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383-2004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SB/T 10383-2004 Mark of wood and wood products in trading

行业标准-商业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B/T 10383-200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商业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4-08-04
实施日期
2005-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本标准所称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包括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以及由木质材料制成的半成品、成品。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生产、经销、储运、质量检验和使用。

发布历史

文前页预览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起草人:
喻迺秋、陶以明、马守华、郝丽华、陈志民、王宏棣、张熙中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B08

备案号:14164-2004S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10383-2004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Markofwoodandwoodproductsintrading

2004-08-04发布2005-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SB/T10383-2004

月U吕

本标准主要对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内容和使用方法分别作出规定。为避免标准中文字的重复,

通用标志内容在一般规定列出,特殊标志内容分别列出。鉴于木制品种类繁多,在本标准中尚未作出规

定的木制品标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酒秋、陶以明、马守华、郝丽华、陈志民、王宏棣、张熙中。

本标准委托木材节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SB/T10383-2004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的内容和使用方法。

本标准所称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包括进人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以及由木

质材料制成的半成品、成品。

本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生产、经销、储运、质量检验和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822-1999锯材检验

GB/T4897.1-2003刨花板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

GB/T5849-1999细木工板

GB/T9846.7-1988胶合板普通胶合板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T11917-1989制材工艺术语

GB/T12626.2-1990硬质纤维板技术要求

GB/T14019-1992木材防腐术语

GB/T14732-1993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脉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GB/T15035-1994木材干燥术语

GB/T15787-1995原木检验术语

GB/T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T18107-2000红木

GB/T18513-2001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

GB185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LY/T1280-1998木材工业胶粘剂术语

LY/T1511-2002原木产品标志号印

LY/T1580-2000定向刨花板

3术语和定义

GB/T11917-1989,GB/T14019-1992,GB/T15035-1994,GB/T15787-1995,LY/T1280

199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标志内容

4.1一般规定

4.1.1树种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树种中文名和树种拉丁名同时标注树种名称。

国产材树种名称按GB/T16734-1997规定执行,进口材树种名称按GB/T18513-2001规定执

I

SB/T10383-2004

行,红木树种名称按GB/T18107--200。规定执行,无规定标准的树种名称应以拉丁名为准。

由多种树种材料生产的木制品,应标注主要原材料树种名称。

4.1.2品名、商标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规范的通用品名(名称)、注册商标,不应使用商品名。

4.1.3等级符号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的等级符号,应根据木材及其制品质量等级标准不同,选用对应的符

号(见表1),

表1等级符号

级别特等优等合格一等二等三等等外

代表符号⑧舍④八O令0

4.1.4计.单位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的计量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1.5生产单位(厂、场)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生产单位(厂、场)全称,也可以用单位注册商标中的单位代号或条

码标注

4.1.6生产日期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生产年、月、日。

4.1.7含水率

经于燥处理过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标注出厂时含水率。

4.1.8处理方法

经化学药剂处理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所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

4.1.9质f检验机构标志

经过质量检验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质量检验机构全称,也可用该机构注册商标中的

单位代号或条码标注。

4.1.10认证标志

已通过认证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可在认证有效期内的该种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4.1.11注意事项

对易腐、易燃、易损、易霉变或易对环境及人身造成安全隐患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标注其储运、

保管、加工、使用及用后处理注意事项。对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木材及其制品,

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4.2原木标志

原木径级、长级、等级、材种标志、号印按LY/T1511-2002规定执行

4.3锯材标志

4.3.1规格

锯材应按GB/T4822-1999规定,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长、宽、厚。

4.3.2等级

锯材应按GB/T4822-1999规定,用中文或等级符号标注等级

4.4人造板标志

4.4.1适用品种

人浩析标}t;;N用千0合析、纤维板、刨花板(含OSB)、细木工板及各种饰面板等。

SB/T10383-2004

4.4.2规格

人造板的长、宽、厚,应以毫米(mm)为单位,以阿拉伯数字标注。

4.4.3等级

人造板的等级,应按GB/T9846.7-1988,GB/T12626.2-1990,GB/T4897.1-2003,LY/T

1580-2000,GB/T5849-1999规定用中文或采用标准规定的等级符号标注。

4.4.4胶粘剂

人造板应按GB/T14732-1993,LY/T1280-1998规定,用中文和英文标注生产使用的胶粘剂

名称。

4.4.5甲醛释放限f及执行标准

人造板应按GB1858。规定,标注甲醛释放限量及执行标准。

45木制品标志

4.5.1适用品种

木制品标志适用于采用木质材料生产的指接材、集成材、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

地板、木结构、木线条、枕木、坑木,木质电杆、家具、门窗、渔船、文体用品、玩具、筷子、牙签等。

4.5.2规格

木制品应按不同产品通用尺寸标注规格。

4.5.3等级

木制品应按质检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用中文或统一标准符号标注等级

4.5.4有害物质限f

木制品应按GB18584规定,标注有害物质含量。

4.5.5厂址及联系方式

对家具、门窗、地板、渔船、文体用品、玩具、筷子、牙签等可以直接使用的木制成品,应标注生产厂详

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标志的表示方法

5.1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产品标志类型进行

表示。

5.2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可以使用铭牌、标签、印记等方式。形状和大小尺寸,有标准规定的按照规

定标准制作,无规定标准的可根据产品大小自行确定。

5.3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采用商品条码表示的应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mm.

6标志的使用

6.1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使用的前提下,标注在明显位置。

6.2原木标志应标注在原木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

6.3锯材标志应标注在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

6.4人造板标志应标注在端面或背板面上。

6.5对市场上零售的木材及其制品,在不影响产品美观、使用的前提下,应将标志按件标注在木制品的

明显部位。对批量销售,并直接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的木材及其制品,经购买者同意,可只在同类产品

样品上使用标志,也可在合同书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内容。

6.6对有外包装的木材及其制品,应在外包装明显的位置上注明标志,无包装、规格小、不宜在木制品

上标注的,可采用说明书或在堆垛处单独设立标志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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