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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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未来信息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奥(广东)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省燃气协会
- 起草人:
- 吕雅伦、汪丰梅、杨四勤、洪文辉、龚国华、张卫红、肖赛、姜鑫、徐业清、梁锡亮、侯运波、崔楠、刘斌、郑宗铭、王庚、谢娴
- 出版信息:
-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71.060
CCSC66
GDRX
T/GDRX1006—2024
广东省燃气协会团体标准
城镇燃气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Safetyregulationsofspecialworkincitygas
2024-3-1发布2024-5-1实施
广东省燃气协会 发布
T/GDRX1006—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作业要求............................................................................3
5特殊作业............................................................................4
5.1动火作业........................................................................4
5.2有限空间作业....................................................................6
5.3盲板抽堵作业....................................................................7
5.4高处作业........................................................................7
5.5吊装作业........................................................................8
5.6临时用电作业....................................................................9
5.7动土作业........................................................................9
5.8带气作业.......................................................................10
5.9管网升压.......................................................................12
附录A(资料性)安全作业票的管理.....................................................13
A.1安全作业票的区分...............................................................13
A.2安全作业票的办理、审批和使用...................................................13
A.3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限...........................................................14
A.4安全作业票保存.................................................................14
附录B(资料性)安全作业票的样式.....................................................15
I
T/GDRX1006—2024
前言
为加强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对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
规程进一步明晰城镇燃气行业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规范作业安全风险辨识、安全控制措施等,制
定本文件。
本文件依照T/CGAS1000-2021《中国城市燃气协会标准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制。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燃气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编单位:广东华晟安全职业评价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未来信息有限公司、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奥
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广东省燃气协会。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由广东省燃气协会制订,其版权归广东省燃气协会所有。除了用于国家法律或事先得到广东
省燃气协会书面许可,文件的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手段进行复制、发行、改变、翻译和汇编。
如需申请版权许可,请联系广东省燃气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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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gdrqxh@163.com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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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
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带气作业、管网升压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运营中涉及的特殊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5009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0540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3087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6095坠落防护安全带
GB2811安全帽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3980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48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GB51210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GB/T5145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T28055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260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
CJJ5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63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T180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CJJ/T250城镇燃气管道穿路越工程技术规程
CJJ/T275-2018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TCGAS017-2021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投产前安全检查规范
JB/T2772阀门零部件高压盲板
HG/T21547管道用钢制插板、垫环、8字盲板系列
SY/T4114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站(厂)干燥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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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5858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T5922天然气管道运行规范
Q∕SYTZ0394工业动火作业
Q∕SYGDJ.0356天然气管道试运投产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特殊作业Specialwork
城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运营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
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带气作业、管网升压作业等,可能对作业人员本身、他人
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
3.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fireandexplosivearea
燃气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3.3动火作业Hotwork
在燃气设施本体上或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区内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注:明火是指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3.4有限空间作业Confinedspaceentry
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注:有限空间是指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3.5盲板抽堵作业Blinding-pipelineoperationwithstopplate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3.6高处作业Workatheight
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注:坠落基准面是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
3.7吊装作业Liftingwork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8临时用电Temporaryelectricity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9动土作业Excavationoperation
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且深度超过1.5米的作业。
3.10带气作业workongasequipment
在燃气厂站设施或输气管网进行置换、带气接驳、改管、维护、抢修、拆装盲板、通气点火等危险
程度较高的生产作业。
3.11停气作业Interruptoperation
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通过关闭阀门、封堵等方法切断气源中断供气的作业。
3.12管网升压作业Pressureriseingas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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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燃气输配能力不足,提升燃气管网运行压力的作业。
3.13带压开孔hot-tapping
利用专用机具在有压力的燃气管道上加工出孔洞,操作过程中无燃气外泄的作业。
3.14封堵plugging
从开孔处将封堵头送入并密封管道,从而阻止管道内介质流动的作业。
3.15隐蔽设施Concealedfacilities
指埋在地下或有物体遮盖的设施。包括地下电力、电信、电缆、燃气储罐和管道等设施。
3.16监护人Guardian
指经过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护人安全培训合格,取得监护资格证的人员。监护人包括实施作业
的单位及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的监护人。
4作业要求
4.1作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规
定。
4.2当在道路上作业时,应采用封闭式作业方法。在作业沿线应设置警示标志、照明和警示灯。
4.3在交通不可中断的道路上作业时,应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措施和负责现场安全的人员。
4.4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中规定的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5遇政府部门发布极端天气红色预警时,不应进行户外特殊作业;因确需作业,应升级管理,并增
加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4.6作业前,实施作业的单位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7作业前,实施作业的单位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主要内容如下:
4.7.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及规程;
4.7.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4.7.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7.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4.7.5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设施进行交底。
4.8作业前,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4.8.1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作业前,应对燃气设施进行隔绝、放散、置换等措施,并确认满足安全
要求;
4.8.2会同实施作业的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
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9作业前,实施作业的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
如下要求:
4.9.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9.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格栅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
全;
4.9.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
警示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4.9.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夜间作业的场所配备充
足的照明装置;
4.9.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气体分析仪器等各种工器具应符
合作业安全要求;
4.9.6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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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提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区域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
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安全作
业票样式见附录A及附录B。
4.11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同时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
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4.11.1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
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12作业期间应符合以下作业安全要求:
4.12.1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
护装备。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燃气
生产经营单位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
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4.12.2当燃气设施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
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作业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程序实施
处理。
4.1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
作业票。
4.12.4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
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3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格栅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
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
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和作业管道设施无漏气,按作业方案要求全面检查确认系统状态无误后方可
离开。
5特殊作业
5.1动火作业
5.1.1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法定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
升级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级动火作业:
a)在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处于运行状态下燃气设施本体上的动火
作业;
b)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燃气次高压及以上管道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c)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燃气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动火作业:
a)在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动火设备或管道与其它设备设施实施
了有效隔离,且经置换、吹扫、分析合格,在该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b)在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储配站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非燃气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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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燃气次高压及以上管道设施与其它设备设施实施了有效隔离,且经置换、吹扫、分析合格,在
该管道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d)在瓶组站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燃气管道设施上的动火作业;
e)在市政燃气中压管道设施上需要进行开天窗的动火作业;
f)其他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a)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b)燃气设备或系统全部停用,经放散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
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
管理。
5.1.2作业基本要求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应严格限制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道应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5.1.3作业前的要求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管段或设备进行置换与放散,应符合5.8.1的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及下方地面的可燃物,对现场周边的孔
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需要动火燃气设施及周围有可能泄
漏燃气设施应采取有效隔断措施;
动火作业施工的燃气管道、设备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应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作业
前须核对阀门编号、确认阀门位置和状态,作业未完工前监护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其他人员严禁操作燃
气管道、设备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
5.1.4作业期间的要求
同一系统的燃气设施进行多处动火时,相连通的各个动火部位不宜同时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
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
安全防火措施;
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应保持正压,且压力不宜高于800Pa,并应设专人监控压力;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
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
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
动火点进行管理;
0动火作业中因意外引燃的火焰,应立即采取可靠、有效的方法进行扑灭。
5.1.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作业前须进行气体分析;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
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管道、储罐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
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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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持续进行气体分析;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二级动火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动火分析合格后,方
可继续作业。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0%。
5.2有限空间作业
5.2.1作业前,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5.2.2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有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有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阀井等有限空间外围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防止未经准入人员进入。
5.2.3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储存(过)的物料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进行气体检测
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要求:被测可燃气体或蒸气浓度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0%。
5.2.4应保持有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5应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d)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
氧气浓度,并每30min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
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2.6进入下列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
吸器,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5.2.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有噪声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d)有粉尘产生的有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e)高温的有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f)低温的有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5.2.7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c)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5.2.8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有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作业期间监护人员需要离开,则
应暂停有限空间作业和撤离作业人员;
b)在风险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5.2.9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有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有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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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
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防护面具;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有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
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实施作业的单位专人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
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5.3盲板抽堵作业
5.3.1施工作业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5.3.2实施作业的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
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盲板选用应符合HG/T21547的要求。
5.3.3实施作业的单位应按作业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
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应由施工实施作业的单位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专人共同逐一确认并做好
记录。
5.3.4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5.3.5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
爆灯具和防爆工具;在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5.3.6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3.7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
人员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
5.3.8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施工实施作业的单位和燃气生产经营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5.4高处作业
5.4.1作业分级:
a)在距坠落基准面2m-5m(含),为一级高处作业;
b)b)在距坠落基准面5m-15m(含),为二级高处作业;
c)在距坠落基准面15m-30m(含),为三级高处作业;
d)在距坠落基准面30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
5.4.2作业分类:
临边作业: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
洞口作业:孔、洞口旁边的高处作业,包括施工现场及通道旁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
沟槽与管道孔洞等边沿作业;
攀登作业: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
行的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操作者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
处作业。
5.4.3高处作业要求:
作业人员应按照高处安全作业票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应配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
带且必须选用采取全身式安全带;四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应配备通讯工具;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劳保要求穿戴,严禁穿硬底、铁掌等易滑的鞋;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GB51210、GB50484等国家有关标准,并经过验收合格、悬挂合格标识
牌后方可使用;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及现场监护人员应检查相关安全设施是否坚固、可靠,确认所有安全设
施及有关措施足够安全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
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
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悬空作业时,应配置登高和防坠落装置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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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雨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0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及下风侧,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用防
护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
罩等);
1原则上不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若必须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2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分隔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交叉作业。
5.5吊装作业
5.5.1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5.5.2作业要求: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
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
方案应经审批;
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
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规范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
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
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
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
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规范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十不吊”原则及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
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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