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379-1990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2379-1990 Regulations of monitoring for environmental nuclear radiation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2379-1990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0-06-09
实施日期
1990-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核工业总公司华清公司
起草人:
赵亚民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18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12379-90

Regulationsofmonitoringfor

environmentalnnelearradiations

1主肠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一般性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环境核辐射监测.

2引用标准

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3术语

3.1源项单位

从事伴有核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且其辐射源的活度或放射性物质的操作量大于

GB8703规定的豁免限值的一切单位.

3.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3.3核设施

从铀牡矿开采冶炼、核然料元件制造、核能利用到核燃料后处理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所有必须考虑

核安全和或()辐射安全的核工程设施及高能加速器.

3.4同位素应用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源进行科研、生产、医学检查、治疗以及辐照、示踪等实践。

3.5环境本底调查

源项单位在运行前对其周围环境中已存在的辐射水平、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以及为评价

公众剂量所须的环境参数、社会状况等所进行的调查。

3.6常规环境监测

源项单位在正常运行期间对其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以及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所进行的

定期测量。

3.了监督性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为管理目的对各核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所进行

的定期或不定期测量。

3.8质量保证

为使监测结果足够可信,在整个监测过程中所进行的全部有计划有系统的活动。

3.9质量控制

为实现质量保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3.10代表性样品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0一06一09批准1990一12一01实施

Gs12379一90

采集到的样品与在取样期间的样品源具有相同的性质。

3.11准确度

表示一组监测结果的平均值或一次监测结果与对应的正确值之间差别程度的量.

3.12精密度

在数据处理中,用来表达一组数据相对于它们平均值偏离程度的量.

4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和职责

4.1一切源项单位都必须设立或聘用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来执行环境核辐射监测。核设施必须设立独

立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其他伴有核辐射的单位可以聘用有资格的单位代行环境核辐射监测。

4.1.1源项单位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核素的性质、活度、总量、排放方式

以及潜在危险而定。

4.1.2源项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运

行期间的常规监测以及事故时的应急监测;评价正常运行及事故排放时的环境污染水平;调查污染变化

趋势,追踪测量异常排放时放射性核素的转移途径;并按规定定期向有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

部门报告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要随时报告)。

4.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设立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

4.2.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的规模依据所辖地区当前及预计发展的伴有核

辐射实践的规模而定。

4.2.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环境核辐射监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的各源项单位实施监督性环境监

测,对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水平和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实施调查、评价和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在核污染事故时快速提供所辖地区的环境核辐射污染现状;并负责审查和核实本地区各源项单位上报

的环境核辐射监测结果.

5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1在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之前,必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

5.2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要遵循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

5.2.1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首先要考虑实施监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a.评价核设施对放射性物质包容和排出流控制的有效性;

b.测定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浓度或照射量率的变化;

c.评价公众受到的实际照射及潜在剂量,或估计可能的剂量上限值;

d.发现未知的照射途径和为确定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传输模型提供依据,

e.出现事故排放时,保持能快速估计环境污染状态的能力,

f.鉴别由其他来源引起的污染;

9.对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实施调查;

h.证明是否满足限制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和要求.

5.2.2制定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还要考虑下列客观因素:

。.源项单位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排放量,排放核素的相对毒性和潜在危险;

b.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概率以及环境后果,

。.排出流监测现状,对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要求程度;

d.受照射群体的人数及其分布,

e.源项单位周围土地利用和物产情况;

i.实施环境核辐射监测的代价和效果;

g.实用环境核辐射监测仪器的可获得性;

GB12379一90

h.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

5.3对于核设施,其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应包括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

测大纲.

5.3.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

5.3.1.1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大纲应体现下述目的:鉴别出核设施向环境排放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

和关键居民组,确定环境本底水平的变化,以及对运行时准备采用的监测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查和模拟训

练.

5.3.1.2核设施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介质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辐射水平

及其变化;核设施附近的水文、地质、地震和气象资料;主要生物水(生、陆生)种群与分布;土地利用情

况;人口分布、饮食及生活习惯等。

5.3.1.3核设施运行前放射性水平调查至少要取得运行前连续两年的调查资料,要了解一年内放射性

本底的变化情况以及年度间的可能变化范围。

5.3.1.4运行前环境本底调查的地理范围决定于源项单位的运行规模,对于大型核设施供评价用的环

境参数一般要调查到80km,

5.3.2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大纲

5.3.2.1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的制定要依据监测对象的特点以及运行前本底调查所

取得的资料而定。

5.3-2.2核设施运行期间的环境核辐射监测应考虑运行前本底调查所确定的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

键居民组。测量或取样点至少必须有一部分与运行前本底调查时的测量或取样位置相同。

5.3.2.3对于存在事故排放危险的核设施,运行期间环境核辐射监测大纲必须包括应急监测内容。

5.3.2.4对于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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