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105-2024 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DB15/T 1105-202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105-2024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5-31
实施日期
2024-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020

CCSL70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105—2024

代替DB15/T1105—2017

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Enterprisecreditevaluationstandards

2024-05-31发布2024-07-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5/T1105—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T1105—2017《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与DB15/T1105—2017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前言”中起草单位;

b)更改了“前言”中主要起草人;

c)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7年版的第1章.);

d)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17年版的第2章.);

e)更改了“术语和定义”的表述(见第3章.,2017年版的第3章.);

f)删除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见2017年版的3.1)、删除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见

2017年版的3.2)、删除了“信用评价人员”(见2017年版的3.3)、删除了“企业综合信

用等级评价报告”(见2017年版的3.4)、删除了“工作底稿”(见2017年版的3.5);

g)删除了“信用服务机构基本工作要求”(见2017年版的第4章.);

h)更改了“评价原则”的表述(见4.1,4.2,4.3,4.4,2017年版的4.1.1,4.1.2);

i)删除了“尽职调查要求”(见2017年版的4.2,4.2.1,4.2.2);

j)增加了“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见第5章.)、增加了“机构要求”(见5.1,

5.1.1,5.1.2,5.1.3,5.1.4,5.1.5)、增加了“从业人员要求”(见5.2,5.2.1,5.2.2,5.2.3,5.2.4);

k)更改了“监督管理”的表述(见6.1,6.2,2017年版的4.3.1,4.3.2);

l)删除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方法”(见2017年版的5.);

m)更改了“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法和表述(见7.,2017年版的5.1,5.1.1,5.1.2);

n)增加了“等级划分”(见第8章.);

o)更改了“评价流程”的说法(见第9章.,2017年版的第6章.)

p)增加了“提出申请”(见9.1)、增加了“受理申请”(见9.2,9.2.1,9.2.2);

q)更改了“评价准备”的表述(见9.3.1,9.3.2,2017年版的6.1.1,6.1.2,6.1.3);

r)删除了“实地调查”(见6.2,6.2.1,6.2.2,6.2.3);

s)删除了“预评”(见6.3,6.3.1,6.3.2);

t)更改了“初评”(见9.4.1,9.4.2,9.4.3,2017年版的6.4.1,6.4.2,6.4.3,6.4.4);

u)更改了“初评结果反馈”(见9.5.1,9.5.2,2017年版的6.5.1,6.5.2,6.5.3,6.5.4,6.5.5,6.5.

6,6.5.7,6.5.8);

v)更改了“复评”(见9.6.1,9.6.2,见2017年版的6.6.1,6.6.2,);

w)更改了“评价结果发布”(见9.7,2017年版的6.7.1,6.7.2);

x)增加了“评后监督”(见10.,10.1,10.1.1,10.1.2);

y)增加了“升级”(见10.2);

z)增加了“撤销”(见10.3);

aa)更改了“评价结果管理”的说法和表述(见11.,2017年版的5.2,5.2.1,5.2.2)

bb)删除了“文件存档”(见2017年版6.8,6.8.1,6.8.2);

cc)更改了“评价报告内容要求”的说法和表述(见12.,2017年版的7.);

dd)增加了“附录A企业基准性信用评价指标”(见附录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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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增加了“附录B企业信用等级划分表”(见附录B)。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管理中心、内蒙古信用促进会。

本文件的主要起草人:商显刚、乌尼特、于喆、云利敏、冯艳婷。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7年首次发布为DB15/T1105—2017;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DB15/T1105—2024

企业信用评价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原则、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监督管理、评价指标、

等级划分、评价流程、评后监督、评价结果管理和评价报告内容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在省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

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业务及相关活动,其他方面企业信用评价也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2116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

3术语和定义

DB15/T11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评价原则

科学性

评价指标设置科学、合理,指标权重分配和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有效性

确保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可得性和全面性,能够准确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公平性

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安全性

评价工作中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保存、使用和发布应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5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

机构要求

5.1.1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a)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取得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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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备开展相关评价业务匹配的基本设施;

c)建立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内部管理制度;

d)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和3名(含3名)以上具备数据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

评价服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5.1.2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5.1.3不应对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及服务活动的作用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5.1.4应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应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网络

攻击等非法手段获取信用信息。

5.1.5应确保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应有改变信用评价结果的取舍、分割、修改或删除等操作。

从业人员要求

5.2.1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近3年内无不良个人失信记录;专职评价人员应具备信用管理师等

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5.2.2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

5.2.3对执业过程中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5.2.4不准许利用从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监督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企业信用评价活动的指导。

自治区征信业、评级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管理。

7企业评价指标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本规范确定的基准性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应不同

企业类型、规模以及行业特点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百分制评分方法,通过数据分析、打分,确

定企业信用等级。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按照附录A的规定执行。

8等级划分

企业信用等级及表示方法应按照GB/T22116的规定。按照信用程度,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

B,C三等,每等细分为三级。具体等级划分及释义符合附录B的规定。

9评价流程

提出申请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向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书。

受理申请

9.2.1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后,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的受理。

9.2.2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对申请企业的材料审核后,若符合评价要求,双方签订合同。

评价准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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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应明确在评价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受评企业的规模、评

价范围及相关因素,确定评价方案。

9.3.2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根据受评企业的具体情况组成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符合专业信用评价人员

的能力要求,必要时聘请行业专家,评价组组长应对评价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初评

9.4.1评价组根据受评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本机构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共享的信息做初步审核。

9.4.2评价组在完成资料初步审核后,采用适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受评企业的整体信用

状况进行评估,得到初步评价结果。

9.4.3初步评价结果和工作底稿由评价组组长审定,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正。

初评结果反馈

9.5.1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将初步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受评企业,并明确意见反馈时限。

9.5.2如受评企业对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企业信用评价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

材料。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应及时受理异议,并组织复评。

复评

9.6.1评价组根据受评企业反馈意见和补充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

9.6.2复评结果为受评企业的最终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发布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确定后根据受评企业意愿,可自主决定是否将评价结果及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

报送至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存档,并通过“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向社会公布。

10评后监督

评价事项变更

10.1.1受评企业如存在相关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变更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信用评价机构。

10.1.2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应对受评企业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其评价结果的持续符合性。

升级

受评企业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其信用等级满足更高等级要求时,可以书面提出信用等级升级申请。经

企业信用评价机构评审后,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受评企业信用等级是否升级。

撤销

受评企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信用等级:

a)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b)发生影响服务质量、环境、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国家行业监管发现重

大问题;

c)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证书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d)受评企业主动要求撤销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e)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情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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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评价结果管理

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有效期为1年。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到期后,受评企业可委托原企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再评价,也可委托其他具备资

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12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封面

封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报告名称;

b)报告编号;

c)防伪二维码;

d)评价日期;

e)评价机构。

企业信用评价结论概述,

企业信用评价结论概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b)基本结论与风险提示;

c)多维度信用评价结论;

d)评价人员。

正文

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基础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b)企业商务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c)企业社会信用度分析及评价说明。

附件

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a)声明;

b)跟踪评价安排;

c)评价结果释义;

d)评价所依据的主要信息;

e)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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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附录A

(规范性)

企业基准性信用评价指标

A.1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见表A.1。

表A.1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农、林、牧、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

渔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工业

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建筑业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

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

及以上下

从业人员200人以上或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

批发业

收入4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零售业

收入2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交通运输业

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200人以上或营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仓储业

收入3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

邮政业

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住宿业

收入1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或营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餐饮业

收入100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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