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505-2014 船用焚烧炉烟气排放测量方法

GB/T 30505-2014 Measure method for emission pollutants of exhaust gas of marine incin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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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0505-2014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2-19
实施日期
201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37)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焚烧炉(简称焚烧炉)排放烟气的台架试验的测量条件和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热容量在1 500 kW以下的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CO、NOx、SO2和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氧气(O2)浓度的台架测量,船上测量可参照使用。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海军驻南京地区航天机电系统军代表室
起草人:
李虎生、陈纪赛、吕敬、夏伟萍、魏华兴、潘良高、张利军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7.020.20

U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30505—2014

船用焚烧炉烟气排放测量方法

Measuremethodforemissionpollutantsofexhaustgasofmarineincinerator

2014-02-19发布2014-06-01实施

GB/T30505—2014

目次

前m

i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测量条件和仪器1

3.1测量条件1

3.2测量仪器2

4测量方法2

4.1测量时间2

4.2取样要求3

4.3试验前准备3

4.4测量过程4

5测量结果计算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固体废弃物焚烧模式)6

附录B(资料性附录)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污油焚烧模式)7

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燃烧生成气(烟气)的物理性质8

参考文献9

图1取样探头安装位置示意图3

图2测试流程图3

表A.1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固体废弃物焚烧模式)6

表B.1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污油焚烧模式)7

表C.1一般燃烧生成气(烟气)的物理性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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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5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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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中国船舶丁业综合技

术经济研究院、海军驻南京地区航天机电系统军代表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虎生、陈纪赛、吕敬、夏伟萍、魏华兴、潘良高、张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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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505—2014

船用焚烧炉烟气排放测量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焚烧炉(简称焚烧炉)排放烟气的台架试验的测量条件和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

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热容量在1500kW以下的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C()、NO”、S()2和烟尘)浓

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氧气(()2)浓度的台架测量,船上测量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0836—2008造船与船舶技术船用焚烧炉要求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ISO8217石油产品燃料(F级)船用燃料要求

IMOMPEC.76C40)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

3测量条件和仪器

3.1测量条件

3.1.1试验条件

3.1.1.1焚烧炉试验用的污油按GB/T10836—2008附录A.5中规定的污油:

a)75%重燃油的残渣油;

b)5%废润滑油;

c)20%乳化水。

3.1.1.2焚烧炉试验用的废弃物按GB/T10836—2008附录A.5中规定的固体废弃物(IMO02级):

a)50%食品废弃物;

b)50%垃圾,主要包括:

1)30%废纸;

2)40%硬纸板、木块等;

3)10%破布;

4)20%塑料。

以上固体废弃物应有50%的含水量和7%的不燃性固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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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505—2014

3.1.2试验用焚烧炉

试验用焚烧炉应按GB/T10836—2008与IMOMPEC.76C40)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焚烧炉应运

行正常,试验状态符合设计要求。

3.1.3试验用辅助燃料

3.1.3.1焚烧炉试验用辅助燃料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一般应使用符合ISO8217规定且适合焚烧

炉使用要求的船用燃料,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燃料牌号。

3.1.3.2燃油温度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确定。

3.2测量仪器

3.2.1测量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2浓度应采用下列气体分析仪:

a)测量C()的排放浓度使用非色散红外气体分析仪;

b)测量N()『的排放浓度使用化学发光检测器或加热化学发光检测器;

c)测量S(h的排放浓度使用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

d)烟尘浓度的测定采用适用于等速采样过滤计重法的测量仪器;

e)测量烟气黑度使用林格蔓黑度仪;

f)测量燃烧室()2浓度使用顺磁检测器、二氧化钳传感器或电化学传感器。使用电化学传感器

时,对C()2和N(),的干扰应予以补偿。

3.2.2允许使用其他等效的或性能更好的气体分析仪。

3.2.3气体分析仪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a)一般能从气流中连续测量,且测量记录能连续输出。分析仪的T作范围应满足使测量的浓度

在量程的15%和100%之间。若测量值低于15%量程时能保证足够的精度和分辨率,则可在

校准的情况下使用低于15%量程的浓度值;

b)分析仪总的测量误差包括对其他气体交叉灵敏度误差,应不超过读数的±5%或量程的

±3.5%,取其较小者;对小于100ppm(百万分比,按体积计,mL/m3)的浓度,测量误差应不超

过±4ppm;

c)分析仪的再现性,在每个大于155ppm的使用范围内,应不超过量程浓度的±1%,或在每个

低于155ppm的使用范围内,应不超过±2%;

d)整个使用过程中,分析仪在任何10s内对零气和量距气的峰-峰响应值应不超过量程的2%;

e)分析仪在1h内的零点漂移在使用的最低量程上应小于量程的2%;

f)分析仪在1h内的量距漂移在使用的最低量程上应小于量程的2%;

g)湿的或干的排气都应能被测量;若使用干燥装置,应确保其对被测气体的浓度影响最小,不应

采用化学干燥剂除去气样中的水分。

3.2.4气体分析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计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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