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5113-2016 民用机场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MH/T 5113-2016 The specification for the installation of energy resource measuring instruments at civil airpor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6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北京首都机场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 起草人:
- 汪涛、王峥、杜滨、高晓辉、涂思东、魏明明、曹雪成、李坤、张咏梅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F0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5113—2016
民用机场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Specificationforequippingofmeasuringinstrumentsofenergyandresourceincivil
airport
2016–01–27发布2016–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5113—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能源资源计量的范围和种类..........................................................2
5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2
6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2
附录A(资料性附录)能耗数据计算机采集的一般要求...................................10
附录B(资料性附录)能源计量网络图.................................................14
I
MH/T5113—2016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计划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首都机场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涛、王峥、杜滨、高晓辉、涂思东、魏明明、曹雪成、李坤、张咏梅。
MH
II
MH/T5113—2016
民用机场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机场能耗监测的范围和种类、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配备要求,以及精度
等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机场航站楼及附属冷、热源站、飞行区、塔台、机务维修及货运区域的能源资源
计量和能耗数据采集。
本标准适用于年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以上的民用机场的新建、扩建以及在用机场的改造工程(以设
计吞吐量和实际吞吐量先到者为准),其他民用机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603-2014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17167-2006所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measuringinstrumentofenergyandresource
测量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载能工质和水的计量器具。
3.2
分类计量classificationmeasurement
根据民用机场消耗的主要能源资源种类划分进行的计量和能耗数据的采集,如:电、燃气、水等的
计量与数据采集。
3.3
分项计量subentrymeasurement
根据民用机场消耗的各类能源的主要用途划分进行的计量和能耗数据的采集,如:行李系统用电、
空调末端系统用电、照明用电、飞机地面静变电源用电、飞机地面空调机组用电用电、锅炉用气(油)、
商业用气、商业用水、卫生间用水、航站楼耗冷(热)量、能源站产冷(热)量等的计量与数据采集。
1
MH/T5113—2016
3.4
用能单位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具有确定边界的能源消耗单位。
3.5
次级用能单位sub-organizationofenergy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能源资源计量的范围和种类
4.1能源资源计量的区域
本标准规定的能源资源计量的区域只包括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其附属冷、热源站、飞行区、塔台、机
务维修及货运区域,不包括附属办公楼、酒店等区域。
4.2能源资源计量的路径
包括:
a)输入能源和资源的管路和设备;
b)输出能源和资源的管路和设备;
c)使用(消耗)能源和资源的管路和设备;
d)自产能源和水的管路和设备;
e)回收利用能源和资源的管路和设备。
4.3计量的能源资源种类
民用机场计量的能源资源种类包括:电、燃气、油、煤炭、热力、可再生能源以及其他直接或通过
加工转换而取得的各种能源和水。
注:本标准中机场用油是指锅炉、直燃机所用的重油、渣油、柴油等,不包括交通工具用油。
5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
5.1应满足民用机场各类能源资源实现分类计量的要求。
5.2应满足民用机场各类能源资源实现分户计量的要求。
5.3应满足民用机场能耗分项计量的要求。
5.4应满足对民用机场的主要用能设备单独计量的要求。
5.5应满足机场管理机构对于机场航站楼进行精细化管理、能源资源统计分析和用能水平评价的要求。
5.6民用机场宜配备智能化、具有远程传输及在线校准功能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耗数据计
算机采集系统。参见附录MA。H
5.7应满足经济适用原则。能够通过上下级计量数据计算以及分时分段控制得出能耗数据的系统及设
备可不进行单独计量。
6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2
MH/T5113—2016
6.1分户计量要求
对于拥有多个航站楼或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的航站楼,其每个单体建筑的各类能源和水应单独计
量。
对于进出航站楼内各类商户的能源和水应按照第7章要求加装相应计量器具。
6.2分级计量要求
能源计量应按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分级进行计量。其中主要次级用能单
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细分为一级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二级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或更多级进行计量。
各民用机场宜按6.4.4的要求逐级划分,同时各民用机场可参考附录B绘制能源计量网络图,并结合
自身特点逐级划分。
6.3分项计量要求
6.3.1航站楼用电应合理设置分项计量回路,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a)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回路;
b)商业用电供电回路;
c)照明插座供电回路;
d)空调、新风机房供电回路;
e)楼内单独供冷的制冷系统用电回路;
f)普通动力供电回路;
g)行李系统用电回路;
h)机位地面固定式服务航空器专用设备供电回路;
i)消防系统供电回路;
j)专用系统供电回路;
k)捷运系统供电回路;
l)车辆充电桩供电回路。
6.3.2冷、热源站用电应合理设置分项计量回路,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a)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回路;
b)制冷机/锅炉供电回路;
c)锅炉鼓引风机供电回路;
d)水泵供电回路;
e)冷却塔供电回路。
6.3.3飞行区用电应合理设置分项计量回路,以下回路应设置分项计量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a)高杆灯供电回路;
b)助航灯光供电回路;
c)货运站供电回路;
d)维修机库供电回路;
e)车辆充电桩供电回路;
f)塔台供电回路;
g)飞机地面静变电源供电回路;
h)飞机地面空调机组供电回路。
6.3.4航站楼及冷、热源站用水应合理设置计量器具,以下重点用水单元应单独计量:
a)航站楼总用水量,包括但不限于:
3
MH/T5113—2016
1)卫生间用水量;
2)浴室用水量;
3)热力站用水量;
4)冷却塔用水量;
5)商户用水量。
b)冷、热源站总用水量,包括但不限于:
1)冷冻水系统用水量;
2)冷却水系统用水量;
3)锅炉补水量;
4)热网补水量。
6.3.5航站楼及冷、热源站用气(油)应合理设置计量器具,以下重点用气(油)单元应单独计量:
a)航站楼总用气(油)量,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用气量;
2)直燃机用气(油)量。
b)冷、热源站总用气(油)量,包括但不限于:
1)制冷机用气(油)量;
2)锅炉用气(油)量。
6.3.6航站楼及冷、热源站应合理设置冷、热量计量器具,以下重点单元应单独计量(包括但不限于):
a)航站楼总耗冷/热量;
b)冷、热源站总产冷/热量。
6.3.7其他能源应合理设置计量器具,以下重点应单独计量(包括但不限于):
a)光伏发电量;
b)三联供发电量;
c)光热产热量;
d)再生水产量;
e)生物质能产量;
f)其他可再生能源产量。
6.4配备率要求
6.4.1配备率计算方法
航站楼应根据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配备准确度等级不低于表6规定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
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
NS
RP100%...................................(1)
Nx
式中:
RP——M航站楼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率;H
NS——航站楼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实际配备数量;
NX——航站楼依据第5章和第6章相关配备原则和要求应配备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数量。
6.4.2主要次级用能单位
4
MH/T5113—2016
用能量(产能量或运输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
要次级用能单位。
表1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电力煤炭原油、成品油重油煤气蒸汽水其他
焦炭石油液化气渣油天然气热水
计量单位kWtttm³GJtGJ
限定值10100a40a80a10000a5000a5000a2926a
注1:表中m³指在标准状态下,其他表同。
注2:3.2926GJ相当于100t标准煤的热值。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其他表同。
a是每年的用量。
6.4.3主要用能设备
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能源消耗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
表2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
能源种类电力煤炭原油、成品油重油燃气蒸汽水其他
焦炭石油液化气渣油天然气热水
计量单位kWt/ht/ht/hm³/hMWt/hGJ/h
限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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