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766-2023 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规范

DB45/T 2766-2023 Property insurance industry major disaster emergency handling specification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5/T 2766-2023
标准类型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12
实施日期
2024-02-01
发布单位/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及各地市分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急处理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行为。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标准化协会、广西大学。
起草人:
丘耿、钟秀文、陈鹏飞、徐海、梁星、廖畅江、唐金成、谢宏昭、黄林华、莫耀林、陆阳。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60

CCSA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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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45/T2766—2023

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emergencyhandlingofmajordisasters

andaccidentsofpropertyinsuranceindustry

2023-12-12发布2024-02-01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45/T2766—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提出、归口并宣贯。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广西标准化协会、广西

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丘耿、钟秀文、陈鹏飞、徐海、梁星、廖畅江、唐金成、谢宏昭、黄林华、莫

耀林、陆阳。

I

DB45/T2766—2023

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理赔服务、争议处理、数据管理、宣传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及各地市分局、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分支

公司和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急处理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majordisastersandaccidentsofpropertyinsuranceindustry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相关的标的,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情况的严重自然灾害、

重大意外事故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4基本原则

4.1统筹指挥协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及各地市分局在职责范围内统筹财产保险业集

中资源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处置。

4.2以人民为中心: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应以人为本,进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积极配合党

委政府及法定授权部门进行救灾救援,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4.3服务标准统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及各地市分局应指导财产保险业结合灾害事故

特点,优化工作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快速高效理赔,防范理赔欺诈,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功

能。

4.4属地处置管理: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

管局或各地市分局根据事故等级统筹开展事故处置应对、损失摸排、保险理赔以及信息报送等工作。

4.5分级响应联动: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

监管局及各地市分局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和应对处置措施。

5组织领导

5.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应成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各地市分局、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及事故涉及相关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分支

公司。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调度行业资源,研究部署灾害事故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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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处理原则,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应成立分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分管理赔工作的分公司副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

责落实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应急的决策和指导在分公司层面的落地实施,以及负责分公司

级大灾处理的决策和指挥。

5.2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完成应急处理工作,制定财产保险业处理方案,

统一宣传口径,协调、组织、管理和监督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分支公司开展工作。分公司重大

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负责按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决策、指挥开展重大

灾害事故理赔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5.3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重大灾害事故损失情况或影响程度,启动应急

预案,协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地市分局开展与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应急管理、气象、地

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对话,协调处理保险消费者投诉,组织理赔客户回访和座谈。

5.4分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分公司内外部救援和理赔资源,根据灾害损失

情况或影响程度,组建重大灾害事故理赔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灾区,及时掌握受灾区域、事故案量及险

种分布情况,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先办。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分公司应加强与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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