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HAEPI 010-20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T/WHAEPI 010-2023 Guidelines for Design and Management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and Document Prepar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3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武汉清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武汉权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华博仁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传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起草人:
- 赵艳红、刘霖、肖凯、张定伟、孙辰、童梦雯、朱敏、贺登峰、侯峻峰、刘会应、朱武胤、董文华、代传震、李天琪、陈钊、王云、韦志强
- 出版信息:
-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01
CCSZ00T
团体标准
T/WHAEPI010—20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2023-10-27发布2023-11-01实施
武汉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
T/WHAEPI010-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3
5基本规定.............................................................................3
6主体责任.............................................................................4
7设计原则及技术要点...................................................................4
8初步设计编制要点.....................................................................9
9施工图设计编制要点..................................................................12
附录A(资料性)设计基础资料清单.....................................................14
附录B(资料性)选址确认单...........................................................15
参考文献..............................................................................16
I
T/WHAEPI010-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武汉清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提出。
本文件由武汉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清澄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武汉权鼎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武汉华博仁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传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艳红、刘霖、肖凯、张定伟、孙辰、童梦雯、朱敏、贺登峰、侯峻峰、刘会
应、朱武胤、董文华、代传震、李天琪、陈钊、王云、韦志强。
II
T/WHAEPI010-2023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导则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规定、主体责任、
涉及原则及技术要点、初步设计编制要点、施工图设计编制要点和附录。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计管理和文件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T5134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
CJJ124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T16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
HJ/T24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油水分离装置
HJ/T244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斜管(板)隔油装置
HJ574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2005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DB42/1537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2/1537-2019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63/T1755农村户厕改造技术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图集号09S901)
民用建筑工程给水排水初步设计深度图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图集号09S902)
室外排水设施设计与施工——砖砌化粪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图集号22S701)
室外排水设施设计与施工——钢混混凝土化粪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图集号
22S702)
小型排水构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图集号23S519)
3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1
T/WHAEPI010-2023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乡镇标准的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
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地区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旅馆饭馆、
民宿及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黑水
厕所污水,包括冲厕污水和粪污。
3.3
灰水
居民家庭日常清洁、厨房清洗、洗澡、洗衣等产生的低浓度生活污水。
3.4
资源化利用
指粪便、剩余污泥、尿液和黑水等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农业、林业等利用。
3.5
人工湿地
指用人工筑成水池或沟槽,底面铺设防渗漏隔水层,充填一定深度的基质层,种植水生植物,利用
基质、植物、微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三重协同作用使污水得到净化。按照污水流动方式,分为表面
流人工湿地、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
3.6
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一种将不同技术单元集成后处理生活污水的设备,能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的成套产品,有产品标准、
法定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7
常住人口及户数
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时长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人口,此处户数只统计常住人口所在的户头。
3.8
小微水体
指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河小溪、沟渠、池塘、坑塘、鱼塘、门口塘、小湖泊、小山塘等,
具有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的特点。
2
T/WHAEPI010-2023
4总则
为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目标,规范工程项目设计,提高管理水平和设计能力,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和管理,其他地区
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应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各类设施应采取保障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
等文件的规定。当本文件要求与国家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等文件矛盾时,以国家标准、湖北省地方标
准为准。
随着国家和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推进与实践,应及时进行修订。
5基本规定
5.1建设单位应明确设计范围内的行政村接户率要求,以及公共建筑、公厕、民宿、农家乐等污水接
入要求,同时考虑经营排水户的接入需求。整县整乡推进项目还应明确行政村覆盖率要求。
5.2建设单位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式,提供设施治理常住农户清单,包括户数和人数。
5.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应为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
理终端等;建设单位应明确设计内容中是否包含户内预处理设施的设计工作。
5.4项目设计招标前应进行项目相关基础资料的复核勘测,项目基础资料清单中必需项齐全后方可进
行设计招标(见附录A),其中与项目相关的地形测绘、地质勘察资料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相应设计要
求。
5.5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点多面广、条件复杂,建设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费建议以单个处理设施
作为计费单元,收费标准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复杂系数取1.00~1.15,附加调整系
数取1.20~1.30。
5.6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应以单个自然湾/小组作为最小设计单元。
5.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设计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a)达到建设单位明确的接户率要求;
b)终端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
c)村庄创建城乡风貌整治提升、美丽乡村等,应达到相应的指标要求。
5.8不得使用“三无”产品,即无产品标准、无法定检测报告、无产品合格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选用产品的质量不得低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5.9当采用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时,设计单位应明确工艺参数、结构形式、材质要求,设计单位
为设备选型提供技术支持,设备供应商应按设计要求深化设备图纸,经相关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5.10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剩余污泥经稳定无害化处理后,符合农用标准的进行农用,在当地环境容量
范围内,应以就地消纳为主,实现资源化利用,禁止随意堆放,避免二次污染。
5.11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
料与技术,优先采用国家实用、先进技术推荐名录。
5.12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符合国家标准、湖北省地方
标准等文件的规定。其中:
a)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b)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5084规定;
c)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11607规定;
d)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符合GB/T1892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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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HAEPI010-2023
e)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5.13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工程概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说明、设计
图纸。
6主体责任
6.1各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设计所需相关资料(见附录A),并做好初步设计
审查工作。
6.2乡镇(街道)负责辅助建设单位确认投资规模、终端处理能力、用地选址、治理范围等设计内容,
并出具相关确定材料。
6.3村(居)委员会负责协调确认常住人口及户数、公建类污水、用地选址、管线走向等基本情况,
引导村民做好非经营性农副产品加工废水的收集和处理。
6.4村民应按管理要求收集和处理季节性酿酒、自制豆腐、腌咸菜等非经营性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废水。
6.5设计单位应按照GB/T51347、DB42/1537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6.6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优化公共管道系统路径、终端处理设施选址等设计方案,并
提出合理建议;发现基础资料不足、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问题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应参加设
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
6.7设计单位应广泛吸收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工程实践经验,确保设计的可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提
出的各项技术参数经过实际工程验证,严格保障技术的可靠性。
7设计原则及技术要点
7.1一般规定
7.1.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环境技术管理设计和
文件编制的要求,并与国家相关规章、标准、规范相协调。
7.1.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和文件编制,应遵循“因地制宜、尊重习惯、应治尽治、利用为先、
就地就近、生态循环、梯次推进、经济适用、管理方便、节能环保、建管并重、发动农户、效果长远”
的基本思路,综合考虑本地区地理环境、居民生活习惯、卫生防护要求、技术经济水平以及污水处理设
施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集模式和处理工艺。
7.1.3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可能性,在满足资源化利用的前提下,探索
适宜地方特点的资源化利用方式。尤其在缺水地区,宜对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7.2收集方式
7.2.1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散式收集方式:
a)人口数量较小(20户以下),污水处理规模较小(5吨以下);
b)布局分散、规模较小、地形复杂的居住点和村落;
c)生活污水难以接入集中城镇排水管网,或接入管网的投资大于建造处理设施的;
d)其他不适合或不需要大范围铺设集中污水管网的地区。
7.2.2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宜采用集中式收集方式:
a)人口数量较大(20户及以上)、相对密集,污水排放量较大(5吨及以上),城镇排水管网不能
覆盖,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水通过较大范围的管网进行收集,再排至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进行处理;
b)其他适合集中式收集处理方式的情况。
7.2.3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宜进行污水纳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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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距离城镇污水收集管网3km以内,自然地势高于收集管网,且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有富余
的地区;
b)距离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较远,但附近1km以内有已建污水处理厂(站),自然地势高于收集管
网,且污水处理厂(站)处理能力有富余的地区;
c)其他适合进行污水纳管的地区。
7.2.4农家乐等经营农户的餐厅、厨房排水应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集中农家
乐区域应单独收集和处理污水。
7.2.5污水收集管网提倡采用雨污分流制,尽可能做到黑灰分离,并在合适的位置设置检查井。
7.2.6农村生活污水进入主体处理设施前,应设置化粪池、隔油池(特指农家乐等餐饮业)等预处理
设施。
7.3污水处理设施选址
7.3.1污水处理设施应选址在夏季主导风向下方、村庄水系下游、地势相对较低,与居民居住地点、
人畜饮水点等敏感目标保持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
7.3.2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量大,建设周期较长,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管线和电源铺设、当
地主要风向等因素,符合相关规定。
7.3.3分散式的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选址应充分考虑农户住房位置就近布置。
7.3.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原则如下:
a)土地性质:非永久基本农田、非林地、其他不允许建设永久建(构)筑物的土地。
b)场地位置:位于低处,非特殊情况不二次提升,已建管网标高满足能自流进入站内。
c)尾水排放:禁止排入饮用水源地,避免排入封闭水域或农田,高于受纳水体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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