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DB23/T 2835-2021 "Interface Specification for Data Exchange and Sharing of "Internet Plus" Supervision System"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99
CCSL67
DB23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T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
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2021-04-13发布2021-05-12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23/T2835-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
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魏林、沙宁、阚洪锦、彭雪松、董月成、赵静、刘晓华、李陆、朱若平、陈卓、
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
I
DB23/T2835-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
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接口的通用要求,描述了框架、流程和共享服
务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部门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以及各级部门注册使
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共享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JJG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
GJJGC5117—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大数据中心数据质量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管数据
各级部门采集汇聚的监管对象、监管行为、执法监管人员、投诉举报、互联网舆情、知识库、“双
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重点事件等数据。
3.2
监管对象
行政相对人(企业、社会团体、特定自然人)、特种设备和特定产品等被监管的目标对象。
3.3
行政相对人
为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
人或组织。
3.4
数据交换
1
DB23/T2835-2021
监管业务数据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各级部门系统之间互相发送、传输和接收,具体业务包
括数据汇聚和数据推送。
3.5
资源提供方
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中心和各厅局的省统建系统。
3.6
资源需求方
在数据汇聚过程中,指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在数据推送过程中,指各级部门系统;
在数据共享服务过程中,是指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申请、调用监管共享接口的各级部门。
3.7
数据质量
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时,数据的特性满足明确和隐含要求的程度。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JSONJavaScript对象标记(JavaScriptObjectNotation)
REST表述性状态传递(RepresentationalStateTransfer)
5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
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见图1。
2
DB23/T2835-2021
图1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框架示例
6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总体流程
6.1建立监管数据中心
依据GJJG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在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
系统下建立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
6.2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
在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分别建立监管专题数据库,通过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平台级联模块连通两级监管数据。
6.3梳理监管数据汇聚责任清单
依据GJJG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梳理各级部门监管数据汇聚目
录,形成各级部门数据汇聚责任清单,发布到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门户和省“互联网+监管”
工作门户。
6.4开展监管数据汇聚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市两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通道,在全省范围开展监管数据汇聚,
汇聚的数据按照GJJGC5106—2019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标准要求进行校检,合格的
数据汇聚到黑龙江省监管数据中心,不合格的数据整改后重新提交。
6.5建设监管应用,开展共享服务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以汇聚的监管数据作为支撑,建设监管应用,其中可共享的应用服
务发布到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有需求的部门可自行申请使用。
3
DB23/T2835-2021
7数据交换
7.1数据交换总体框架
7.1.1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图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各级部门系统连通,汇聚监管数据,
各级部门提出的数据申请,由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受理,并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
交换平台推送数据或提供接口服务。数据交换总体框架参见图2。
图2数据交换总体框架示例
7.1.2数据汇聚
各级部门系统的监管业务数据,按数据汇聚标准和数据汇聚流程,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
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的过程,或使用系统上报方式,在黑
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补录模块进行数据补录的过程。数据汇聚流程见7.3.1。
7.1.3数据推送
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根据各级部门的监管数据申请,按数据推送标准和数据推送流程,
采用数据库交换方式,通过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交换至各级部门系统的过程。数据推送流程
见7.4.1。
7.2数据交换总体要求
7.2.1交换方式
数据汇聚方式支持前置库对接、格式文件导入和系统补录三种方式:
a)各厅局有监管业务系统且可进行系统对接的,通过前置库对接模式开展数据汇聚;市地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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