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T 1242-202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规范

DB53/T 1242-2024 Labour and personnel dispute arbitration acceptance standard

云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3/T 1242-2024
标准类型
云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4-03-01
实施日期
202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CCSA16

53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1242—202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规范

2024-03-01发布2024-06-01实施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T1242—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质量管

理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阳楠、曾圣谡、伍林、邹碧莲、王佳麒、李关艳、左冀云、魏迪莉、李寿、

赵忆宁、毕虹、聂晶、崔继梅、王苏天。

I

DB53/T1242—202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档案管理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办案

机构)的仲裁受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055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4055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服务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机构为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服务。

5业务要求

5.1受理条件

5.1.1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可以向仲裁办案机构申请仲裁:

a)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b)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

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d)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f)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办案机构处理的其他争议。

5.1.2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办案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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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受理方式

窗口受理、网络受理。

5.3受理时限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5.4收费要求

不收费。

6业务流程

6.1申请

6.1.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办案机构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并提供

以下材料:

a)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社保卡或身份证等);

2)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照信息;

3)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需提供双

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等)及法定代理人证明材料;

4)职工死亡,由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需提供死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或代理

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等)和双方关系证明材料。

b)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参见附录A),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1)职工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

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c)证据清单(参见附录B)及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其中需有与被申请人存

在劳动人事关系及属于本仲裁办案机构管辖的初步证明材料;

d)申请人为十人以上并有共同争议请求的,申请人可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

6.1.2申请人书写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办案机构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

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6.2审核

6.2.1仲裁办案机构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a)是否经过调解,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办案机构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

解建议书(参见附录C),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

2)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进入受理流程。

b)仲裁申请书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备,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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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申请书规范和材料齐备的,经办人员收取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参见附录

D),转入受理流程;

2)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6.2.2经办人员初审是否同时符合以下受理条件:

a)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

b)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d)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e)属于本仲裁办案机构管辖范围。

6.2.3经办人员按以下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填写立案审批表(参见附录E),送仲裁办案机构负责人

审核:

a)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议受理;

b)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议不予受理;

c)不属于本仲裁办案机构管辖的,建议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办案机构申请仲裁。

6.3受理

仲裁办案机构根据情形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办案机构申请仲

裁:

a)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F)并送达申请人;

b)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参见附录G)并送达申请人;

c)不属于本仲裁办案机构管辖的,出具《管辖权告知书》(参见附录H)并送达申请人。

6.4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6.5流程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流程图见附录I。

7风险控制

7.1风险点

7.1.1符合受理条件的,未依法受理。

7.1.2符合受理条件的,未依照法定时限受理。

7.1.3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仲裁办案机构管辖的,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

的仲裁办案机构申请仲裁。

7.1.4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

7.1.5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的。

7.2防控措施

7.2.1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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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加强作风教育,强化工作人员依法认真履职。

7.2.3完善制度机制,防范降低风险。

7.2.4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发现并整改风险隐患。

8业务档案管理

8.1档案类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类。

8.2档案保管期限

8.2.1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8.2.2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8.2.3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2.4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8.3档案保存方式

纸质档案、电子档案。

8.4档案归档目录

8.4.1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档案归档目录如下:

a)正卷包括:

1)仲裁申请书;

2)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3)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b)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

8.4.2案卷查阅制度如下:

a)正卷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但需登记备案;

b)上级部门、人民法院有权查阅、复制正卷和副卷,但需登记备案,如需复制副卷的还应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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