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SJD 50-2024 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自查工作指南
T/WSJD 50-2024 Guidelines for self-inspection of internet hospital professional conduc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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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与管理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监督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督局、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卫生监督所、北京圆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昭德医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抖音集团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黄海潇、吴昕霞、张大帆、张海燕、崔艳红、胥雪冬、张珂、吕艳丽、陆宇、 韩红星、于盼、沈宏振、韩云霄、姜江、于娟、杨明波、万文奇、高静、冯旭、解婧琳、吴芳、张一飞、柳枫、汪学英
- 出版信息:
- 页数:2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20
CCSC05
/WSJD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团体标准
T/WSJD50—2024
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自查工作指南
Guidelinesforself-inspectionofpracticeconduct
ininternethospitals
2024-03-11发布2024-03-26实施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发布
T/WSJD50—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自查重点内容.......................................................................3
6自查前工作准备.....................................................................3
7自查的方法措施.....................................................................3
8自查结果的确认与处理...............................................................4
附录A(资料性)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指引...................................6
参考文献............................................................................18
I
T/WSJD5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卫生监督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卫生监督协会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与管理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卫
生健康监督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宁夏回族自治
区银川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督局、北京市
顺义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卫生监督所,北京圆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昭德医
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抖音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海潇、吴昕霞、张大帆、张海燕、崔艳红、胥雪冬、张珂、吕艳丽、陆宇、
韩红星、于盼、沈宏振、韩云霄、姜江、于娟、杨明波、万文奇、高静、冯旭、解婧琳、吴芳、张一
飞、柳枫、汪学英。
II
T/WSJD50—2024
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自查工作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自查重点内容、自查前工作准备、
自查的方法措施、自查结果的确认与处理。
本文件适用于互联网医院对本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的自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互联网医院internethospital
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申请设置并获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医疗机构。
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3.2
依法执业自查practiceself-inspectioninaccordancewiththelaw
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
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
3.3
专项自查specialself-inspection
互联网医院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3.4
日常自查routineself-inspection
互联网医院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情况检查。
3.5
数据自动核验automaticdataverification
数据 自动核验是指通过数据自动比对的形式开展的检查形式。
3.6
数据比对datacompariso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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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比对是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与预先设定的验证条件相比对,对不符合验证条件
的数据提出警示信息,自动拦截或通过人工核验的形式拦截或发现不符合要求行为的检查形式。
4基本要求
4.1组织架构
4.1.1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将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工作纳入实体医疗机
构依法执业自查的内容,在依法执业自查组织架构内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
员,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执业
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依法执业日常管理与自查,记录并向本机构依法执业管理部门报告自
查情况。
4.1.2医务人员对本人依法执业行为负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保
证医务人员掌握依法执业相关规范和要求。
4.1.3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依法执业自查管理人员培训,加强业务学习,保证
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质量。
4.2制度建设
4.2.1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组织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制止、纠正、报告违法执业行为。
4.2.2鼓励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的诊疗活动加大智能监管技术研发和投入,以加强依法执业风险管
理,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4.3相关部门及职责
4.3.1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管理部门下设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
本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4.3.2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管理部门可由本机构互联网医院专职管理部门担任,或挂靠在相关管
理部门中。
4.3.3相关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依法执业相应内容的自查工作,可单独设立或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合并
设立,职责分工如下:
——医务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依法执业自查工
作。
——药学管理部门:负责处方审核、药事管理等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医疗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医院医疗技术准入、管理等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相关临床科室:负责本专业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护理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医院护理服务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病案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文书、诊疗相关资料管理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和互联网信息安全依法执业自查工作。
4.3.4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合理确定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部门和分工。
4.4自查频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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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
医院各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根据依法执业相关情况或相关部门要求不定期开展专项自
查。
对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内容,应适当增加专项自查频次;对依法执业落实较好的内容,
可适当减少专项自查频次。
5自查重点内容
5.1互联网医院线上诊疗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机构资质及执业管理;
——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药学服务管理;
——医疗文书及资料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
——儿科诊疗服务管理;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投诉举报管理;
——既往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2互联网医院应将互联网医院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和培训情况纳
入依法执业自查。
5.3互联网医院可根据开展的诊疗活动范围,适当调整依法执业自查范围和内容。
5.4详细检查内容见附录A。
6自查前工作准备
在开展自查前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准备:
——人员准备:在自查前,应组织本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和临床专家根据自查任务组成不同自查工
作小组;
——信息准备:熟悉本机构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情况,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负责部门准
备好相关制度文本、资质证明文件及工作记录文件;互联网医院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互联网
医院不良事件相关信息,并结合本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进行风险防范评估,将风险点纳入自
查内容。
——文件准备:确定自查工作内容、准备检查记录表格。
7自查的方法措施
7.1数据自动核验
数据自动核验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 医务人员身份核验;
——诊疗活动与诊疗科目、医务人员相符的核验;
——病历书写完整性核验;
——处方审核;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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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利用数据自动核验的项目。
7.2现场检查
对不能实现数据自动核验的内容,应当采取现场检查的形式对互联网医院运行和诊疗活动情况进
行检查,发现依法执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并进行改进。现场检查的形式主要包括:
——听取陈述;
——现场询问;
——现场查看;
——专家评审;
——文件查验;
——其他适当的现场检查方式。
8自查结果的确认与处理
8.1记录和存档
8.1.1依法执业自查管理部门组织全面自查后,应当收集整理各项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并进行
内部公示,对发现的违法执业行为督促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整改报告留存备查。
8.1.2依法执业自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部门日常自查和专项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问题整改和
落实,并做好记录。
8.1.3各部门日常自查和专项自查后,应当如实记录自查情况,对发现的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整
改,并将整改报告留存备查。
8.1.4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确定整改时间表,记录整改进度,做好整改
报告存档备查。
8.1.5档案资料建议自归档后至少保存3年。
8.2报告
8.2.1一般情形
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应当报互联网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8.2.2重大违法行为
互联网医院在自查工作中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逐级报告,直至上报至所在地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
上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的判定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执行。
8.3公示
8.3.1互联网医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内部公
示制度并定期公示自查工作情况。
8.3.2公示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8.4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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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和落实依
法执业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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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SJD50—2024
附录A
(资料性)
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指引
指标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合作查验合作协议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
证》登记的名称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记的名称是否符合要求。有依托实体医疗机
名称
构的,还应核查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是否有效
互联网医院执业地址互联网医院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地址执业核查互联网医院执业地址与《医疗机构执业
地址
许可证》登记地址是否一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有效证》有效期内内,依托实体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还需查
期验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可设置自动预警条件进行数据自动核验
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记录,依
资质
证》校验情况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托实体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还需查验实体
及执证件
校验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情
业管管理
况,核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要
理
求进行校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必须询问有关人员、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登记事项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证》登记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依托实体机
变更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还需查验实体医疗
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设置
情况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服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接到暂缓校验通知,查询医疗服务信息和广
务信息和广告发布情告发布渠道,是否均下架
暂缓
况
校验
暂缓校验期内执业情暂缓校验期内不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现场查看,查阅接诊记录
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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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法
出租不对外出租、承包医互联网医院不得将许可的诊疗科目出租、承包、转包给他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协议
承包疗科室人经营
医疗机构歇业情况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现场查看、询问有关人员、调阅相关文件材
歇业。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料。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
停业
院,应查验实体医疗机构停业情况。核实医
疗机构歇业时是否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查看相关制度建立情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现场查验相应文件资料
制度
况使用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在线复诊患者风险评
建立
估与突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等,并根据法规要求及时修订
服务服务流程建立和公示应当制定明晰的服务流程并公示现场查看
流程情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查看互联网诊疗平台公示情况
证》、诊疗科目、诊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看
公示
疗时间和收费标准公
示情况
医疗机构的名称使用互联网医院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互查看相关文书
名称管理情况联网医院名称不得转让。
执业
标识互联网医院印章、互联网入口标识以及医疗文书中使用的
行为
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互联网医院的名称相同
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查看,核实开展的诊疗活动是否与核准
执业与开展的诊疗活动情登记的诊疗科目一致。有条件的建议实现对
范围况第一诊断和诊疗科目一致性的比对,数据自
动核验
科室互联网医院临床科室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不得超现场查看
设置设置情况出实体医院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范围。
互联网医院执业医师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查阅医师职称文件,有条件的可采用数据自
人员
配备情况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动核验,设置自动预警
配备
实体医疗机构(可多点执业)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QC/T 1134-2020 发动机进气水分离试验方法 2020-08-31
- QC/T 1133-2020 商用汽车空气滤清器安全滤芯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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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H/T 1322-2021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准则 2021-01-28
- QC/T 793-202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空气滤清器 2020-08-31
- QC/T 770-2020 汽车用干式空气滤清器总成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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