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10015-202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DB31/T 310015-2023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for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 of ambient air pollutant gases (SO2, NO2, NO, O3, CO) using sensors

上海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T 310015-2023
标准类型
上海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6-13
实施日期
2023-09-13
发布单位/组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20.40

CCSZ10

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

DB31/T310015—2023

DB32/T310015—2023

DB33/T310015—2023

DB34/T310015—202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

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

Technicalrequirementsandtestproceduresforautomaticmonitoring

systembysensormethodforambientairgaseouspollutants(SO2、

NO2、NO、O3andCO)

2023-06-13发布2023-09-13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DB31/T310015—2023、DB32/T310015—2023、DB33/T310015—2023、DB34/T31001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系统组成.............................................................................1

5技术要求.............................................................................2

6性能指标.............................................................................2

7检测方法.............................................................................4

附录A(规范性)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格式要求..............................8

附录B(规范性)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检测项目..................................9

附录C(资料性)气态污染物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性能测试数据记录表.......................10

参考文献..............................................................................12

I

DB31/T310015—2023、DB32/T310015—2023、DB33/T310015—2023、DB34/T31001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

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

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交通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启贞、潘骏、段玉森、曹军、孙鑫、张劲松、程金平、徐捷、包权、秦艳

红、宋清川、伍震威、李启勇、吴明胤、王新。

II

DB31/T310015—2023、DB32/T310015—2023、DB33/T310015—2023、DB34/T310015—202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

系统)的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的检测,比对评

估等工作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818—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automaticmonitoringsystembysensormethod

采用电化学、金属氧化物等传感器检测方法,可以直接用于室外监测大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

O3、CO等一种或几种浓度状况的自动监测系统。

4系统组成

基本构成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NO、O3、CO)传感器法自动监测系统应由监测单元、数据传输及存

储单元、数据处理分析单元和辅助单元组成。

监测单元

监测单元是指传感器法监测设备,由采样入口、测量装置和辅助模块等组成,对采集的环境空气气

态污染物(SO2、NO2、NO、O3、CO)因子进行测量。

数据传输及存储单元

数据传输及存储单元用于实时无线传输监测单元产生数据、设备工作状态信息等,并安全存储。

数据处理分析单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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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分析单元是整个系统运行的中心,一般由计算机、数据处理模块及系统管理模块组成,用

于监测单元产生数据的换算、判别及监测系统的管理等。

辅助单元

辅助单元包括安装仪器设备所需要的安装固定装置等。

5技术要求

工作条件

监测系统在以下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

a)室外环境温度:(-20~50)℃;

b)相对湿度:(15~95)%RH(无凝露);

c)大气压:(80~106)kPa;

注:在特殊环境条件下,监测系统应具备控温除湿等功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功能要求

5.2.1数据采集

数据检测周期不大于1min,每小时监测时间不应少于45min。

5.2.2数据查看与存储

可通过设备主机显示面板或其他传输方式读取原始监测数据,并能够记录存储至少3个月以上的

原始数据,数据格式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2.3异常数据标记

具有数据标记功能,应能标记设备的维护、校准、故障、检修、更换或其他异常情况。

通信要求

支持断点续传、一点多传。若设备因网络信号差导致丢包,通信模块具备连接恢复后数据重发的功

能。

远程校核

可通过远程终端实现数据自动校核。

断电自动重联

可采取市政供电或电池供电。采用市政供电时,监测系统外供电源掉电后,可自动保存历史数据;

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恢复运行状态并正常开始工作。采用电池供电时,配置的备用电池,支

持断电后工作时长不少于8h。

6性能指标

测量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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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2、O3的浓度测量范围应包含:(0~500)nmol/mol,最小显示单位不高于0.1nmol/mol;

NO2的浓度测量范围应包含:(0~1000)nmol/mol,最小显示单位不高于0.1nmol/mol;

NO的浓度测量范围应包含:(0~2000)nmol/mol,最小显示单位不高于0.1nmol/mol;

CO的浓度测量范围应包含:(0~50)μmol/mol,最小显示单位不高于0.1μmol/mol。

零点噪声

SO2、NO2、NO、O3的零点噪声≤2.5nmol/mol;

CO的零点噪声≤0.05μmol/mol。

最低检出限

SO2、NO2、NO、O3的最低检出限≤5nmol/mol;

CO的最低检出限≤0.1μmol/mol。

量程噪声

SO2、NO2、NO、O3的量程噪声≤15nmol/mol;

CO的量程噪声≤0.4μmol/mol。

24h零点漂移

SO2、NO2、NO、O3的24h零点漂移:±10nmol/mol;

CO的24h零点漂移:±1μmol/mol。

24h量程漂移

SO2、NO2、NO、O3在0~100nmol/mol范围的24h80%量程漂移:±10nmol/mol;

SO2、NO2、NO、O3在100nmol/mol以上范围的24h80%量程漂移:±10%;

CO在0~10μmol/mol范围的24h80%量程漂移:±1μmol/mol;

CO在10μmol/mol以上范围的24h80%量程漂移:±10%。

响应时间(T90和T10)

SO2、NO2、NO、O3、CO的响应时间(上升时间/下降时间)≤2min。

设备平行性

SO2、NO2、NO、O3、CO监测设备平行性≤20%。

室外比对测量相关系数

监测系统设备与符合HJ654要求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至少336组有效数据的比对测试,测试结果

进行线性回归分析,应符合:NO2、NO、O3、CO因子的相关系数≥0.80的要求。

室外比对测量误差

SO2、NO2、NO、O3、CO的室外测量误差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实感器法监测系统室外比对测量误差

监测项目浓度范围测量误差

0~100nmol/mol±10nmol/mol

3

DB31/T310015—2023、DB32/T310015—2023、DB33/T310015—2023、DB34/T310015—2023

SO2100~500nmol/mol±10%

0~100nmol/mol±10nmol/mol

NO2

100~1000nmol/mol±10%

0~100nmol/mol±10nmol/mol

NO

100~2000nmol/mo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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