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T 1007.1-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1部分:总则

DB15/T 1007.1-2016 Port Sanitary Quarantine Core Capability Construction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5/T 1007.1-2016
标准类型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5-25
实施日期
2016-08-25
发布单位/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

C62

备案号:49711-2016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1007.1—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

第1部分:总则

Thecorecapacitybuildingofhealthquarantineatpointsofentry

Part1:Generalprinciples

2016-05-25发布2016-08-25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T1007.1—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分为6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检疫查验;

——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

——第4部分:卫生监督;

——第5部分:卫生处理;

——第6部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部分为第1部分。

本部分由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内蒙古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郝广福、靳木子、陈宇飞、李娟、赵宇、张朝富。

I

DB15/T1007.1—2016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1部分:总则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的建设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系列标准,包含其余5部分。

2.1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thehealthquarantinecorecapacityoftheport

为了预防、抵御和控制传染病等公共卫生风险的国际传播以及应对可能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保障人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口岸公共卫生主管当局应当具备的最重要、最根本、最应优先发

展的卫生检疫能力,包括口岸公共卫生风险检测与控制能力、口岸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和口岸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对能力。

2.2

检疫quarantine

限制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的活动和(或)将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及有受染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

通工具或物品与其他人或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播散。

2.3

传染病communicabledisease

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

至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传染病种类很多,可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散在

发生或者流行。

2.4

卫生监督sanitarysupervision

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2.5

卫生处理sanitarytreatment

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1

DB15/T1007.1—2016

2.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emergentpublichealthevents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

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7

检验检疫机构theinspectionandquarantineinstitution

负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机构的总称。

2.8

口岸主管当局theportauthority

在口岸工作中,能够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国境卫生检疫法》负责执行和采取卫生措

施的当局。

3各口岸分级标准及分级情况

依据各口岸性质、规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和卫生检疫需求对各口岸进行分类分级。详见附录A,

新开口岸参照二级口岸建设。

4各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4.1沟通、协调能力

内容及建设要求见附录B。

4.2常规能力

4.2.1内容

包括:检疫查验能力、传染病监测能力、卫生监督能力和卫生处理能力。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分别详

见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2部分:检疫查验;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3部分:传染病监测;

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4部分:卫生监督;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5部分:卫生处理。

4.2.2总体要求

应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其他卫生法律法规,

在各口岸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等工作。

4.3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应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境卫生检疫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预案》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其他卫生法律法规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

行李、邮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此部分的内容详见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第6部分:应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DB15/T1007.1—2016

5各口岸卫生检疫实验室建设标准

详见附录C。

3

DB15/T1007.1—2016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分级情况

表A.1各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分级情况

一级口岸二级口岸

应完全具备口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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