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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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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3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60
!7,
DB32/T4779—2024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Work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24-05-16发布2024-06-16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DB32/T4779—2024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工作程序……………………3
6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5
7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管理…………………5
附录A(资料性)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样式)………………7
附录B(资料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花名册(样式)……………………8
附录C(规范性)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基本项目……………9
附录D(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样式)…………11
附录E(规范性)职业健康检查流程图……………………13
附录F(资料性)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表(样式)…………14
附录G(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复查通知单(样式)………21
附录H(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样式)………22
附录I(资料性)疑似职业病通知单(样式)………………26
附录J(资料性)职业禁忌证通知单(样式)………………27
参考文献………………………28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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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无锡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恒东、张红兵、朱宝立、韩磊、谢丽庄、杨泽云、张荣、孙纳、曹文东、双家兵、
王杰、周鹏、刘涵。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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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及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及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及职业卫生监管
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Z9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
GBZ/T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Z/T157、GBZ/T224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外出职业健康检查out⁃of⁃home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离开其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开展
的职业健康检查。
3.2
跨区域职业健康检查cross⁃regional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外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
3.3
常规医学检查routinemedicalexaminations
常规医学检查指作为一般健康检查和大多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健康检查都需要进行的检查项目。
4基本要求
4.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4.1.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4.1.2有固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400m2。设有问诊、内科(神经内科)、外科、皮肤科、耳
鼻喉口腔科、眼科和X射线检查等主要科室,以及B超、心电图、电测听、肺功能等功能检查科室,每个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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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不少于6m2。设有标准隔音室及独立的档案管理室。设有标准规范的临床检验及毒物检验实验室。
4.1.3工作场所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仪器设备放置妥当,照明、温湿度、噪声、整洁卫生等环境条件
符合仪器使用要求。
4.1.4实验室应整洁有序,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制度,配备有必要的防污
染、防火、通风排毒系统和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4.2人员
4.2.1基本人员配置:至少各有1名内、外、耳鼻喉、口腔及职业卫生专业执业医师。至少有3名医学影
像(包括X线影像、B超和心电图各1名)专业执业医师。至少2名执业护士。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不
少于2名,其中1名中级职称;毒物化学检测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至少1名职业病信息报告员;1名计
算机相关专业人员。
4.2.2从事接触粉尘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还应至少具有1名职
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肺功能检查或呼吸科执业医师1名,肺功能
检查医师可由经过培训的内科医师承担。
4.2.3从事接触化学因素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至少具有1名职
业性化学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皮肤科、神经科及肺功能检查医师各1名。
4.2.4从事接触物理因素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至少1名具有物
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和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眼科、电测听检查医师各1名,
电测听检查医师可由经过培训的耳鼻咽喉科医师承担。
4.2.5从事接触放射因素类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至少1名具有职
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1名放射生物检测的技术人员和1名眼科医师。
4.2.6从事接触其他类(特殊作业)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了具备基本人员配置外,至少1名
具有职业性其他疾病诊断医师资格的主检医师,神经科、电测听和肺功能检查医师各1名。
4.2.7每个机构应具有1名专职的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且唯一执业地点在该机
构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或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
术规范。
4.2.8每个机构应具有1名专职的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且唯一执业地点在该
机构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或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技术规范。
4.2.9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控制员、职业病诊断医师、信息报告人员、临床实验室技术人员、毒
物化学技术检测人员每2年参加省级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并考
核合格。
4.3仪器设备
4.3.1具备能满足与备案开展的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3.2开展外出职业健康体检的,还应具备移动放射体检车及标准隔音室车一辆,无线局域网体检系
统1套。
4.3.3仪器、设备、车辆应符合放射防护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
4.3.4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4.3.5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软件,并能和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对接。
4.3.6具有职业病网络报告的专用电脑、网络、账号等网络报告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4.3.7从事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使用的部门和个人应建立信息使用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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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
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向同级系统管理员和业务管理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4质量管理
4.4.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成立质量管理部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体系文件。
4.4.2具有专职的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兼职的质量控制员,并有任命文件。
4.4.3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实验室管理、档案管理、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制度。
4.4.4具有职业健康检查程序文件、各种体格检查、功能检查和临床实验室检查操作规程。
4.4.5建立内外部质控持续改进制度,对开展内、外部质控取得的可疑或不满意结果,需要分析查找原
因,制定纠正和持续改进措施。
4.4.6具有每年的内、外部质控计划、实施方案和记录,每年质控工作总结。
4.4.7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自评、实验室室间比对、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活动。
5工作程序
5.1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收集
5.1.1用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济性质、行业类别、规模等基本情况(见附录A)。
5.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在岗状态、接触时间(见附
录B)。
5.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5.1.4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上述资料,并对上述资料签字及加盖公章确认。
5.2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确认
5.2.1一般要求
主检医师负责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确认。
5.2.2项目确认
5.2.2.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基本项目、必检项目和选检项目。
5.2.2.2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对应的检查项目均要包括基本项目,项目按照附录C,目的是掌握劳动
者基础健康信息,建立劳动者基础健康档案。必检项目、选检项目按GBZ98、GBZ188执行。
5.2.3周期确认
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浓度(强度)、在岗状态确定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5.3委托协议签订
委托协议书内容应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体检人数、日受检人
数、检查类别、检查项目、体检注意事项、检查的时间及地点、完成期限、体检费用及支付办法等。委托协
议书编号、日期、签字、公章等基本要素要齐全(见附录D)。
5.4职业健康检查实施
5.4.1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
查。介绍信中应明确劳动者的岗位、工种、在岗状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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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程序要求科学、客观、公正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
康检查工作流程按附录E执行。
5.4.3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更换工作岗位时,应按照原岗位危害因素类别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同时
应依据新岗位的危害因素类别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前一单位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能代
替新用人单位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4.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备案的检查类别范围内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5.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能承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需要委托其他机构开展时,被委托机构应当是
符合质量控制相关要求、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并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5.4.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5.4.7因工作需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的,应经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具
备远程职业健康检查和样本处理能力进行核定后,再经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其开展外出职业健康
检查的区域,并完成备案工作。
5.5报告出具
5.5.1报告时限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实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报告延迟时,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及时和用人单位做好沟通,并作出双方认可的书面说明和解释。
5.5.2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种类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分为个体结论报告、总结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三种。职业健康检查
结果的报告和评价应遵循法律严肃性、科学严谨性和客观公正性。
5.5.2.1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
5.5.2.1.1职业健康检查个体结论报告应由诊断医师审阅后出具体检结论并签名(见附录F)。
5.5.2.1.2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劳动者个体健康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4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疑似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可能患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c)职业禁忌证: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的患者,需写明具体疾病名称;
d)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检查指标的异常。
5.5.2.1.3受检者与目标疾病有关的某项或几项检查指标异常,需要重复检查确定者应进行复查。职业
健康检查机构应出具复查/复检书面通知,明确复查的内容、时间及复查注意事项(样式见附录G)。
5.5.2.1.4用人单位应该在接到复查通知书一周内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用人单位未在职业健康检查机
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复查/复检,视为放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出具
报告。
5.5.2.1.5复查不是最终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结论。复查应在总结报告出具前完成。
5.5.2.1.6在确定职业禁忌证时,应注意以为劳动者提供充分就业机会为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强调
有职业禁忌的人员在从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更易导致健康损害的必然性。本标准中患有
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证中未控制的疾病指未采取或采取干预措施
后疾病的相关指标仍未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5.5.2.1.7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放弃职业健康检查必检项目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体检流转单或体检
报告中注明,并请劳动者签字确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一周内
前来补检,未按规定时间前来补检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仅对该劳动者出具普通健康体检结论,而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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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主检结论。
5.5.2.2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
5.5.2.2.1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给委托单位(用人单位)的书面报告,是对本次职
业健康检查的全面总结和汇总分析,内容应包括: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影印件、职业病诊断医师证
书影印件、评价依据、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种类、委托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检查人数、检查时间和
地点、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或异常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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