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592-201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DB33/T 592-2015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592-2015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11-02
实施日期
2015-12-02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01

A1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592—2015

代替DB33/T592-200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standardfor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2015-11-02发布2015-12-02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592—2015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3/T592-2005,本标准与DB33/T592-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的技术变

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DB33/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GB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增加了建筑、面积、装修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设活禽交易、不设活禽交易市场、公共厕所等地场地要求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消防安全设施、市场服务设施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总体设计、分类设计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冷鲜禽上市、粮油及菜制品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条款;

——增加了组织机构、市场管理制度、市场岗位职责、商品准入操作规范、市场快速定性检测、计

量规范、消费维权规范、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市场文化建设的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市场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金土、张志益、王晓文、钱舜尧、黄平、李宁、史剑敏、郑勤、陈蕴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T592-2005。

I

DB33/T592—2015

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的分类、场地、设施设备、场内布局、柜台设置、商品陈列和销售、卫生管

理、制度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或扩建农贸市场的设置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DB33/300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贸市场

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

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类、蛋类、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

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各类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

3.2

不可食用肉

“三腺”(甲状腺、肾上腺和有病变的淋巴结)、霉变肉、病死肉等。

3.3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动物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畜禽体或起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要求的过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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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水产品“二去”服务

为消费者对冰鲜和活鲜水产品进行去内脏、去鳞服务。

4农贸市场分类

农贸市场规模宜按照农贸市场的营业规模与服务范围,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农贸市场三类:

——大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市场兼具部分批发功能;

——中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为2000~5000平方米;

——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2000方米以下。

5场地要求

5.1选址

5.1.1农贸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等相关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

套,宜与住宅区有一定间隔。

5.1.3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无生产或

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5.2建筑

5.2.1新建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

5.2.2新建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结构形式。

5.2.3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楼层式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

专用电梯。

5.2.4大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

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中小型农贸市场出入口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

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米。

5.2.5新建农贸市场,单层建筑市场层高应在4.5米以上,多层市场每层层高应在4米以上。

5.2.6市场应设公厕,宜设置在地上一层。建设标准宜为二级标准或以上,厕所门不宜面向交易区开

设,不得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

5.3配套设施

5.3.1城市建成区及县城的新建农贸市场,宜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和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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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592—2015

5.3.2农贸市场可按使用功能分为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三部分。经营摊位、通道和辅助区等的

建筑面积应根据市场的营业规模、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进行分配,其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

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5.3.3农贸市场建设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新建农贸市场应

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场(库),其面积宜按农贸市场建筑面积的30%~50%配置。经营者、消费

者用车分区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停车场(库)。

5.4装修

5.4.1农贸市场地面应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扫的要求,宜铺设防滑地砖,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

坡度设计应科学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

5.4.2农贸市场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高度不低于1.8米。

5.4.3农贸市场房顶可采用防霉涂料,吊顶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装修材料。

5.4.4市场室内空中除必须悬挂的证照、灯具线路外,无明管道、拦板以及其他线路等。

5.4.5农贸市场经营者字号标牌应统一规范。

5.4.6市场进、出口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有条件的市场可单设进出货出入口。市场内通道应保

持畅通、连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市场出入口、通道等公共空间应设台阶的,应同时设置残疾人

无障碍通道。室内市场应设置应急疏散警示标志。

6场内布局

6.1市场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交易区布局合理,分区标志清晰。同类商品区域设置要

相对集中。市场内根据需要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区域设置应符合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与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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