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728-2016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DB33/T 728-2016 Elevator maintenance and safe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728-2016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1-18
实施日期
2016-02-18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90

Q78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728—2016

代替DB33/728-2009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rulesforthemaintenanceserviceoflifts

2016-01-18发布2016-02-18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728—2016

前言

本标准依据国标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T5001《电

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DB33/728-2009《电梯维

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代替DB33/728-2009《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与DB33/728-2009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为了统一和规范名称,根据TSGT5001,将原标题《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更名为《电

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标准由强制性改为推荐性;

——针对法规规范对家用电梯监管的进一步明确,在适用范围上,新版修订为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

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增加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维保点的定义;

——对3.4、3.5、3.6、3.7条按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

质检特〔2014〕260号)要求进行了重大修改,引用了其中相应的内容条款,对3.5“改造”

中“d)读卡器”增加了一条注3,对施工过程中“读卡器”是改造还是大修作出规定,删除了

原3.8条;

——对原第5、6、7章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原维修保养单位的设立、资质、条件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并合并为本标准的第5章;

——根据行政改革的需要,将原“分支机构必须行政许可”改为企业自主选择;

——新增了第10章“监督管理”;

——对原8、9、10、11章节和内容以及附录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订,对使用单位如何确定作出规

定,新增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以及风险评估的相应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嘉兴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

与节能协会、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州

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

州容创电梯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绿城集团格灵通电梯工程有

限公司、嘉兴市巨通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祝新伟、陈学成、苏万斌、刘乐雄、郭顺松、叶晓新、陈巍、毛晓松、曹光敏、

戎安心、沈建康、阮建刚、唐贵长、顾国明、朱卫峰、陈建伟、李强、江晓兵、袁剑锋、潘相晨、李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第一次修订于2016年。

I

DB33/T728—2016

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调整范围电梯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7588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18775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维修规范

GB21240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5194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DB33/T869在用电梯风险评价规则

DB33/T955曳引式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7588、GB16899、GB21240、GB25194、GB/T18775和GB/T70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梯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电梯使用单位

具有在用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包括个人),即电梯产权所有者或受其委托、授权的电

梯管理者。

1

DB33/T728—2016

3.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可以是电梯生产单位(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法人机

构及其分支机构或维保点。

3.3.1法人机构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

证的电梯生产单位。

3.3.2分支机构

法人机构在注册地之外的设区的市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从事电梯安装、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派出机构。

3.3.3维保点

法人机构在注册地之外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电梯日常维护

保养的施工点。

3.4

安装

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

括移装。

注:安装不包括施工所须脚手架的安装和拆卸。

3.5

改造

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

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

a)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

重量除外)、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

b)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

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梯级、踏板(或胶带)、

扶手带、附加制动器(注2);

c)改变层(轿)门的类型、增加层门或轿门;

d)加装自动救援操作(停电自动平层)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读卡器(IC卡)(注3)等,

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

注1:改变电梯的调速方式是指:如将乘客或载货电梯的交流变极调速系统改变为交流变频变压调速系统;或者改

变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调速系统,使其由连续运行型改变为间歇运行型等;

控制方式是指:为响应来自操作装置的信号而对电梯的启动、停止和运行方向进行控制的方式,例如:按钮

控制、信号控制以及集选控制(含单台集选控制、两台并联控制和多台群组控制)等。

2

DB33/T728—2016

注2:规格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不同技术参数、性能的标注,如:工作原理、机械性能、结构、部件尺寸、安装

位置等;

型号是指:制造单位对产品按照类别、品种并遵循一定规则编制的产品代码。

注3:读卡器信号被电梯控制系统所采集并控制电梯运行应按改造,若仅作为开关或通断信号不被电梯控制系统所

采集应按一般修理。

3.6

修理

用新的零部件替换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对原有零部件进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变电梯的原性

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

3.6.1重大修理

包括:

a)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b)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c)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d)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3.6.2一般修理

包括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

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

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

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或胶带)、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3.7

维护保养

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

换易损件的活动;包括裁剪、调整悬挂钢丝绳,不包括上述安装、改造、修理规定的内容。

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缓冲器、梯级、踏板、扶手带、

围裙板等实施的作业视为维护保养。

4基本要求

4.1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为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

技术规范的电梯,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

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4.2电梯制造单位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对电梯制造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对本单位制造的在用电梯应进

3

DB33/T728—2016

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建议,并持续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

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对本单位制造的电

梯进行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4.3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电梯维护

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4.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检验、检测结果

和鉴定结论负责。

4.5电梯行业协会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电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维护保养质量提升,规范电

梯维护保养市场秩序,倡导良好的竞争环境,防止低价恶意竞争。

5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要求

5.1法人机构

5.1.1资质

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场所,以及健全的质量保证、

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并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

5.1.2设立要求

法人机构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依法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5.1.3管理要求

法人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的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

责任。

5.2分支机构

5.2.1资质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场地、维护保养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健全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

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法人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覆盖,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依据国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取得相应许可,也可由法人机构书

面授权。

5.2.2设立要求

4

DB33/T728—2016

维护保养法人机构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应在该设区的市的辖区内设立分支机

构,分支机构应根据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从事电梯维护保养,负责该区域内电梯维

护保养工作的管理。

电梯制造单位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仅从事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且数量不超过200台时,可以

不设立分支机构。

5.2.3管理要求

5.2.3.1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可以以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

作,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分支机构和维保点必须以取得许可的法人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不得

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超越许可资质承揽维护保

养业务。

5.2.3.2在当地办理公司登记。

5.2.3.3应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

别(仅限维护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和管理职责等权限的限制。

5.2.3.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应不小于80m2。

5.2.3.5人员要求应满足:

a)至少有1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1名检验人员;

b)至少有1名具备相关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资格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者有1名具有相关专

业的高级技工(国家三级)以上的技术工人;

c)实际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

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且不得少于2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积极提升实际维

保作业人员的综合技能,通过培训考证等形式,提高持证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当中级技

工(国家四级)人员比例达到持证作业人员的50%以上时,人均保养台量可放宽至45台/人;

d)工程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注:1、相关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

2、a)项的人员不得兼职b)、c)项的工作。

5.2.3.6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电焊气割工具;

——起重设备;

——限速器测试仪;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5.2.3.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文件;

——与所维护保养电梯的种类和型号相适应的作业指导文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文本。

5.2.3.8应建立维护保养电梯的台帐,并保存相应的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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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728—2016

5.2.3.9应设有24小时值班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热线。

5.3维保点

5.3.1资质

维保点应当具有相应的人员、场地、维护保养条件、检测手段,以及健全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

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法人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覆盖。

5.3.2设立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在注册地外设区的市仅从事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且数量不超过200台时,可以

直接设立维保点,维保点根据法人机构在其自身资质范围内书面授权,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法人机

构和分支机构在实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县(市、区)宜设立维保点,在电梯数量较多的单位宜派

驻值班维保人员。

注:省外电梯制造单位在本省设立维保点前,应在本省内先设立一家分支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技术支持。

5.3.3管理要求

5.3.3.1必须以取得许可的法人机构名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服从分支机构的管理。

5.3.3.2具有法人机构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应明确维保点的负责人和对授权的设备类型、施工类别(仅

限维护保养,下同)、技术参数、区域范围等权限的限制。

5.3.3.3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和仓库的总建筑面积不小于30m2。

5.3.3.4至少有2名持证作业人员,实际从事维护保养工作的技术工人数量应满足所承担维护保养电梯

的要求,持证作业人员人均维护保养电梯数量不应多于30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积极提升实际维保

作业人员的综合技能,通过培训考证等形式,提高持证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当中级技工(国家四

级)及以上人员比例达到持证作业人员的50%以上时,人均保养台量可放宽至45台。

注1:相关人员应是常驻人员,且常驻地是唯一的;

注2:维保点负责人和持证人员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等保险。

5.3.3.5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检测仪器,至少应包括:

——起重设备;

——万用表;

——钳形电流表;

——绝缘电阻测试仪;

——游标卡尺;

——常用电工、钳工工具。

5.3.3.6法人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有效覆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至少应具备:

——法人机构制定的对维保点的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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