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BSES 002-2024 石化企业废气排放全流程自查指南
T/NBSES 002-2024 Petrochemical plant emission inspection and compliance guide for the entire process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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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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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镇海区绿色石化发展促进会、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化学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王琛、林芳、崔维虎、王劢博、张飞杰、周洋溢、陶佳佳、邵凯杰
- 出版信息:
- 页数:6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0
CCSZ05T/NBSES
宁波市环境学会团体标准
T/NBSES002—2024
石化企业废气排放全流程自查指南
Guidelinesforself-inspectionofthewholeprocessof
petrochemicalenterprises'exhaustgasemissions
2024-04-19发布2024-07-01实施
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 发布
目录
前言................................................................................................................................I
引言...............................................................................................................................II
1适用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准入合规性...............................................................................................................5
5排污许可合规性.......................................................................................................6
6物料管控...................................................................................................................7
7储罐管控...................................................................................................................8
8装载过程...................................................................................................................9
9其他涉VOCs物质暂存过程...................................................................................9
10涉VOCs物料转移过程.......................................................................................10
11动静密封点...........................................................................................................12
12环境管理...............................................................................................................13
13非正常工况...........................................................................................................16
14火炬.......................................................................................................................19
附录A建设规模及工艺合规性评估表..................................................................21
附录B排污许可自查表...........................................................................................22
附录CVOCs异味物质管控清单.............................................................................24
附录D储罐罐型及废气收集建议...........................................................................42
附录E涉VOCs物料暂存、转移、输送等过程管控自查表..............................43
附录F企业动静密封点管理自查表.......................................................................46
附录G在线监测运维工作要求...............................................................................48
附录H在线运维自查表...........................................................................................49
附录I企业环保管理台账总体要求表....................................................................51
附录J企业环保管理台账自查表............................................................................53
附录K开停工及事故工况自查表...........................................................................57
参 考文献.....................................................................................................................5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
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提出。
本标准由宁波市环境科学学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镇海区绿色石化
发展促进会、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
研究院、台塑工业(宁波)有限公司、宁波镇海炼化利安德化学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琛,林芳,崔维虎,王劢博,张飞杰,周洋
溢,陶佳佳,邵凯杰。
本标准由宁波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解释。
I
引言
为实现石化企业VOCs/异味物质“排放源信息全清、排放因子可
知、排放量可测可量、管控措施可查、管控效果持续提升”的目的,
对石化企业开展全流程、全方位、全状态下VOCs/异味物质在排污许
可合规性、物料管控、储罐管控、动静密封点核查等11个源项的自查
工作。以帮助企业更加精准高效地自行管理,打造无异味园区,改善
区域环境质量。精细化工等涉废气排放行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II
石化企业废气排放全流程自查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化企业废气排放全流程自查指南的术
语和定义、自查要点等。
本标准适用于石化行业企业废气排放的自查指南,精细
化工等涉气行业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0《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1《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3859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
要 求》;
1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
术导则》;
SH/T3002《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T3007《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
DB12/52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Q/SH0546《石化装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检测规
范》。
3术语和定义
3.1
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见《石
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附录A)、合成
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
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
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
总 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涉VOCs物料ProcessFluidinVOCsService
2
VOCs质量分数≥10%的物料,主要包括有机气体、挥
发性有机液体和重液体。
3.4
真实蒸气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
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
压,可根据GB/T8017等相应测定方法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
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5
挥发性有机液体(轻液体)VolatileOrganicLiquid
(Light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
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质量分数)。
3.6
装置Installations
石油化工装置是指炼制原油、加工其衍生物以生产石油
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置。化工装置是指加工和生
产 各类有机化学物品的生产装置。
3.7
受控密封点AffectedSeal
3
指受控设备可能泄漏涉VOCs物料或挥发性有机液体
的密封,包括动密封和静密封,简称密封点。
3.8
泄漏检测与修复LeakDetectionandRepair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
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固定或移动式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或
检查生产装置中阀门等易产生VOCs泄漏的密封点,并在一
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从而控制物料泄漏损
失,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简称LDAR。
3.9
延迟修复DelayedRepair
指符合《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延迟修复
条件的泄漏密封点在修复时限内修复不可行。修复不得晚于
装置下次停工检修结束。
3.10
泄漏检测值LeakageScreening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
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
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单位通常为
μmol/mol(ppmv)。
3 .11
储罐StorageTank
4
储存各种油品和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设备。
3.12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
(高度低于15米的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
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3.13
真实蒸汽压TrueVapor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汽压,根据测定的雷德蒸汽
压(GB/T8017)换算得到。
3.14
事故Malfunctions
指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或由于设备和管道的损坏,
使正常生产秩序被破坏,造成环境污染的状态。
3.15
火炬Flare
用于处置特定区域内生产设备所排放的无法回收和再
加工的可燃和可燃有毒气体及蒸汽的焚烧装置。
4准入合规性
4.1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建设项目
需 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并经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对应的批复意见。后续应按照《排
5
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根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按时办理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4.2自查企业每个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包括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评批复意见、排污许可
证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
4.3自查企业装置产能、三废治理、规模与工艺等与准入
文件的符合性,具体可见附录A。(在建项目对照环评文件
核实;已投入调试项目对照排污许可证核实;已验收项目对
照验收文件和排污许可证核实)
5排污许可合规性
5.1排放口及污染物项目
结合企业现状排放口情况、现有排污许可证及石化化工
行业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查企业须纳入
排污许可管理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是否有遗
漏。
5.2设备
自查企业主要生产装置数量、设施参数、生产(加工)
能力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一致。
6
5.3生产能力
自查企业生产台账,核对企业各装置实际生产能力是否
有超出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设计生产能力。
5.4执行报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
月度执行报告,自查企业是否有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
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
实性。
5.5自行监测报告
自查企业的自行监测报告,其监测指标、频次是否符合
排污许可证要求。
5.6具体现场自查表见附录B。
6物料管控
6.1企业涉VOCs物质清单、企业涉异味物质清单、第三
方检测报告、MSDS进行识别梳理相关物质。
6.2总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VOCs
物料为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进行判定。储存
和生产环节按工序逐一核实使用物料是否属于VOCs物料;
参 考建议纳入管控的物质清单可参考附录C。
7
6.3自查企业物料是否在非使用状态下,存放在室内的密
封容器中;在使用状态下,应做好废气收集,避免对周围环
境造成影响,同时将收集废气导入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7储罐管控
7.1储罐合规性
储存的物料需根据真实蒸气压及储罐容积选择合适的
罐型。可根据环评、排污许可证副本及相关信息,按照推荐
储罐类型判断“储罐类型与物料是否匹配”。应使用浮顶罐
储存的物料若采用固定顶罐储存,需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
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相关标准可参照《石油炼制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第5.2条挥发性有机液体储
罐污染控制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第5.2条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第5条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也可以参考附录D;
同时建议按照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中炼油与石油化工A级
要求对储罐进行提级改造。
7.2储罐检修维护台账
自查企业浮盘检修记录,依据GB31570、GB31571和
G B37822等标准要求,需每6个月对浮盘泄漏情况进行检
查维护,并将相关记录保存1年以上。自查过程若发现挥发
8
性有机液体储罐不符合运行维护要求,应自查是否有90天
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记录;如延迟修复,应向生态环
境部门延迟修复报备方案。
7.3储罐密闭性
自查企业储罐的罐体是否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
或破损;固定顶罐的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
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上的开口、缝隙
密封设施,以及浮盘与罐壁之间的密封设施在工作状态时应
密闭。
8装载过程
自查企业涉VOCs物料装载方式,重点核查顶部装载和
底部装载的管控措施;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的装载设施,应
做到:(1)密闭并设置油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废
气排放满足行业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或底部装载方式,顶部浸没式装
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3)底部装油结束
并断开快速接头时,油品滴洒量不应超过10mL,滴洒量取
连续3次断开操作的平均值。
9其他涉VOCs物质暂存过程
9 .1自查企业储存含VOCs固体物料、废料的场所是否密
闭完整,与周围空间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
9
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
筒、通风口除外)。
9.2石化企业里含碱废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废
水,含氰化物废水,自查企业设备、管线检维修过程化学清
洗废水是否单独收集、储存并进行预处理。用于集输、储存
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集水井(池)、
隔油池、气浮池、曝气池、浓缩池等)是否密闭、且产生的
废气是否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用于集输、储存和
处理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是否密闭,自查产
生的废气是否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且大气污染物
排放应符合标准。
9.3对于其他装置排放的废水,其储存、处理设施,在曝
气池及其之前应加盖密闭,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于其他
行业参照GB37822执行,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
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l/mol,自查
是否符合下列规定:(a)采用浮动顶盖;(b)采用固定顶
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其他等效
措施。
10涉VOCs物料转移过程
1 0.1自查企业涉VOCs物料转移过程是否密闭,液态涉
VOCs物料(包括VOCs废料)需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
用密闭容器、罐车输送,重点地区制药行业企业可通过高位
10
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粉状、粒状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输送尾气应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
闭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10.2自查企业VOCs物料的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萃取
/提取、蒸馏/精馏、结晶、离心、过滤、干燥、配料、混合、
搅拌、包装、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研磨、造粒、切片、
压块、分离精制后VOCs母液收集、真空排气、循环槽(罐)、
焦化生产冷鼓、库区焦油各类储槽及苯储槽等环节,是否密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
10.3精细化工行业自查过程中,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
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优先采用垂直布置流程,选用“离心
/压滤一洗涤”二合一或“离心/压滤一洗涤一干燥”三合一
的设备,全封闭生产。或采用全自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
压滤罐或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干燥过
程中产生的VOC废气应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
系统处理,干燥尾气宜冷却除湿后循环回用,废气收集后送
废气处理系统处理。
1 0.4自查企业移动缸的清洗环节是否采用密闭系统或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载有
11
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检维修和清洗时,应
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
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实验室若使用含
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是否使用通风(柜)
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
10.5涉VOCs物料暂存、转移、输送等过程管控自查表见
附录E。
11动静密封点
11.1现场密封点
对于动静密封点数量大于2000个以上的企业,建议企
业环保管理部门应配备满足《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
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第4.2.4条及《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1230)第6.2.6
条等相关要求的辅助检测方法用于现场检测。自查频次建议
每6个月一次,自查点位为随机抽选,结合石化化工行业特
色及全流程环境危害识别结果,应重点关注储罐泡沫发生
器、呼吸阀,设备及管线组建破损处,废水敞开液面,LDAR
报告中频繁泄漏的点位。对于部分LDAR未涵盖的泄漏点
位 ,目前参照LDAR泄漏浓度执行,待国家出台相应标准
后按其标准执行。标准泄漏认定为: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液体
12
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建以2000ppm为限,其他挥发性有机
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以500ppm为限。
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
第13.4条,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
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
现可见泄漏现场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因此,在企业自查
过程中,检测出泄漏点数量,若超过2个,需尽快修复,并
予以重视。
11.2报告自查
依据企业动静密封点台账和动静密封点的检测报告。报
告应自查内容:(1)是否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
测与修复;(2)泄漏检测是否建立台账系统,台账保存期
限是否不少于3年;(3)认定泄漏后是否及时开展修复,
首次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5日,若判定为延迟维修,
修复时间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4)不同楼层或装置
密封点位检测开始时间间隔是否合理。
11.3企业动静密封点管理自查表见附录F。
12环境管理
12.1在线运维管理
1 2.1.1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石化企业,主要排污口应
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通过验收。
13
12.1.2在线运维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即可进行在线监
测运维活动。自查企业的在线监测运维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证
书。
12.1.3运维单位应根据标准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
制订巡检规程,自查是否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
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
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
12.1.4自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参数是否进行站房内
公示,包括设备基本信息、测量原理、量程、及影响数据准
确性的参数。
12.1.5自查站房外对基站信息及运维单位、运维人员、联
系方式、排放标准、监督电话等是否进行公示。
12.1.6在线监测运维管理还需要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
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
(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验收技术规
范》(HJ354-2019)、《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规范要求。
12.1.7在线监测运维工作整体要求可参照附录G;在线自
查表参见附录H。
1 2.2环保台账管理
12.2.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生产信息、含VOCs原辅材料和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三个重点环节的台账记录
14
12.2.2自查企业台账是否完整,内容是否齐全,记录是否
规范,台账是否保存三年以上。台账主要可分为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台账、一般固废和危废台账、环境应急管理台账等。
12.2.3自查企业涉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相关台账是否记
录运行维护时间、加药种类和数量、活性炭更换的数量和时
间、密封点情况、有机液体储存和装载情况、废水集输储存
与处理情况、循环水系统、非正常工况、火炬排放、事故排
放等相关信息。如有在线监测设备,是否做好监测数据的记
录和保存,并保存好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专家验收意见。
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查是否做好检测报告的保存工作。
12.2.4自查企业涉及一般固废和危废相关台账是否包含企
业一般固废和危废的种类、数量,并明确从产生、储存、转
移、处置全过程的数量和时间。核查原辅材料管理台账中,
是否记录每月涉及VOCs原辅料的购买、使用记录。自查一
般固废和危废台账是否采用浙江省规定的台账模板进行记
录,并保存每次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固废及危废处置合同。
12.2.5自查企业涉及环境应急管理相关台账是否包含每次
培训时间、巡查记录,按照应急预案要求,梳理形成环境安
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12.2.6自查企业涉及行政处罚,企业是否按照相关部门要
求 ,做好对应的整改台账。并保管好下达处罚和完成整改的
文件资料。
15
12.3数据提交
自查每三个月定期提交旁路开启、火炬气流量、异常信
息补充针对性分析说明材料等信息是否给属地环保。
12.4环保管理台账总体要求可见附录I;自查表可见附录
J。
13非正常工况
13.1开停工过程
13.1.1自查企业是否做好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的环境因素
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估,合理安排各装置的开停工及检(维)
修的时间和次序。
13.1.2自查企业在开停工及检(维)修方案和施工方案中
是否编写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组织审查和实施,以
控制和缓解环境影响。
13.1.3自查企业在开停工过程中是否优化停工退料工序,
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13.1.4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自查企业在生产装置吹扫过
程是否采用密闭吹扫工艺,以最大程度回收物料,吹扫尾气
应排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13.1.5自查企业涉及恶臭物质的装置,是否制定除臭方案,
进 行密闭除臭。
16
13.1.6自查企业在开停工过程中,是否对装置VOCs排放
和边界浓度进行监测。
13.1.7自查企业是否监督装置开停工及检(维)修过程中
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对开停工及检(维)修期间各装臵排
入火炬气体气量和浓度进行监督管理,并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备案,做好相应台账记录。
13.2停工退料过程
13.2.1自查企业是否合理安排各系统装置的放空吹扫程
序,对排火炬系统气体的组分和浓度进行合理调配,以确保
火炬燃烧效率。
13.2.2自查企业停工装置在吹扫前,是否将塔、容器、换
热器、空冷、机泵、管线等设备的物料及处理介质退净,退
料设施不完善的装置应增设临时设施。
13.2.3自查企业退料及密闭吹扫期间,低点导淋或设备排
凝口等是否密闭回收,不得就地排放。
13.2.4自查企业停工放空过程中,是否及时调整火炬消烟
蒸汽,避免冒黑烟。
13.3检维修阶段
13.3.1自查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备拆解过程中
残 余物料造成环境污染。
17
13.3.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查企业在检(维)修涂装
工序中是否优先采用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涂装作
业应尽可能集中在设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13.3.3自查企业环保装置(设施)、气柜、火炬等是否在
装置开工前完成检(维)修。
13.4开工阶段
13.4.1自查企业在进料前,是否按照开工方案要求进行系
统吹扫、试压、置换,逐项、有序检查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
确认开工条件,防止发生跑料事故。
13.4.2自查企业在进料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是否将
置换出来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净
化处理。
13.4.3确保生产安全的情况下,自查企业在开工初始阶段
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收集进入中间储罐等装置并妥善处
理,非紧急情况不得排入火炬系统。
13.5旁路
13.5.1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
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
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排放有机废
气 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自查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
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测设备情况,旁路铅封情况,旁路阀
18
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
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等,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
况进行现场检测。
13.5.2自查企业是否记录并按要求提交企业旁路管控的阀
门开启、中控系统开启信号灯参数。
14火炬
14.1当火炬气进入火炬头燃烧时,自查企业是否每天至少
执行一次黑烟排放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含黑度与黑烟累计
时间)。每次观测应先持续5分钟,若连续5分钟时段内黑
烟持续时间≥1分钟,则应将观测时长延长至2小时,观测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14.2梳理历史黑烟情况,并开展原因分析,对于以下情况,
自查企业是否重点制定整改计划,相关整改记录保存不少于
3年。
14.2.1自查企业是否存在因无烟燃烧能力以下的排放若出
现黑烟排放、火炬头出口截面处超速或热值过低排放。
14.2.2自查企业是否存在无烟燃烧能力以上的排放若出现
黑烟排放、或火炬头出口截面处超速排放,原因分析结果为
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放:运行失误、不当维护等;除自然灾害
及 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外,同一装置因同一事故原因导
致的3年内发生事故的次数在2次及以上的排放;除自然灾
19
害及其它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外,3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事
故。
14.3建议企业定期提交属地环保的总结(数据)表如附录
K。
20
附录A建设规模及工艺合规性评估表
21
附录B排污许可自查表
问题清单详述(详细问题清单判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阐述具体问题,便于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监测技术
序号主要自查内容判定问题认定
后续问题的反馈及改指南、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
正)复文件、其他地方管理要求等)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是否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产排污环节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数量、工艺等与实际情况是否一
3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是否
致。
排放口位置、数量、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
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是否
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放去向
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废气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等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废气(废
4水)排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
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放口要求
产排污环节与排放口
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产排污环节和排放口的对应关系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的对应关系
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5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种类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固体废物种类是否存在遗漏。
22
管理信息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和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和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与实际情况是
是否
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否一致。
6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废气无组织管控措施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排污许可证记载的自动监控设备数量、种类、安装位置等与实际情况是否一
是否
致。
7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联网情况
应当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的,是否依法依规安装、正常运行并与
是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数量、参数、名称信息与实
8是否
信息际情况是否一致。
核查企业生产台账,核对企业各装置实际生产能力是否有超出排污许可证中
9生产能力是否
载明的设计生产能力。
是否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主要原辅料和燃料信息是否完整,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填报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成
10主要原辅料和燃料信息
分及占比是否遗漏填报(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根据GB8978、GB16297
是否
中第一类污染物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等有关规定确定)。
11执行报告是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和频次提交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建设内容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
12 其他情形是否
复文件,或者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等情形。
23
附录CVOCs异味物质管控清单
蒸气压
沸点是否是否
中文名CAS号(20℃下),备注
(℃)OHAPsHRVOCs
Pa
1,1,1-三氯
71-55-67413055.56是否OHAPs
乙烷
1,1,2-三氯
79-00-5113.72351.98是否OHAPs
乙烷
1,2,3-三氯
87-61-6218-21932.63是否OHAPs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63/T 447.3-2003 大通县退耕还林典型模式 2003-08-06
- DB41/T 318-2003 农作物种子田间检验规程 2003-07-25
- DB63/T 447.2-2003 大通县退耕地类型划分及区划技术 2003-08-06
- DB12/T 157-2003 无公害农产品 大标生产技术规程 2003-07-16
- DB12/ 152-2003 无公害农产品 天鹰椒 2003-07-16
- DB12/T 156-2003 无公害农产品 大葱生产技术规程 2003-07-16
- DB63/T 447.4-2003 大通县退耕地整地技术规范 2003-08-06
- DB63/T 447.5-2003 大通县退耕还林标准化示范区检查验收标准 2003-08-06
- DB63/T 447.1-2003 大通县退耕还林综合体规划 2003-08-06
- DB12/ 153-2003 无公害农产品 大葱 2003-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