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T 2058-202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DB35/T 2058-2022 Community Correctional Social Work Services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福建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局、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省启航教育帮扶服务中心。
- 起草人:
- 林德明、黄世庚、王水清、卢锦忠、江雄榕、李毅、张燕、唐超、陈炜、欧渊华、林玲。
- 出版信息:
- 页数:4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16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2058—202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forsocialworkserviceofcommunity-corrections
2022-08-08发布2022-11-08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5/T2058—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服务内容...........................................................................2
5服务流程...........................................................................5
6服务原则...........................................................................6
7服务方法...........................................................................7
8服务管理...........................................................................8
9服务评价..........................................................................10
附录A(规范性)调查评估表..........................................................11
附录B(规范性)调查评估意见........................................................13
附录C(资料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访谈记录表..........................................14
附录D(资料性)社区矫正对象信息采集及矫正方案制定和调整说明........................15
附录E(资料性)心理辅导方案制定示例................................................21
附录F(资料性)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档案................................................23
附录G(资料性)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标志样式........................................31
附录H(资料性)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标志示例样式........................................32
附录I(资料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对象服装样式..........33
参考文献.............................................................................38
I
DB35/T2058—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福建省司法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福建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社区矫正管理局、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省启航教育帮扶服务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德明、黄世庚、王水清、卢锦忠、江雄榕、李毅、张燕、唐超、陈炜、欧渊华、
林玲。
II
DB35/T2058—202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原则、服务方法、服务管理、服务评价。
本文件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社会组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社区
矫正社会工作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9038—2009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19039—200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MZ/T071—2016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94—2017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MZ/T095—2017社会工作方法小组工作
MZ/T166—2021社会工作督导指南
SF/T0055—2019社区矫正术语
3术语和定义
SF/T0055—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s
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
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
[来源:SF/T0055—2019,2.1,有修改]
3.2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community-correctionssocialwork
以社区矫正对象为主要对象,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论、方法和技巧,挖掘其潜能、恢复其社
会功能、促进其发展、维护其权利,促使其融入社会的一种专业性服务活动。
3.3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community-correctionssocialworker
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开展社区矫正
相关工作的人员。
[来源:SF/T0055—2019,2.10,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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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社区矫正志愿者community-correctionsvolunteer
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
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人员。
[来源:SF/T0055—2019,2.11,有修改]
3.5
社区矫正对象community-correctionssubject
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来源:SF/T0055—2019,2.6,有修改]
3.6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community-correctionsrulingauthority
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
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来源:SF/T0055—2019,2.2,有修改]
3.7
社区矫正机构community-correctionsinstitution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实施的执行机关。
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
[来源:SF/T0055—2019,2.3,有修改]
3.8
社区矫正社会组织community-correctionssocialorganization
依法登记成立的、在社区矫正领域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
3.9
心理辅导psychologicalcounseling
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对其中心理适应方面出现
问题并企求解决问题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心理危机干预,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的矫
正措施。
3.10
心理辅导人员psychologistersernior
具有心理学相关职业资格的专业心理辅导人员。
4服务内容
4.1概述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包括调查评估服务、参加矫正小组服务、教育矫正服务、帮困扶助服务、
组织志愿者服务、协助工作服务等。
4.2调查评估服务
4.2.1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对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被调查评估人)的社
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表》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福建省政法机
关对调查评估作出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评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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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指派,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评估小组,开展调查
评估工作。
4.2.3开展调查时,调查评估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调查评估委托函》等证明材料。
4.2.4调查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的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
a)查阅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法律文书、调取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资料;
b)走访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工作单位或者就读的学校、居住的社区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的人员;
c)召开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工作单位或者就读的学校、居住的社区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的人员
的座谈会(未成年人除外);
d)对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工作单位或者就读的学校、居住的社区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的人员进
行问卷调查;
e)对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工作单位或者就读的学校、居住的社区以及与其生活密切的人员进
行个别访谈;
f)对与被调查评估人相关的工作单位或者就读的学校、居所进行现场查看。
4.2.5调查评估人员对被调查评估人相关情况的调查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居所情况;
b)家庭和社会关系;
c)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d)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e)拟禁止的事项;
f)社会危险性;
g)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h)其他事项。
4.2.6调查评估取得的材料应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2.7调查中,查明被调查评估人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者因被调查评估人的姓名不真实、身份不明等
原因导致无法开展调查评估时,调查评估人员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报告情况,由社区矫正社会组
织在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联系、说明情况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4.2.8根据调查评估得分情况,调查评估小组对被调查评估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提出以下意见(福建
省政法机关对调查评估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意见):
a)评估得分大于等于90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
b)评估得分80分~89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反映客观调查情况的非结论性意见;
c)评估得分小于80分,调查评估小组可提出不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
4.2.9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应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调查评估意见》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4.3参加矫正小组服务
4.3.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由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组建的矫正小组,
负责提供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落实矫正小组文书档案工作。
4.3.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提供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每名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小组不超过20个。
4.3.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宣告结束后向社区矫正对象介绍社区矫正社
会工作者职责和联系方式。
4.3.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走访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家庭、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居住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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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已认定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狱内改造、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并做好访谈记录。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访谈记录表》见附录C。
4.3.5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资料分析、判断问题,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进行采集,与其本人(含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共同商量,参照矫正方案制定说明,制定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信
息采集及矫正方案制定和调整说明》见附录D。
4.3.6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进行再
次采集,参照矫正方案调整说明,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4.3.7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期满解除和被赦免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
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的通知,参加该社区矫正对象的解矫宣告,并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衔接。
4.4教育矫正服务
4.4.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入矫教育。
4.4.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开展矫中教育,包括
法治、道德、警示教育、辅助教育等内容。
4.4.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的安排,对社区矫正
对象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并做好记录。
4.4.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
教育考查。
4.4.5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
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
4.4.6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解矫教育。
4.5帮困扶助服务
4.5.1心理辅导服务
4.5.1.1心理辅导人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育
社区矫正对象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4.5.1.2心理辅导人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案面谈、心理健康筛查或者心理测验,形成报告,了解
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
4.5.1.3心理辅导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或者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请,与社区矫正对象
共同讨论,制定心理辅导方案。《心理辅导方案制定示例》见附录E。
4.5.1.4心理辅导人员根据心理辅导方案,按照结构化面谈步骤实施,做好工作记录、提出意见。
4.5.1.5心理辅导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对象心理档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保存。《社区矫
正对象心理档案》见附录F。
4.5.1.6心理辅导人员对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及
时向符合条件的专业心理治疗或者医疗机构转介。
4.5.2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4.5.2.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就业困难和年满16周岁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
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4.5.2.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通过个案面谈、走访等方式收集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相关资料。
4.5.2.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共同讨论制定职业规划,明确就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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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和承接职业技能培训的
院校、机构对经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能力。
4.5.2.5职业技能培训取证人员登记表和就业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保存。
4.5.3社会关系改善服务
4.5.3.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社会人际关系紧张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改善服务。
4.5.3.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家庭关系紧张的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改善服务。
4.5.3.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对有矛盾纠纷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排查和人民调解服务。
4.5.3.4社区矫正对象社会关系改善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保存。
4.5.4社会帮助服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需求,协助其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
律援助等服务,收集相应申请、办理材料,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保存。
4.6组织志愿者服务
4.6.1组织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服务。
4.6.2组织志愿者,志愿提供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疾病诊疗、心理辅导、困难帮助、捐赠等相关支
持。
4.7协助工作服务
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和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司法所非执法类的工作服务。
5服务流程
5.1概述
本文件规定的流程为基本服务流程,包括接受任务、制定方案、介入服务、总结评估。
5.2接受任务
5.2.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过程中应完成但不限于下列工作:
a)初步了解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的信息及问题与需求;
b)初步了解服务内容的相关要求;
c)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与需求;
d)与社区矫正对象初步建立专业关系。
5.2.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过程中不应接受超出本文件规定服务内容的任务。
5.3制定方案
5.3.1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制定服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服务的内容;
b)服务的目标(短期、中期和长期);
c)服务的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
d)服务的组织、措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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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制定服务方案过程中应注意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a)制定调查评估服务方案应主要围绕被调查评估人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
b)制定矫正方案应与社区矫正对象(含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共同商定,尊重其意愿,
体现个别化矫正;
c)制定教育矫正服务方案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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