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11/T 719-2010 Poultry slaughter and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719-2010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7-15
实施日期
2010-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农业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B41

备案号:28405-201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quarantineforpoultryslaughtering

2010-06-28发布2010-10-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719—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全录、曹克昌、卢旺、刘钧、李德义、李宏伟、彭红、王小军、仇妍虹。

I

DB11/T719—2010

家禽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禽屠宰检疫的宰前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宰后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和检疫记录的保

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家禽的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禽poultry

人工养殖的鸡、鸭、鹅、鸽子、鹌鹑等禽类。

3.2

屠体poultrybody

经过屠宰、放血、脱毛后的禽体。

3.3

急宰emergencyslaughter

在待宰或运输中出现的除一类疫病以外的某些疫病、普通病和其他病损的家禽,为了防止传染或避

免自然死亡而强制进行的紧急宰杀。

3.4

同步检疫synchronousinspection

在屠宰中,对同一家禽的屠体、内脏实行同时、等速、对照的现场检疫。

3.5

同群家禽flockofpoultry

1

DB11/T719—2010

以自然小群为单位,与疑似染疫家禽在同一环境中的家禽。

3.6

同批产品abatchofproduct

同时、同地加工的同一生长禽群的产品。

4宰前检疫

4.1家禽入厂时应查验并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核对种类和数量,了解运输途中病、死情况。进行群体检疫,对发现的可疑病禽,进行个体临床

检查,剔出可疑病禽。检查方法应按GB16549的要求执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4.3由官方兽医填写“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格式和内容见附录A表A.1,并将收缴

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4.4在待宰期间,应随时对待宰家禽进行临床观察。宰前应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家禽。

5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宰前检疫合格的家禽由官方兽医出具“北京市动物准宰通知单”,待宰家禽凭“北京市动物准宰

通知单”进入屠宰线。通知单格式见附录A表A.2。

5.2宰前检疫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等一类动物疫病和鸭瘟时,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病禽应按GB16548—2006中的

3.2处理。同群家禽用密闭运输工具运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用不放血的方法全部扑杀,尸

体按GB16548—2006中的3.2处理。病禽存放处和屠宰场所实行彻底消毒。

5.3宰前检疫发现小鹅瘟、马立克氏病、禽霍乱、禽伤寒、禽痘、鸡白痢等二类动物疫病时,病禽按

GB16548—2006中的3.3处理。同群家禽急宰,内脏按GB16548—2006中的3.3处理。病禽存放处和

屠宰场所实行严格消毒,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采取相应防疫措施。二类动物疫病名录参见附录B。

5.4除5.2和5.3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家禽应实行急宰,剔除的病变部分销毁,其余部分按

GB16548—2006中的3.3规定的方法处理。

5.5凡判为急宰的家禽,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记录(1)”中,

记录表格式和内容见附录A表A.1,以供对同群家禽宰后检疫时综合判定、处理。

5.6按照5.2、5.3和5.4处理的家禽应将其宰前检疫后的处理结果填写在“北京市动物屠宰检疫处理

记录(1)”中。

6宰后检疫

6.1操作要求

6.1.1家禽屠宰后应立即进行内脏摘除。

6.1.2家禽内脏和屠体应实行同步检疫,综合判定,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6.1.3家禽皮肤、内脏和体腔应逐只进行视检,必要时应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注意屠体的质地、颜

色和气味的异常变化,特别应注意区分因屠宰操作不当可能引起的异常变化。宰后检疫过程中发现异常

屠体和内脏,应进行实验室检验。

6.2屠体检疫

2

DB11/T719—2010

视检皮肤色泽,观察皮肤有无病变、关节有无水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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