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223-202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管理规范
DB11/T 2223-2024 Statistical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 and Resource Consumption of Public Institu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4年03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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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010
CCSF0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2223—202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statisticsandmanagementofenergyandresource
consumptionofpublicinstitutions
2024-03-25发布2024-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2223—202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2
5数据采集............................................................................2
6数据填报............................................................................7
7数据审核............................................................................7
8数据分析............................................................................7
9档案管理............................................................................8
附录A(规范性)用能人数计算方法.....................................................9
附录B(规范性)按面积缴纳采暖费用的热力消费数据计算方法............................12
附录C(资料性)主要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参考值..........................................14
附录D(规范性)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计算方法........................................15
附录E(资料性)数据指标要求及审核方法..............................................17
参考文献..............................................................................19
I
DB11/T222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峰、陈向春、王璐、张辉、李文峰、陈曦、曹娜娜、桑克花、李文静、郑明
武、王海燕、韩方舟、乔升威、贾月芹、尹晓博。
II
DB11/T2223—2024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一般要求、数据采集、数据填报、数据审核、数据
分析、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26162信息与文献文件(档案)管理概念与原则
GB/T29149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34060蒸汽热量计算方法
DB11/T1267高等学校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268文化场馆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296体育场馆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764.26用水定额第26部分:学校
DB11/T1764.27用水定额第27部分:医院
DB11/T1764.28用水定额第28部分:机关
DB11/T1764.36用水定额第36部分:游泳场馆
DB11/T1764.37用水定额第37部分:博物馆
DB11/T1769用水单位水计量与统计管理规范
DB11/T1957博物馆与科技馆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958党政机关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984小学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985幼儿园能源消耗定额
DB11/T1986中学能源消耗定额
DB11/T2019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数据中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publicinstitutions
1
DB11/T2223—2024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29149-2012,3.1]
3.2
数据中心datacenters
由信息设备场地(机房),其他基础设施、信息系统软硬件、信息资源(数据)和人员以及相应的
规章制度组成的实体。
[来源:GB40879-2021,3.1]
3.3
集中办公区centralizedofficearea
多个公共机构办公使用的同一区域。
4一般要求
4.1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应覆盖本单位使用的全部能源种类和水资源种类。
注:润滑油、科研实验中使用的标准物质、生产非能源产品的原材料不计入能源消费。
4.2能源资源计量系统应满足实现分户、分项、分区计量的要求,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应符合GB17167、
GB/T29149、DB11/T1769的规定。
4.3统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4.4应如实采集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并准确、清楚地进行记录,记录应包含缴费账户编号、计量器具编
号、采集时间和采集人员等。采集记录应统一归档,不得随意涂改。
4.5使用数据中心的公共机构应单独采集数据中心能源消费状况信息。演播室、媒体中心、大型监控
中心、应急指挥机房等可按照数据中心进行采集。数据中心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DB11/T2019的规定。
注:数据中心的能源消费量包含在本单位总能源消费量内。
4.6公共机构应单独采集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信息。采集的数据应为在统计年度结束的采暖周期的
消费数据。
示例:
进行2023年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统计时,应采集2022~2023年采暖周期内能源资源的消费数据。
4.7应加强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的受控管理,定期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4.8公共机构应建立碳排放数据统计管理制度并进行碳排放数据统计管理。
4.9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宜通过信息化平台自动采集。
5数据采集
5.1基本信息采集
5.1.1应采集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类型、行业代码、单位地址、单位所在地区划代码
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1.2机构类型应根据实际用能单位的类型填写,机构类型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
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5.1.3行业代码应根据实际用能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按照GB/T4754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5.1.4租用、合用办公建筑及集中办公区的管理单位名称等需要说明的情况应在“其他”栏中注明。
5.2能源资源消费信息采集
2
DB11/T2223—2024
5.2.1用地和建筑信息
5.2.1.1用地面积应采集经土地和规划许可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
部建设用地面积。
5.2.1.2建筑面积应采集公共机构使用的所有建筑面积。
5.2.1.3下列情况不应计入公共机构建筑面积:
a)职工住宅及能耗费用由使用者本人支付的职工宿舍、周转房等;
注:值班室、能耗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的工勤人员休息室、学生宿舍等应计入公共机构建筑面积。
b)商用部分;
c)办公区内对外出租(借)的建筑,能耗费用包含在租借费中或由承租(借)方支付的;
d)正在建设或在统计周期内维修改造且停止使用的建筑物。
5.2.2人员信息
5.2.2.1编制人数应采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编制人员数量。
5.2.2.2用能人数应采集统计周期内的日平均用能人数。
5.2.2.3用能人数计算应区分固定人员和外来人员,固定人员直接计入统计周期内的日平均用能人数,
包括在岗在编(注册)人员及各类编外工作人员;外来人员应折算为统计周期内的日平均用能人数。机
关、学校、医院、场馆的用能人数应按照附录A进行计算,其他公共机构根据用能人员的组成类型参照
附录A进行计算。
5.2.3车辆信息
5.2.3.1应采集统计周期内保障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公务用车数量,包括本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和由
本单位支付油耗、电耗等费用的租(借)用车辆数量。
注:公务用车包含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5.2.3.2采集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车辆数量按照汽油车、柴油车、新能源汽车分别采集;
b)新能源汽车统计本单位使用车辆中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不计入统计;
c)摩托车、直升机及船类等非汽车类交通工具及公务人员办公临时使用的私人车辆不计入车辆
数量统计。
5.2.4电力消费信息
5.2.4.1电力消费应采集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实际消费的总电量及费用数据,电力消费量单位为
千瓦时(kW·h)。本单位消费的绿色电力应单独予以说明。
5.2.4.2采用分户计量且不涉及公共电消费分摊的公共机构,应采集电力供应部门出具的数据作为电
力消费数据。
5.2.4.3采用分户计量且涉及公共电消费分摊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电分摊消费数据与采集的分户计
量电消费数据相累加,作为本单位的电力消费数据,分摊方法按照5.5.2.2执行。
5.2.4.4使用IC卡或智能电表购买电力的预付费用户,应按时采集电表数据登记台账,根据台账记录
的统计周期内实际电力消费数据进行采集,不应将统计周期内的购买量作为本统计周期的消费量。
5.2.4.5安装有用电分项、分区计量装置的公共机构,应按照采暖、空调、动力、照明插座、特殊用
电等分项或办公区、炊事、数据中心、对外服务大厅、特殊功能区等分区域进行数据采集。
3
DB11/T2223—2024
5.2.4.6充电桩数量应采集本单位办公区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数量。充电桩的电力消费应单独计量,
公务用车的用电量计入电力消费统计,付费型充电桩的对外充电服务电量不计入电力消费统计。
5.2.4.7本单位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自行生产的电力使用应单独计量,不计入电
力消费统计。
5.2.5水资源消费信息
5.2.5.1水资源消费应采集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取用水量及费用数据,主要包括自来水、自备
井水、直供地表水、桶装水及外购且直接使用的生活热水等,水消费量单位为立方米(m³)。
5.2.5.2采用分户计量且不涉及公共水消费分摊的公共机构,应采集市政供水部门出具的数据作为自
来水消费数据。
5.2.5.3采用分户计量且涉及公共水消费分摊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水分摊消费数据与采集的分户计
量水消费数据相累加,作为本单位的自来水消费数据,分摊方法按照5.5.2.2执行。
5.2.5.4采用自备井供水的公共机构,应配备满足分户、分级计量与统计要求的水计量器具,按计量
数据进行采集。
5.2.5.5桶装水消费应采集购入发票数据作为桶装水消费数据。
5.2.5.6本单位安装有分项计量水表时,应按照不同用途或管理单元分别采集消费数据。
5.2.5.7集蓄雨水、中水等公共机构自供的非常规水应单独进行计量与统计,不纳入资源消费总量。
5.2.6天然气消费信息
5.2.6.1天然气消费应采集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的天然气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天然气消费量
单位为立方米(m³)。
注:对于含流量补偿控制器的天然气表应采集标况下数据,即20℃,绝对压力101.325Pa下数据。
5.2.6.2使用集中管道供应天然气的公共机构,应采集燃气公司出具的数据;分户购买使用天然气的
公共机构,应采取逐户调查,累加获得本公共机构的消费数据。
5.2.6.3使用IC卡或智能天然气表购买天然气的预付费用户,应按时采集天然气表数据登记台账,根
据台账记录的统计周期内实际天然气消费量进行采集,不应将统计周期内的购买量作为本统计周期的消
费量。
5.2.6.4压缩天然气(CNG)的消费量应折算为标况下的体积消费量进行采集。
注:20℃,大气压力101.325kPa条件下,天然气的气体密度为0.6686kg/m³。
5.2.6.5液化天然气(LNG)的消费量应折算为标况下的气态天然气体积消费量进行采集。
注:1kg液化天然气≈1.38m³气态天然气。
5.2.7汽油、柴油消费信息
5.2.7.1汽油、柴油消费应采集本单位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汽油、柴油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包
括车辆用油和其他用油,汽油、柴油消费量单位为升(L)。
5.2.7.2车辆用油为公务用车的用油消费,应根据台账记录的统计周期内实际消费量进行采集。使用
加油IC卡的公共机构,应采集油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加油IC卡对账单,依据对账单数据登记台账;不使
用加油IC卡的公共机构,应逐车调查单车实际加油量,登记台账。
5.2.7.3租赁汽车由本单位负责加油且加油费用在本单位列支的,应统计燃油消费。车辆用油量和车
辆数量的统计范围应一致。
5.2.7.4冬季采暖、日常烧制饮用开水等产生的用油消费,以及从事海运、河运、旅游观光及其他管
理所配备的摩托车、直升机、船类等非汽车类交通工具的用油消费应计入其他用油类别,并注明用途。
4
DB11/T2223—2024
5.2.8液化石油气消费信息
5.2.8.1液化石油气消费应采集统计周期内办公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实际消费量及费用数据,液化石油
气消费量单位为千克(kg)。
5.2.8.2使用集中管道供应液化石油气的公共机构,应采集燃气公司出具的数据,并应将气态体积单
位(m3)换算成液态重量单位(kg)。
注:液化石油气:1m³(气态)≈2.033kg(液态)。
5.2.8.3分户购买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公共机构,应采取逐户调查,累加获得本公共机构的消费数据。
5.2.9热力消费信息
5.2.9.1热力消费应采集本单位办公区统计周期内用于空调、采暖和制备生活热水的外购热力消费量
及费用数据,热力消费量单位为吉焦(GJ)。
5.2.9.2采用分户热量计量的公共机构,应采集热量计量装置读数作为热力消费数据;采用蒸汽流量
计量的公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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