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4/T 1008-202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理发场所复工卫生要求

DB3204/T 1008-2020 The hygiene requirements for opening barbershops during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VID-19 pandemic include: 1. Establishing a clean and hygienic environment, including regula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of the premises, and ensuring that all equipment and tools are disinfected before use. 2. Ensuring that all personnel wear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and follow proper hand hygiene measures when handling customers. 3. Implementing social distancing measures to reduce the risk of transmission between customers and staff. 4. Monitoring the temperature of all personne

江苏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04/T 1008-2020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3-12
实施日期
2020-03-12
发布单位/组织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适用范围
理发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对理发场所经营单位复工的卫生监督检查也可参照执行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起草人:
谈立峰、姚辉、禇苏春、惠高云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Z60

DB3204

常州市地方标准

DB3204/T1008—202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理发场所复工

卫生要求

Hygienicrequirementsofworkresumptionforbarbershopsintheperiodofnovel

coronaviruspneumoniapreventionandcontrol

2020-03-12发布2020-03-12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204/T1008—2020

前言

为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疫情期间科学有效开展理发场所复工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疫源地消毒总则》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矛盾时,应

执行其相关规定。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常州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谈立峰、姚辉、禇苏春、惠高云。

I

DB3204/T1008—202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理发场所复工卫生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理发场所复工的基本要求、防控措施要求和疫情应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理发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对理发场所经营单位复工的卫生监督检查也可参照

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7489.5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5部分:美容美发场所

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3.1

健康码healthcode

以出行轨迹、健康状况等真实数据为基础,由市民或者返工返岗人员通过网上申报,经后台审核后,

生成的属于个人的、能作为在当地出入通行电子凭证的二维码。

4基本要求

4.1组织管理

4.1.1理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4.1.2理发场所经营单位应有效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

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督促从业人员健康申报和监测、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等,并做好台

帐记录。

4.2物资保障

4.2.1理发场所经营单位应确保各类防疫物资充足到位,至少配备一周的用量。防疫物资包括:

a)75%消毒酒精或含氯消毒液;

b)消毒柜;

c)额温枪(耳温枪或其他体温计);

d)一次性手套;

e)防护口罩等。

1

DB3204/T1008—2020

4.2.2公用洗手间应配备足够的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宜提供免洗消毒洗手液或

消毒湿纸巾等。

4.3培训和宣传

4.3.1开展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知识的培训,在岗从业人员应熟知新冠肺炎的预防知识

和防治措施。

4.3.2在场所内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健康宣教。

5防控措施要求

5.1场所卫生要求

5.1.1座位布局

按照GB37489.5要求,每个理发座位服务面积不宜小于2.5m2;店内理发座椅间距不宜小于1.5m。

5.1.2通风换气

5.1.2.1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每日通风不小于3次,且每次不少于(20~30)min;有排气扇的开启排

气扇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

5.1.2.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并关

闭空调加湿功能,新风应直接取自室外,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每周清洗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

风口、出风口、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等相关部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WS/T396进行。

使用挂壁式空调的应每周清洗消毒滤网。并做好清洗消毒台帐记录。

5.1.3清洁消毒

5.1.3.1地面保洁

顾客剪发后,座椅、地面的头发应一客一清洁,统一收集到塑料袋内,并扎紧袋口,垃圾及时清理。

5.1.3.2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剪刀、梳子、推子、毛巾、围巾等)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公共用品

用具配备数量应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要求;宜使用一次性围巾和毛巾,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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