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60-2018 兔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660-2018 DB63/T 1660-2018 Rabbit slaughter and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青海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63/T 1660-2018
标准类型
青海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5
实施日期
2018-09-25
发布单位/组织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60219-2018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660—2018

兔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发布2018-09-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660—2018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李建合、叶成红、李海梅、杨永斌、吴凯琪、刘静。

I

DB63/T1660—2018

兔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兔的屠宰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内容、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文

书应用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屠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屠宰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对兔及其产品所实施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

3.2

宰前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即将屠宰的兔所进行的临床健康检查。

3.3

宰后检疫

是指在屠宰过程中,依照本规范对屠宰兔的胴体、内脏、头、蹄、皮张等进行的检疫。

3.4

淋巴结

是动物机体内重要的外周免疫器官,分布广泛,浅层淋巴结分布于皮下,可用手触摸到。

4检疫对象

1

DB63/T1660—2018

兔球虫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魏氏梭菌性下痢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

(野兔热)、疥癣病。

5检疫合格标准

5.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5.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6检疫申报

6.1货主应在兔屠宰前6小时向驻场检疫所进行现场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6.2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宰前检疫

7.1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7.1.1查验入场(厂、点)兔只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7.1.2询问了解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7.2临床检查

官方兽医应屠宰前(每4小时)2小时去待宰圈观察一次,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

部分实施检查。

7.3宰前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入场动物待宰查验记录》,并将收缴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规定归档保存。

7.4结果处理

7.4.1合格的,准予屠宰,出具《动物准宰通知单》。

7.4.2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7.4.3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处理。

7.4.4发现有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野兔热)、兔魏氏梭菌性下痢、兔巴氏杆菌病、兔球虫病、疥

癣病等疫病症状的,按国家有关标准处理,同群兔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许屠宰;隔离期间出现

异常的。按GB16548有关规定处理。

7.4.5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照相应疾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

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查报告。实验室检查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7.4.6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

按GB16548有关规定处理。

7.4.7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品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视情况进行急宰。

7.4.8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按照GB/T16569进行消毒。

2

DB63/T1660—2018

8宰后检疫

8.1屠体检查

8.1.1兔毛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及皮肤有无水肿、痘疮、化脓、外伤、溃疡、坏死灶、肿物

等。

8.1.2眼睑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等。

8.1.3脚有无出血、淤血、增生、肿物、溃疡及结痂等。

8.1.4肛门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8.2抽检

日屠宰量在1千只以上(含1千只)的,按照10%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千只以下的抽检60

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8.2.1皮下有无出血点、炎性渗出物等。

8.2.2肌肉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8.2.3鼻腔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等。

8.2.4口腔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及炎性渗出物等。

8.2.5喉头和气管黏膜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8.2.6肺脏有无肿大、颜色异常、淤血、出血、结节、肝样变等。

8.2.7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

8.2.8胃肠内容物充盈状况,浆膜是否充血、出血,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必要时可以剖检胃肠,

8.2.9检查肠壁是否增厚、黏膜是否出现充血、出血、淤血或脱落,检查肠壁上是否出现黄白色结节、

化脓、坏死等

8.2.10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肿物等。胆囊有无肿大等。

8.2.11脾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和坏死灶等。

8.2.12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冠状沟脂肪、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8.2.13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寄生虫等。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胆汁

污染和其他异常等。

8.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8.4宰后检疫记录

官方兽医填写《动物宰后检疫及病害动物产品处理情况记录》。

8.5结果处理

8.5.1合格的,胴体和皮张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

的肉品加施检疫标识。头、蹄、内脏进行无害化处理。

8.5.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通知单》,监督场方对病害兔胴体及

副产品按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

记录》。

8.5.3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3

DB63/T1660—2018

9检疫文书应用

9.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方做好待宰、急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9.2检疫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

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

并由畜主签名。

9.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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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表A.1列出了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表A.1入场动物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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