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83-2010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 183-2010 Loading the deceleration smoke emission limit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three-wheeled motor vehicles and low-speed light-duty vehicle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183-2010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2-04
实施日期
2010-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50

Z64

备案号:27290-2010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83—2010

代替DB11/183—2006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andmeasurementmethodsforexhaustsmokeopacityfromin-use

tri-wheel&low-speedgoodsvehiclesunderlug-downtestprocedure

2010-02-04发布2010-06-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183—201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2

5限值及结果判定.....................................................................2

6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3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4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6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20

附录D(规范性附录)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28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报告格式.....................30

I

DB11/183—2010

前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

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4章、第5章强制,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用于对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排

气烟度检测。本标准的检测方法是参照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DB11/121)、香港环保署的柴油

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中77F(1)(a)部分,2000年6月修订版)制定的。

本标准是对DB11/183—2006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11/183—2006。

本标准与DB11/183—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满足第二阶段排放标准的限值;

——增加了关于设备的使用要求;

——对功率修正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对设备技术条件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12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尤可为、韩秀坤。

II

DB11/183—2010

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的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限值及结果判

定、测量结果与数据记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4500kg、最大设计速度不大于70km/h

的在用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1/121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最大总质量(GVM)GrossVehicleMass

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2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Tri-wheel&Low-speedGoodsVehicles

以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装置,中小吨位、中低速度,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辆,包括三轮汽车和四

轮货车等,但不包括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和手扶变型运输机。其中,三轮汽车指最大设计

车速不大于50km/h,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四轮货车指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70km/h,具有四个车轮的

货车。

3.3

轮边功率WheelPower

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测量得到的功率。

3.4

发动机名义最大转速(MaxRPM)MaximumRevolutionPerMinute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5

1

DB11/183—2010

最大轮边功率(MaxHP)MaximumPower

在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过程中,在驱动轮上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功率。

3.6

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theChasisvelocitywhenMeasuredMaximumPower

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实验中,测量得到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7

光吸收系数Opticalabsorptioncoefficient(K)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a和微

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3.8

林格曼黑度LingemannBlackness

林格曼黑度共分0级~5级,是将烟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照而测量出来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林格

曼图有6种,对应为6级,0级为全白,1级黑度为20%,2级为40%,3级为60%,4级为80%,5级为全黑。

4检测方法和检查项目

4.1检测方法

4.1.1正式进行烟度测量前应该首先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仔细检查。车辆的预检要求见附录A,预检不

合格的车辆不允许进行后续的烟度检测。

4.1.2对于预检合格的车辆,烟度测量按本标准附录B的的规定执行。

4.1.3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采用底盘测功机、排气不透光烟度计和发动机转速计等

设备。

4.1.4对于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应测量MaxHP和此时的发动机转速以及VelMaxHP,

并测量100%VelMaxHP点、90%VelMaxHP点及80%VelMaxHP点的烟度;对于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

和低速货车,应测量MaxHP和此时的发动机转速,以及VelMaxHP,并测量100%VelMaxHP点、90%VelMaxHP

点的烟度,其中,烟度测量应采用分流式不透光烟度计。

4.1.5底盘测功机、不透光烟度计、发动机转速表,都应当进行定期标定,具体的标定要求见附录D。

对检测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检查方法见附录C。

4.2检查项目

针对满足不同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其检查项目见表1。

表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烟度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国II前国II

外观检查进行进行

加载减速实验进行进行

5限值及结果判定

2

DB11/183—2010

5.1烟度限值和发动机性能要求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验结果应满足表2规定的I类烟度限值和性能要

求。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实验结果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II类烟度限值。

表2烟度限值和性能要求

烟度限值轮边功率与标定功率的百分比

类别

K(m-1)HSU(%)

I类2.136050%

II类1.6150

5.2结果判定

5.2.1如果车辆的测量结果不能满足5.1条的规定,则该车被判定为不合格。

5.2.2在按附录B进行排放测量预检时,如果发现待检车辆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实验,应先进行维护

保养或修理,然后进行加载减速检测。

5.2.3所有测试车辆应首先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如果检查与登记信息相符,继续进行加载减

速烟度测试;否则直接判定车辆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

5.2.4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在运

行中不应排放明显的烟度,烟度值超过林格曼2级,则判定排放结果不合格。

5.2.5如果在检测过程中由于出现发动机故障,使得测量被迫终止时,该车也被判定为不合格。

6实验设备与数据记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的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B,实验设备的检查和实验方法

见附录C,实验设备的技术要求见附录D,检测报告的打印格式参见附录E。

3

DB11/183—2010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

A.1范围

a)本附件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气烟度检测前的预检要求。

b)检查可分两部分:车辆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如果车辆预检不合格,不允许进行后续的排放检

测。

A.2车辆身份确认

检测员应确认车辆与车辆行驶证符合,如果不符,不允许参加测量。如果车辆身份无法确认,不允

许参加测量。

A.3安全检查

A.3.1检测员应彻底检查车辆的状况,如果出现A.3.2~A.3.7的情况或缺陷,均不能进行检测。

A.3.2仪表无法正常工作:

a)里程表;

b)机油压力报警灯;

c)冷却液温度表;

d)空气辅助或空气制动阀压力表。

A.3.3驾驶员控制出现故障:

a)在驾驶员位置无法关闭发动机;

b)车辆制动失灵。

A.3.4机动车车身和结构存在的问题:

a)驾驶员无法在短时间内打开车门;

b)车身的任何部分与轮胎或传动轴相接触;

c)车辆在上载和卸载时,车身部件有可能损坏检测设备。

A.3.5发动机和冷却系统故障:

a)无法加满冷却液;

b)冷却系统严重泄漏;

c)散热器管路有裂缝;

d)冷却风扇损坏或无法正常工作;

e)冷却风扇皮带损坏或破裂;

f)发动机机油量不足;

g)发动机工作过程中,机油严重泄漏;

h)机油泄漏到排气系统上;

i)涡轮增压器的润滑油可能泄漏;

j)发动机空气滤清器丢失或损坏,或中冷器严重堵塞;

k)真空管损坏;

l)供油系统、高压油泵或喷油器故障;

4

DB11/183—2010

m)调速器工作不正常;

n)发动机怠速时排气管排出浓的白色或蓝色烟气;

o)燃料油油位偏低;

p)发动机进、排气管松懈;

q)发动机排气系统严重泄漏;

r)发动机有异响。

A.3.6变速器存在的故障:

a)变速器油严重泄漏;

b)变速器有异响。

A.3.7驱动轴和轮胎存在的问题:

a)固定螺钉松动或丢失;

b)轮胎损坏;

c)轮胎橡胶磨损超过厂商设定的警告线;

d)轮胎在行驶中不正常膨胀,或轮胎等级低于70km/h;

e)使用了不同尺寸的轮胎;

f)轮胎有径向或横向裂纹;

g)轮胎间夹杂有其他物体,例如石粒等。

5

DB11/183—2010

BB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

B.1范围

本附录规定了本标准第4章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

本附录适用于本标准第4章中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的测量。

B.2测量规程

B.2.1实验组成部分

加载减速烟度实验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在测量前对车辆进行调整;第二部分是检查测量系统

和被检车辆的状况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第三部分则是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这部分由控

制系统自动完成。

B.2.2检测员配备

每条检测线至少应配备三名检测员,一名检测员操作控制计算机;一名检测员负责驾驶受检车辆;

另一名检测员进行辅助检查,并观察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B.2.3测量前对车辆的调整

B.2.3.1对预检合格的车辆,待受检车辆完成检测登记后,驾驶操作员应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

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并等待烟度测量。

B.2.3.2在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之前,检测员应对待检车辆进行以下调整:

a)中断所有主动型制动和扭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例如制动防抱死系统(ABS)、电

子稳速程序(ESP)等;

b)关闭车上所有以发动机为动力的附加设备,或切断其动力传输机构;

c)除检验驾驶员外,受检车辆不能装载货物或其他乘客,也不能有附加的动力装置。如果需要,

可以用测量驱动桥重量的方法来检查底盘测功机能否承受待检车辆驱动桥的重量;

d)在检测准备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对非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应选择驱动轮;

2)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无法进行加载减速试验时,应进行自由

加速烟度检测。

e)车辆预检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对预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应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检测,待修理合格

后才能进行后续检测。

B.2.4测量系统检查

B.2.4.1如果车辆的最大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功率吸收范围,不能进行检验。

B.2.4.2检测员根据B.2.3条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后,应按以下步骤将待检车辆驾驶到底盘

测功机上:

a)举起测功机升降板,并检查转鼓是否已被牢固锁好;

b)小心把受检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将驱动轮置于转鼓中央;

注:除非测功机允许双向操作,一定要按测功机的规定方向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否则有可能损坏底盘测

功机。当车辆驱动轮位于转鼓鼓面上时,不允许使用倒档。

6

DB11/183—2010

c)放下测功机升降板,松开转鼓制动器。待完全放下测功机升降板后,缓慢驾车使受检车辆的车

轮与试验转鼓完全吻合;

d)用汽车制动使车轮停止滚动,关闭发动机;

e)按照测功机制造商的建议将非驱动轮楔住,固定好车辆安全限位装置。如果是前轮驱动的车辆,

还要有防侧滑措施。

B.2.4.3应为受检车辆配备辅助冷却风扇,对大型柴油车,应掀开动力舱盖板,保证冷却空气流通顺

畅。

B.2.4.4测量系统及车辆状况检查应符合如下要求:

a)按设备厂商说明书的要求,连接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测量曲轴转速;

b)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在最大位置时,受检车辆的最高车速在70km/h附近,不能超过

90km/h;

c)根据登记的车辆参数,由控制系统判断测功机能否满足车辆功率要求,如果车辆的最大功率超

过了测功机的吸收范围,不能进行检验。

B.2.5排气烟度测量

B.2.5.1如果受检车辆顺利通过了上述B.2.4条的检查,接着可以进行后续的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检测。

检测前的最后检查和准备工作包括:

a)在开始进行排气烟度检测以前,应检查检测员之间的通讯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b)应在车内或车外设置燃料紧急切断装置,并使检测员了解其使用方法。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检

测员可以用它或使用其他装置切断汽车燃料供给;

c)在检测过程中,除检测员以外,无关人员不应在检测现场逗留。

d)如果发动机冷却液温度低于正常温度,应对发动机进行预热操作。这时需要将测功机切换到手

动控制模式,在中、小负荷下预热发动机,直到冷却液的温度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温度范围

为止;

e)关闭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档,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合适尺寸

的烟度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一般不

应小于400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在操作过程中,应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

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的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出现冷凝现

象。

B.2.5.2检测程序

B.2.5.2.1正式检测开始前,检测员应首先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使控制系统能够获得自动检测所需

的初始数据:

a)启动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档,逐渐增大油门开度直到达到最大,并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记录

这时发动机的最高转速,然后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回到怠速状态;

b)使用前进档驱动被检车辆,应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

速最接近70km/h,但不能超过9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档下

进行实验,加载减速检测的自动试验规程要求详见B.4条。

B.2.5.2.2主控计算机将按上述步骤获得的数据自动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测量,所有被

判定为不适合进行检测的车辆都不能进行后续的检测。

B.2.5.2.3在确认机动车可以进行排放检测后,将底盘测功机切换到自动检测状态,并按下列要求进

行检测:

a)加载减速检测的过程应完全自动化,具体操作软件要求见B.4条的控制软件说明。整个检测循

环中,都是由计算机控制系统自动完成对测功机加载减速过程的管理;

7

DB11/183—2010

b)自动控制系统采集三个测量工况点的检测数据,三个测量工况点分别在VelMaxHP点、

90%VelMaxHP和80%VelMaxHP点获得;

c)上述三个测量工况点的检测数据包括轮边功率、发动机转速和排气光吸收系数K,应将不同工

况点的测量结果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若修正后的最大轮边功率低于所要求的最小功率,或者

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K超过了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转速不合格,均判定该车的排放检测不

合格。

B.2.5.2.4检测结束后,打印检测报告并存档。

B.2.5.2.5在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驾驶员将油门

踏板松开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同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

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时,都应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如果冷却液温度过高,检测员应松开

油门踏板,变速箱置空档,使车辆停止运转,发动机空载运行,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回到正常温度

为止。

B.2.5.2.6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时刻注意受检车辆或检测系统的工作状况。

B.2.6受检车辆的卸载程序

B.2.6.1将机动车驶离底盘测功机之前,检测员应检查是否已经完成了全部的烟度检测工作和对相关

检测数据的记录工作。

B.2.6.2应按下列步骤将汽车驶离底盘测功机:

a)从机动车上拆下所有检测和保护装置;

b)将动力舱盖复位;

c)举起测功机升降板,锁住转鼓;

d)去掉轮边挡块,确认机动车及其行驶路线周围没有障碍物或其他无关人员;

e)慢慢将机动车驶离底盘测功机,停放到指定地点。

B.3对测量设备的描述

B.3.1底盘测功机

B.3.1.1底盘测功机主要由转鼓、功率吸收单元(PAU)、惯量模拟装置、举升装置等组成。

B.3.1.2用来进行轻型车排放试验的底盘测功机,应能检测最大单轴重不大于1750kg的车辆,最大

试验车速不应低于120km/h。PAU的功率吸收范围应保证最大总质量为3500kg的汽车能够完成加载减

速试验。在测量车速大于或等于70km/h时,能够连续稳定吸收56kW的功率5min以上。在时间间隔不

大于3min的情况下,能够连续进行10次以上对56kW的功率吸收。

B.3.1.3测功机应有固定的永久性标牌,标牌应标明以下内容:测功机制造厂名、系统供应商、生产

日期、型号、序列号、测功机种类、最大允许轴重、最大吸收功率、滚筒直径、滚筒宽度、基本转动惯

量和用电要求等。

B.3.1.4测功机的吸收功率

B.3.1.4.1吸收功率定义

测功机总吸收功率包括测功机功率吸收装置(PAU)和由于内部摩擦作用吸收的功率,Pa是测量车

辆的轮边功率值,除非另外说明,测功机显示的功率数值应该是Pa值,按式(B.1)计算:

Pa=Pi+Pc………………(B.1)

式中:

Pi——功率吸收单元的吸收功率,kW;

Pc——测功机内部磨擦损失功率,kW。

B.3.1.4.2对功率吸收装置的要求

8

DB11/183—2010

B.3.1.4.2.1应使用电力测功机或者电涡流测功机,在30km/h~100km/h的测量车速下,测功机的吸

收功率应以0.1kW为单位可调。动态功率吸收(PAU的吸收功率加内部摩擦损失功率)的准确度应达到

±0.2kW,或者设定吸收功率值的±2%(取两者中的较大者)。

B.3.1.4.2.2当环境温度在2℃~43℃之间时,经预热后测功机的功率设定误差不应超过±0.4kW。

在环境温度不变时,测功机的准确度应在试验开始后的15s内达到±0.4kW,30s内达到±0.2kW。

如果环境温度超出上述范围,测功机应能够进行修正或者执行制造商的预热程序直到达到规定的温度要

求。

B.3.1.5惯量模拟

B.3.1.5.1测功机的惯量模拟可以采用机械惯量或电惯量模拟的方法,轻型车排放检测系统的基础惯

量总和应当为900kg,惯量设置的准确度要求达到±2%。

B.3.1.5.2加载减速试验用测功机应能够模拟车辆的加速惯量,轻型车测功机的惯量模拟最低要求是

在0km/h~22.5km/h的测量车速范围和最少18.6kW的负荷下,能够模拟900kg~3500kg之间的惯

量,产生每秒0km/h~5.3km/h之间的加速度的能力。控制单元发出指令后,扭矩响应在200ms内至少

应达到目标值的90%,300ms内达到98%以上,最大扭矩冲击量不应超过目标值的25%。

B.3.1.6对滚筒的技术要求

B.3.1.6.1测功机应使用双滚筒结构,飞轮与前滚筒相连,前后滚筒的耦合可以采用机械或电力方式,

速比为1:1,同步精度为±0.3km/h。

B.3.1.6.2轻型车实验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直径为216mm±2mm,重型车实验用底盘测功机的滚筒直

径在216mm±2mm与530mm±2mm之间。轻型车滚筒中心距根据B.3.1.6.3条公式计算,公差应在-6.5

mm与12.7mm之间,滚筒内外跨距要求能满足轻型车工况实验的安全要求;

B.3.1.6.3轻型车滚筒中心距计算公式

A=(620+D)×sin31.5o……………(B.2)

式中:

A——滚筒中心距,mm;

D——底盘测功机滚筒直径,mm。

B.3.1.6.4滚筒表面的处理应保证轮胎不打滑、滚筒表面干燥,速度测量准确度稳定,对轮胎的磨损

和噪声最小。

B.3.1.7其他要求

B.3.1.7.1测功机应配备限位装置,限位装置应保证当将该限位装置施加在驱动轮上时,在水平、垂

直方向的作用力对排放结果都不产生显著影响,并且在对车辆进行的任何合理操作情况下,都能进行安

全限位,而不会损伤受检车辆。

B.3.1.7.2测功机应配备车辆冷却风扇。

B.3.1.7.3测功机应有滚筒转速测量装置,在车速测量范围内,测量准确度应达到±0.2km/h。

B.3.1.7.4功机的安装应保证被测车辆在测功机上处于水平位置(±5o)时,在检测过程中不应使车

辆产生任何可察觉的或可能妨碍车辆正常工作的振动。

B.3.1.7.5应配备环境参数自动采集系统,对环境参数测量的准确度要求如下:环境温度±1.5%,相

对湿度±5%,大气压力±2%。

B.3.2发动机转速传感器

发动机转速传感器应符合如下要求:

a)应能实时为测功机的控制/显示单元提供发动机转速信号;

b)测量准确度要求为±1%;

c)动态响应特性应不应劣于测功机的扭矩控制动态特性;

d)具有数据通讯端口,该通讯断口与测功机控制系统兼容;

9

DB11/183—2010

e)转速传感器必须具有安装方便、不受受检车辆振动干扰等影响的特点。

B.3.3不透光烟度计

B.3.3.1不透光烟度计应采用分流式原理。

B.3.3.2不透光烟度计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a)采样频率至少为10Hz;

b)应配备与测功机控制系统兼容的数据传输装置;

c)一般技术要求见GB3847;

d)采样系统对发动机排气系统产生的背压应尽可能小;

e)采样系统能够承受实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最高排气温度和排气压力;

f)具有冷却装置(气冷或水冷);

g)应当能够测量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