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191-2019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DB34/T 1191-2019 Procedure for Periodic Inspection of Metallic Atmospheric Tank Vehicles for Transporting Hazardous Materials by Road in Liquid Form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191-2019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1-04
实施日期
2019-12-04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43.080.10

T59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191—2010

代替DB34/T1191-2010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

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Roadtankerfordangerousliquidgoodstransportation—Periodicalinspection

regulationofatmosphericpressuremetaltank

文稿版次选择

2019-11-04发布2019-12-04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1191—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4/T1191-2010《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本标准与DB34/T1191-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的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第3章);

——修改了条款内容(见3.1);

——删除了上一版本的3.2;

——删除了上一版本的4检验周期c)中的“并报检验单位审查”;

——将“5检验项目”和“6检验内容”归纳整理为“5检验项目和内容”;

——在原6.5条后增加“5.6内部检查”内容;

——7检验结论及报告出具做了修改;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A。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小勇、苏本金、胡超杰、王立辉、韩啸、陈习文、高万东、刘长仙、张德镇、

张锐。

I

DB34/T1191—2010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一般要求、周期、项目和内

容、检验结论及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

久性连接的金属罐体的定期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金属、真空绝热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3一般要求

3.1罐体定期检验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3.2使用单位在送检前应将罐体外表面清洁干净,检验时罐体内介质应清空;需要进入罐体内部检验

的,应将内部的介质处理干净,盛装易燃、易爆、助燃、毒性、腐蚀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置换、中和、

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

换。

3.3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检验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对检验检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

识和控制,确认符合现场检验条件。

3.4使用单位在送检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罐体的出厂技术文件、改造和维修资料、上次检验报告、使

用记录以及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

3.5检验检测用仪器、仪表、量具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检验用照明灯具和电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

4检验周期

4.1罐体的定期检验应每年进行1次。

4.2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罐体发生事故,对罐体可能造成损伤的;

b)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的;

1

DB34/T1191—2010

c)罐体变更装载介质的(使用单位应取得原生产单位的同意);

d)停用1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5检验项目和内容

5.1检验项目

罐体定期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外表面宏观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检查、泄漏试

验。必要时进行焊接接头无损检测、罐体内宏观检查。

5.2资料审查

5.2.1检验前应审查以下资料:

a)罐体的出厂技术文件;

b)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

c)上次定期检验报告;

d)改造与重大修理记录。

5.2.2本标准5.1.1a)、b)中的资料在罐体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5.3外表面宏观检查

5.3.1外观检查

5.3.1.1罐体外表面应无裂纹、泄漏及其它可能影响运输安全的问题。

5.3.1.2焊接接头表面不应有裂纹、气孔、夹渣等缺陷。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或机械损伤经打磨后,其

厚度应不小于母材的厚度。

5.3.1.3焊接接头咬边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00mm,焊接接头两侧咬边的总长不应超过该条焊接接头

总长的10%;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装运剧毒类介质及高合金钢制罐体的焊接接头不得有咬边缺

陷。

5.3.1.4罐体护栏、人孔及人孔盖、观察孔应无腐蚀、变形;扶梯、罐顶操作平台、遮阳罩与罐体的

连接应牢固。

5.3.1.5有保温层的罐体,保温层应无破损、脱落、潮湿。

5.3.1.6罐车底部沉淀槽应无变形、泄漏。

5.3.1.7罐体表面油漆防腐层应完好,铝及铝合金或不锈钢制罐体的涂漆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5.3.1.8罐体的标志、标识应符合GB18564.1-2006的规定。

5.3.1.9对焊接接头的可疑部位,宜采用无损检测的方法进行检验。焊接接头的射线、磁粉和渗透检

测应符合NB/T47013.2、NB/T47013.4、NB/T47013.5的规定,其合格级别应符合GB18564.1-2006

的规定。

5.3.2结构检查

5.3.2.1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应采用全

焊透对接结构。

5.3.2.2装运剧毒类介质的罐体,其人孔、接管、凸缘等与筒体或封头焊接的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

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

5.3.2.3装运剧毒类介质或GB18564.1-2006的附录A中试验压力不低于0.4MPa的罐体应采用圆形

截面。

2

DB34/T1191—2010

5.3.2.4罐体与底盘支座连接的结构形式检查。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应牢固可靠。

5.3.2.5焊缝的布置应符合GB18564.1-2006的规定。

5.3.2.6上述检查项目仅在首次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5.3.3几何尺寸检查

5.3.3.1罐体外形尺寸的测量。

5.3.3.2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b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单位:mm

对口处钢材厚度对口错边量

δsb

纵向焊接接头环向焊接接头

≤12

≤δs/4≤δs/4

注:嵌入式接管与筒体或封头对接连接焊接接头,按环向焊接接头的对口错边量要求

5.3.3.3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棱角度E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单位:mm

棱角度

接头处钢材厚度

E

δs

轴向焊接接头环向焊接接头

≤6≤5≤5

>6≤(δs/10+2)且≤5≤(δs/10+2)且≤5

5.3.3.4封头表面的凸凹量C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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