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505-2014 船用焚烧炉烟气排放测量方法
GB/T 30505-2014 Measure method for emission pollutants of exhaust gas of marine incinerator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热容量在1 500 kW以下的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CO、NOx、SO2和烟尘)浓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氧气(O2)浓度的台架测量,船上测量可参照使用。
发布历史
-
2014年0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海军驻南京地区航天机电系统军代表室
- 起草人:
- 李虎生、陈纪赛、吕敬、夏伟萍、魏华兴、潘良高、张利军
- 出版信息:
- 页数:12页 | 字数:2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47.020.20
U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30505—2014
船用焚烧炉烟气排放测量方法
Measuremethodforemissionpollutantsofexhaustgasofmarineincinerator
2014-02-19发布2014-06-01实施
GB/T30505—2014
目次
前m
i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测量条件和仪器1
3.1测量条件1
3.2测量仪器2
4测量方法2
4.1测量时间2
4.2取样要求3
4.3试验前准备3
4.4测量过程4
5测量结果计算4
附录A(资料性附录)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固体废弃物焚烧模式)6
附录B(资料性附录)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污油焚烧模式)7
附录C(资料性附录)一般燃烧生成气(烟气)的物理性质8
参考文献9
图1取样探头安装位置示意图3
图2测试流程图3
表A.1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固体废弃物焚烧模式)6
表B.1焚烧炉排放测量结果记录表(污油焚烧模式)7
表C.1一般燃烧生成气(烟气)的物理性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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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50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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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中船绿洲环保有限公司、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中国船舶丁业综合技
术经济研究院、海军驻南京地区航天机电系统军代表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虎生、陈纪赛、吕敬、夏伟萍、魏华兴、潘良高、张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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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505—2014
船用焚烧炉烟气排放测量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焚烧炉(简称焚烧炉)排放烟气的台架试验的测量条件和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
结果计算。
本标准适用于热容量在1500kW以下的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C()、NO”、S()2和烟尘)浓
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氧气(()2)浓度的台架测量,船上测量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0836—2008造船与船舶技术船用焚烧炉要求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蔡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ISO8217石油产品燃料(F级)船用燃料要求
IMOMPEC.76C40)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
3测量条件和仪器
3.1测量条件
3.1.1试验条件
3.1.1.1焚烧炉试验用的污油按GB/T10836—2008附录A.5中规定的污油:
a)75%重燃油的残渣油;
b)5%废润滑油;
c)20%乳化水。
3.1.1.2焚烧炉试验用的废弃物按GB/T10836—2008附录A.5中规定的固体废弃物(IMO02级):
a)50%食品废弃物;
b)50%垃圾,主要包括:
1)30%废纸;
2)40%硬纸板、木块等;
3)10%破布;
4)20%塑料。
以上固体废弃物应有50%的含水量和7%的不燃性固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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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0505—2014
3.1.2试验用焚烧炉
试验用焚烧炉应按GB/T10836—2008与IMOMPEC.76C40)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焚烧炉应运
行正常,试验状态符合设计要求。
3.1.3试验用辅助燃料
3.1.3.1焚烧炉试验用辅助燃料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选择,一般应使用符合ISO8217规定且适合焚烧
炉使用要求的船用燃料,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燃料牌号。
3.1.3.2燃油温度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确定。
3.2测量仪器
3.2.1测量焚烧炉排放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烟气黑度和燃烧室()2浓度应采用下列气体分析仪:
a)测量C()的排放浓度使用非色散红外气体分析仪;
b)测量N()『的排放浓度使用化学发光检测器或加热化学发光检测器;
c)测量S(h的排放浓度使用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
d)烟尘浓度的测定采用适用于等速采样过滤计重法的测量仪器;
e)测量烟气黑度使用林格蔓黑度仪;
f)测量燃烧室()2浓度使用顺磁检测器、二氧化钳传感器或电化学传感器。使用电化学传感器
时,对C()2和N(),的干扰应予以补偿。
3.2.2允许使用其他等效的或性能更好的气体分析仪。
3.2.3气体分析仪的主要技术要求如下:
a)一般能从气流中连续测量,且测量记录能连续输出。分析仪的T作范围应满足使测量的浓度
在量程的15%和100%之间。若测量值低于15%量程时能保证足够的精度和分辨率,则可在
校准的情况下使用低于15%量程的浓度值;
b)分析仪总的测量误差包括对其他气体交叉灵敏度误差,应不超过读数的±5%或量程的
±3.5%,取其较小者;对小于100ppm(百万分比,按体积计,mL/m3)的浓度,测量误差应不超
过±4ppm;
c)分析仪的再现性,在每个大于155ppm的使用范围内,应不超过量程浓度的±1%,或在每个
低于155ppm的使用范围内,应不超过±2%;
d)整个使用过程中,分析仪在任何10s内对零气和量距气的峰-峰响应值应不超过量程的2%;
e)分析仪在1h内的零点漂移在使用的最低量程上应小于量程的2%;
f)分析仪在1h内的量距漂移在使用的最低量程上应小于量程的2%;
g)湿的或干的排气都应能被测量;若使用干燥装置,应确保其对被测气体的浓度影响最小,不应
采用化学干燥剂除去气样中的水分。
3.2.4气体分析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计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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