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06/T 33-20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
DB4106/T 33-2021 The standardization of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for special equipmen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1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4106
鹤壁市地方标准
DB4106/T33—20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
2021-04-25发布2021-05-25实施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06/T33—20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鹤壁分
院、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山分局、鹤壁市山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永军、苏嫄、于科科、刘建朝、袁红莉、陈华、王建伟。
I
DB4106/T33—202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工作保障、工作内容与评定。
本文件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特种设备
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
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使用单位
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
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
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
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
其规定或者约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
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
单位。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
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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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
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安全技术规范
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安全附件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
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
置、通常是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
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监督检验证书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定期检验
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
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具有法定检验性质。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附件维修、特种设备焊接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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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
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
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重点监控设备
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
a)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b)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c)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d)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e)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
严重事故隐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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