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814-2013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安全检测检验 规范
DB41/ 814-2013 Standard for Safet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Mine Refuge Boreholes in Use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3年09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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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814—2013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
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013-09-05发布2013-11-05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1/814—2013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检测检验基本要求..................................................................2
5检验项目及要求....................................................................2
6检测检验方法......................................................................6
7检验结果的判定...................................................................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体感温度对照表.................................................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检测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要求表...................................14
附录C(规范性附录)避难硐室综合防护性能试验.......................................15
参考文献............................................................................18
I
DB41/814—2013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士栋、刘红新、李胜杰、王建东、刘进钱、袁栋梁、崔建霞。
本标准于2013年09月05日首次发布。
III
DB41/814—2013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避难硐室检测检验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检验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及要求、
检测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煤矿在用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测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26一般压力表
GB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8982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难硐室
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3.2
永久避难硐室
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的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
(盘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3.3
临时避难硐室
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的避难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
般不大于5年。
3.4
防护密闭门
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
3.5
密闭门
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
3.6
过渡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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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硐室室门至生存室之间的过渡空间。
3.7
生存室
避难硐室密闭门之内,紧急避险情况下人员的主要生存空间。
3.8
设备室
主要用于放置设备、材料、物品等的空间。
3.9
额定防护时间
避难硐室在规定作功条件下,不依靠外界支持,保证额定避险人员维持生命所能持续的时间。
3.10
避难硐室有效容积
避难硐室内除去设备、材料占用空间外所剩余的供避险人员生存的净空间。
3.11
气密性
避难硐室内部与外界环境气体隔绝的程度。
3.12
体感温度
综合考虑空气温度、湿度等因素影响后,人体实际感受到的温度。
4检测检验基本要求
4.1检验条件
4.1.1避难硐室应按规定建设施工、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经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
4.1.2避难硐室的配套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纳入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1.3避难硐室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和检验条件。
4.2检验类别
4.2.1常规检验:指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4.2.2特殊检验:指不定期检验,有4.2.2.1~4.2.2.4情况之一时进行,并可替代常规检验。
4.2.2.1新建、经过大修及改造的避难硐室在交付使用前。
4.2.2.2事故后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避难硐室在投入使用前。
4.2.2.3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避难硐室支护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避难硐室。
4.2.2.4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4.3检验程序
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应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
5检验项目及要求
5.1基本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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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避难硐室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
体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硐室出口巷道地板不小于0.2m。
5.1.2避难硐室外部标识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
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外部指示灯等。
5.1.3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
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5.1.4避难硐室的内部设备、设施应具有防腐蚀、防啃咬等性能。
5.1.5避难硐室的主要配套设备、关键部件应有合格证、MA标志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说明书和
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接入监测监控系统的本质安全型设备或部件,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规
定的型号选择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5.1.6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5.2密闭门
5.2.1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
5.2.2外侧第一道门采用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
5.2.3第二道门采用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密闭门。
5.2.4防护密闭门的抗爆炸冲击能力不低于0.3MPa,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5.2.5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的强度应不低于门的强度。
5.2.6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墙周边应掏槽,深度不小于0.2m,墙体应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
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5.2.7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墙上应设单向排水管(阀)和单向排气管(阀),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
手动阀门,至少有1趟单向排气管(阀)能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大流量排风的需要,排气管出口应
采取抗冲击波措施,如加装向下的弯头。
5.3过渡室
5.3.1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m2。
5.3.2过渡室内应有空气幕,空气幕应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出气速度应不低于10m/s。
5.3.3过渡室内应有压风喷淋装置,流量应不小于2500L/min,出口压力应不低于0.3MPa,每组运
行时间应不低于5min。
5.3.4同时采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和自备高压空气瓶供风的应有可靠的供风转换装置。
5.4生存室
5.4.1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m。
5.4.2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m,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净高不低于1.85m。
5.4.3永久避难硐室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每人1.0m2,临时避难硐室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每人0.5m2。
5.4.4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2趟单向排气管和1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
手动阀门。临时避难硐室门墙设单向排气管。
5.5氧气和空气供给系统
5.5.1避难硐室应具有足够的气密性。在500Pa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350Pa/h。
5.5.2避难硐室应具备可靠的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能满足压缩空气幕、压风喷淋装置、可能的补氮
和保持室内气压始终高于外界气压100Pa~500Pa的需要,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内部环
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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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避难硐室内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
压风出口压力在0.1MPa~0.3MPa之间,供风能力不低于每人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
进入避难硐室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5.5.4避难硐室应具有氧气供给系统,供氧量不低于每人0.5L/min。氧气供给可采用压缩氧、自生
氧、钻孔供氧(风)、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
5.5.4.1采用压缩氧供氧时:
a)压缩氧氧气浓度应不低于99.5%,并满足GB8982的规定;
b)氧气瓶应符合GB5099和TSGR0004的有关要求;显示压力表应符合GB/T1226的有关规定;
c)应采用将高压氧气先减压至0.3MPa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应不超过
30m/s。氧气瓶应可靠固定,采用高压软管连接,并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5.5.4.2采用自生氧装置供氧时,应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启动并在避难硐室整个
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5.5.4.3采用钻孔供氧(风)、专用管路供氧(风)时,钻孔直径应不小于200mm。通过钻孔设置水
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的压风机,数量不
少于2台。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
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
5.5.5避难硐室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
数的1.2倍。
5.6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5.6.1避难硐室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具备有害气体去除功能。处理CO2的能力
不低于每人0.5L/min;处理CO的能力应能保证在20min内将CO浓度由0.04%降到0.0024%以下,在
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满足表1的规定。
表1避难硐室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要求表
项目O2COCO2CH4体感温度
指标18.5%~23%≤24×10-6≤1.0%≤1.0%≤35℃
注:体感温度与温度、湿度的换算可由附录A查表得到。
5.6.2避难硐室应具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措施,满足降温、供氧和有害气体处理的需要。
5.6.3避难硐室空气净化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采用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3%。药
剂失效时宜有明显的颜色指示;需要更换药剂时,应有相关更换方法指示或语音提示。
5.6.4避难硐室应具备室内温湿度调节功能。
5.6.4.1避难硐室采用蓄冰降温方式时,应明确工作方式及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措施。空调机组应
有规定的安全保护,冷却剂管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有防止制冷剂意外泄漏的措施,以保证空调机组的
工作安全。
5.6.4.2避难硐室采用液态CO2降温时,气瓶应符合GB5099和TSGR0004的有关规定。管路宜采用
高压软管,并有防止CO2泄漏至生存室的相关措施。
5.6.4.3避难硐室采用其它类型的温湿度调节系统时,不应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经充分的安
全评估和论证,以安全、可靠为前提。
5.7环境检(监)测系统
5.7.1避难硐室应具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监)测系统,能够在人员避险时,对过渡室内的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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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生存室内的O2、CH4、CO2、CO、温度、湿度和避难硐室外的O2、CH4、CO2、CO、温度进行检测或监
测。采用液态CO2降温时,应对液态CO2所在硐室内的CO2进行检测或监测。
5.7.2采用便携式仪表对避难硐室外环境参数进行检测时,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准确,并有有效
的安全措施。采用抽取气体方法检测时,检测气体应直接排放到室外。
5.7.3监测监控系统应对避难硐室内外的CH4、CO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5.8人员定位系统
避难硐室内应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对出、入避难硐室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5.9供水施救系统
5.9.1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接入避难硐室,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提供水或液态营养物质。
5.9.2接入避难硐室的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水量和水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DB12/T 101.074-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工业草酸 2003-09-03
- DB12/T 101.082-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染料 2003-09-03
- DB12/T 101.080-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硬脂酸 2003-09-03
- DB12/T 101.079-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香皂 2003-09-03
- DB12/T 101.078-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乙基1605 2003-09-03
- DB12/T 101.081-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水溶性环氧漆 2003-09-03
- DB12/T 101.075-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工业甲酸 2003-09-03
- DB12/T 101.076-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合成洗涤剂 2003-09-03
- DB12/T 101.073-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苯亚磺酸钠 2003-09-03
- DB12/T 101.077-2003 工业产品取水定额 聚酯 200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