土地基本术语
GB/T50445村庄整治技术标准
GB/T51224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
CECS354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TD/T1035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规程
TD/T106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192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详细规划detailedplanning
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强度做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进
行基础设施和建筑物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等的法定依据。
3.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ruralcollectivecommercialconstructionland
农村地区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
3.3
村庄建设边界boundaryofvillageconstructionland
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集中开发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是规划保留且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现
状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4
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culturalprotectionlineforruralconstruction
乡村地区传统整体风貌、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农业遗迹、灌溉工程、文物地下埋
藏区、遗迹、不可移动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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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规划定位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
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4.2规划范围
村庄规划范围为行政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可以一个或相邻若干个行政村为单元联合进行编制。
4.3规划原则
4.3.1多规合一,衔接落实
应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对规划指标、各类控制线、空间布局等进行深化落实,保障上位规划管控要
求自上而下传导,确保管控落地。
4.3.2全域管控,陆海统筹
应结合村庄特色,统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农业生产、村庄建设、安全与防灾减灾、历史文化保
护与传承、海域海岛保护与利用等,合理安排各项用地,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实现全域管控与陆海统筹。
4.3.3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应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空间,延续乡村历史文化和传统风貌,坚持留白、
留绿、留旧、留文、留魂“五个留住”。加大力度盘活农村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促进村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机更新。
4.3.4分类指引,刚弹结合
应结合村庄特点和类型,确定规划方向、规划重点和成果要求,探索村庄规划弹性机制,编制实用
性村庄规划。
4.3.5深入调研,村民主体
应注重驻村实地调查,深入调研村民需求,充分体现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积极引导村干
部、乡贤、党员等参与规划,解决落实好村庄建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村民主要诉求。
4.4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应与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致。
4.5底数底图
村庄规划底数底图应符合以下要求:
a)规划基础数据采用最新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并依据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对现状农村居民点
内部及周边进行补充调绘,细化认定村域范围内各类用地,获取准确的基础数据;
b)底图比例尺宜为1:500~1:5000,其中,村庄建设边界范围内1:500~1:2000,村域范围
内1:2000~1:5000。可根据村庄行政辖区面积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底图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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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土地用途,并在规划基数转换中详细说明;
d)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与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
南》一致。
4.6村庄类型
福建省行政村分为集聚提升中心村庄、转型融合城郊村庄、保护开发特色村庄、搬迁撤并衰退村庄
和待定类村庄等五种类型。各地宜在行政村分类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自然村类型。
5编制程序
5.1一般规定
村庄规划编制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公告备案四个阶段,规划编制工作流程应
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前期准备
5.2.1组织准备
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和确定编制队伍等。
5.2.2技术准备
5.2.2.1基础资料收集
基础资料收集内容参照附录B。
5.2.2.2现有规划评估
总结评价村庄原有相关规划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延续原有规划成果中好用、可用、实用的内容。
5.3规划编制
5.3.1现场调研
村庄规划编制技术人员应驻村开展详细调查工作,充分掌握当地自然资源、地形地貌、交通区位、
历史人文、村民诉求和意愿等资料。驻村调研应做好过程记录,驻村调研和调查表参照附录C和附录D。
5.3.2方案制定
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围绕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农村发展条件的目标,统筹安排村
庄建设空间、农业空间与生态空间,明确村域开发保护格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各类空间规模和管控措施,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整治和系统修复。
5.4规划审批
5.4.1规划审查
规划成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约束性指标和管制规则进行初
核,初核通过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合规审查和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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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规划审议
将论证通过的规划成果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报批,并在村内公示30日。
5.4.3规划报批
规划成果经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
5.5公告备案
5.5.1成果公告
应在规划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墙、上网”多种方式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共
活动空间、政府部门网站等公开公告,加强村民监督,做到“阳光规划”。
5.5.2规划备案
应在规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成果逐级汇交备案,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在福建“阳光规划”系统上公开。
6规划内容
6.1分类指引
针对不同类型村庄,因村施策提出规划方向和规划重点。具体分类指引参照附录E。
6.2目标定位
根据村庄类型、地理位置、地形地貌、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基础设施等因素,明
确村庄发展定位,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目标,确定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村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与预期性规划指标。规划指标
表按照附录F的规定执行。
6.3管控边界
6.3.1永久基本农田
应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6.3.2生态保护红线
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确保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6.3.3村庄建设边界
应衔接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引导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公用设施等村庄建设用地集中布局。
村庄建设边界内应明确村庄集中建设区和村庄弹性发展区,划定程序和方法按照附录G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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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其他管控边界
应落实或划定村域内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灾害影响与安全防护范围线
及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重要用地控制线。
6.4村域国土空间布局与结构
6.4.1国土空间布局
优化调整村域国土空间布局,明确各类用地规划用途,根据需要适当细化农村宅基地、公共服务设
施、道路交通、公用设施等用地布局。
6.4.2国土空间结构
优化调整各类用地的规模与结构,明确规划期内各类用地的增减情况,制定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
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按照附录H的规定执行。
6.4.3规划弹性机制
6.4.3.1一般规定
为适应村庄建设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村庄规划可采用用途留白、弹性发展区、机动指标和用地
兼容等弹性管控形式,提升规划适用性。
6.4.3.2用途留白
近期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规划用
地性质。
6.4.3.3弹性发展区
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划定一定比例的弹性发展区,并在不突破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与
村庄集中建设区按程序开展调整置换,审批后方可进行村庄建设。
6.4.3.4机动指标
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有需求的村庄可预留一定
比例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
产业新业态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6.4.3.5用地兼容
在符合政策法规和用地兼容原则前提下,规划可结合村庄建设用地具体情况,参照附录I进行地块
用地类型兼容调整,其建设管控要求应作相应调整。
6.5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6.5.1农村住宅
6.5.1.1宅基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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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一户一宅”、“一户一居”政策,着重考虑近期因家庭分户、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保护,以及公益建设和实施防灾减灾造福工程等产生的新增宅基地刚性需求,按照《福建省土地管理条
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及各地确定的宅基地(或村民套房)面积标准,合理确定
规划期宅基地规模。
6.5.1.2宅基地选址
新增宅基地安排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a)应尽量安排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向规划农村居民点集中,共享共用农村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
并与村庄道路连接顺畅;
b)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引导村民节约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占用耕地;
c)应避开地质灾害高风险区、蓄滞洪区、地震断裂带、洪涝风险易发区及重要矿产资源压覆区
等不适宜建设区域;
d)应满足道路、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海岸线、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邻避设施等方面建
筑退距要求。
6.5.1.3农村住宅布置
农村住宅布置应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a)应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干扰,慎挖山、少填塘、少砍树,减少土方填挖,维护现状山川水系等
自然环境格局,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住宅布置形式,塑造地域建筑
特色;
b)根据当地农房建设通用图集,结合当地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生活习惯,提出村庄建筑的高度、
间距、风貌等规划管控要求;
c)用地紧张、无法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在尊重村民意愿前提下,可规划建设“农民公寓”
或“农民住宅小区”等集中住宅小区,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d)村民集中住宅小区建设应考虑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建筑密度,预留村民交往和
文化生活公共空间、庭院空间和房前屋后种菜种果种树等绿化空间,以及必要的传统民俗活
动和新业态等空间。
6.5.2道路交通
6.5.2.1村庄对外交通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设施,加强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衔接,以及农村居民点之间
的连接。
6.5.2.2村庄内部交通
村庄内部交通应满足以下要求:
a)村庄内部道路布局、道路宽度和断面选择应符合GB/T51224的规定;
b)规划道路应明确重要控制点标高、坡度、断面形式等建设要求;
c)有需求的村庄,可规划建设道路绿化带和照明设施,滨水道路应与绿化带统筹设置。
6.5.2.3交通设施
村庄交通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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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应结合村域内主要对外联系道路和村庄入口,合理设置城乡公交站点、公共停车场(点)、
客运码头等交通设施,明确其规模;
b)农用车、小汽车宜结合宅院分散停放,宅院确无停放条件的,可在宽度满足要求的村内道路
两侧适当考虑部分占道停车。有条件的村庄,可结合活动广场、公共绿地等统筹设置公共停
车场;
c)发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应设置车辆集中停放场地。
6.5.3公共服务设施
6.5.3.1应根据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遵循节约用地原则,合理配置各类村庄公共服务
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CECS354和TD/T1062的规定,配置要求见表1。
表1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置指引表
村庄常住人口规模等级(人)
类别设施名称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
(≤500)(500~1000)(1000~3000)(>3000)
村民委员会●●●●
公共管理
综合服务站○○●●
托儿所、幼儿园○○●●
教育
小学○○○●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
●●●●
中心(含图书室)
文化活动场所
●●●●
文体科技(含农村电影放映室)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运动场地○○○●
医疗卫生村卫生所●●●●
社会福利农村幸福院(含老年活动室)○●●●
物流设施村邮站、快递点○○●●
注:“●”表示应当设置,“○”表示可以设置。
6.5.3.2应梳理村庄现状缺少及配置不达标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根据配置标准进行补充完善,明确
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
6.5.3.3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混合使用、形成规模,成为村庄的公共活动和景观中心,可
整合相关职能、队伍和经费设立乡村振兴服务站。
6.5.3.4不应规划建设大牌坊、大亭廊、大广场、大马路、大公园等形式和尺度与乡村风貌不符的建
(构)筑物或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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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不同类型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宜满足以下要求:
a)集聚提升中心村庄和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应根据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分布、村民住宅布局等情况,
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虑配置与集聚发展、文化旅游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b)转型融合城郊村庄可根据自身区位条件与需要,因地制宜配置村庄公共服务设施,适当调整
配置标准,与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提升公共设施利用效率;
c)搬迁撤并衰退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降低设施的配置标准。
6.5.4公用设施
6.5.4.1村庄公用设施设置应符合当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从投资、运营、维护、使用效率等多个
方面综合考虑。规划应梳理村庄现状缺少及配置不达标的公用设施项目,根据配置标准和要求进行补充
完善,合理安排各项公用设施。
6.5.4.2村庄公用设施宜与城镇公用设施联通共用,逐步实现城乡设施一体化。多个相邻村庄宜共建
共用公用设施。
6.5.4.3搬迁撤并衰退村庄的公用设施设置应保障基本生产生活需求。转型融合城郊村庄、保护开发
特色村庄和集聚提升中心村庄的公用设施设置可适度超前。外来人口、旅游人口较多的村庄应充分考虑
相关公用设施配套需求。
6.5.4.4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环卫等公用设施规划应符合GB/T50445的相关规定。加强乡村能
源、环保、信息等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等有特殊管控要求的村庄,电力通信管线宜规整
化,具体要求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6.5.5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6.5.5.1在摸清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和产权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和产业发
展需求,充分考虑农村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比例关系,合理安排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等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科学设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和控制指标,优化农村产业用地布局。
6.5.5.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用
地,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
6.5.5.3村庄内不应安排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用地。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
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
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
6.5.5.4不同类型村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宜满足以下要求:
a)转型融合城郊村庄可结合其工业化、城镇化和村庄自身发展需要,适当安排农副产品加工、
商服、仓储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城乡产业融合发展;
b)集聚提升中心村庄可适当安排商服、农副产品加工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支持农业、工贸、
休闲服务等产业发展;
c)保护开发特色村庄可适当安排商服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促进乡村旅游和特色产业发展;
d)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不安排新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6.5.6村庄殡葬设施
6.5.6.1村庄殡葬设施用地应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安排公益性公墓和骨灰楼堂用地。非公墓
区一律不应新建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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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村庄殡葬设施应符合《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存量现状殡葬设施利用,公益性骨
灰堂与现有公益性公墓宜联合建设。
6.5.6.3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殡葬设施应按照《福建省民政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
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执行。经营性公墓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8㎡(不
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
面积不应超过0.8㎡。
6.5.6.4符合自然地质条件安全的前提下,村庄殡葬设施优先选用荒山瘠地。不应在耕地、林地,铁
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
区内建造坟墓。
6.6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6.6.1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应遵循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将乡村复兴与历史文化保护、空间保护相结合,
在保护整体空间风貌及特色的基础上,把新的经济活力、新的生活方式引入村落,活化利用历史建筑和
传统风貌建筑。
6.6.2编制要求
6.6.2.1对于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
《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规定,编制要求如下:
a)已编制保护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和保护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编制村庄规划时
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专章,对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落实;
b)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发展规划应与村庄规划同步启动编制,落实和深化村
庄规划要求;
c)未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的传统村落,可将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在村庄规划中增
设历史文化保护专章,深度达到保护发展规划编制要求,一同报批实施。
6.6.2.2对于未列入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名录,但具有比较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村庄,可在村庄
规划中增设历史文化保护专章。
6.6.3主要内容
6.6.3.1整体保护
明确村落整体保护框架,制定村落整体历史保护方案,保护村庄传统街巷肌理及原有的空间尺度,
制定历史文化资源整体活化利用计划。
6.6.3.2文物古迹
落实或划定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遗址等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分类保护措施和建设控
制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协调建(构)筑物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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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3历史环境要素
建立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古街古巷、古桥古井、壕沟寨墙以及农业遗迹、古遗址、古墓
葬、石刻及造像、近现代重要史迹等保护清单,制定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和整治方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31/T 15-1998 健康型建筑内墙涂料 1998-07-10
- DB31/T 22-1998 杜洛克猪 1998-07-08
- DB31/ 8-1998 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 1998-08-25
- DB31/ 14-1998 化妆品中霉菌限量 1998-07-15
- DB31/ 7-1998 生鱼片卫生标准 1998-07-10
- DB31/T 23-1998 长白猪 1998-07-08
- DB31/T 19-1998 枫泾猪 1998-07-08
- DB31/ 4-1998 动物园安全标志 1998-06-17
- DB31/T 18-1998 梅山猪 1998-07-08
- DB31/T 21-1998 浦东白猪 1998-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