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T 1020-2018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MH/T 1020-2018 MH/T 1020-2018 Lithium battery aviation transport specification

行业标准-民航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MH/T 1020-2018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民航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3-27
实施日期
2018-06-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国民用航空局
归口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锂电池货物和行李的航空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锂电池的航空邮寄运输。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
李玉红、赵华、赵晓晨、何鹏林、杨强、李茜。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220.50

V52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1020—2018

代替MH/T1020-2013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Specificationfortransportoflithiumbatteriesbyair

2018-03-27发布2018-06-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MH/T102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并废除MH/T1020-2013《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与MH/T1020-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增加了“额定容量”、“标称电压”和“充电宝”的定义(见3.7、3.8、3.10);

——删除了“单电池芯电池”和“原型样品锂电池芯或电池”的定义(2013年版3.3、3.6);

——增加了缩略语(见第4章);

——增加了依据特殊规定A201的禁止运输限制条款(见5.4.1);

——增加了单独运输锂离子电池的荷电状态限制(见5.4.2);

——删除了锂电池依据A88批准运输的条款(2013年版第6章);

——增加了旅客携带锂电池设备和备用锂电池的数量限制(见7.5);

——增加了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的要求(见7.7);

——修改了表1和表2的内容,“净重”修改为“净数量”,“合成包装件”修改为“集合包装”,

“危险性标签”修改为“锂电池危险性标签”,“锂电池操作标签”修改为“锂电池标记”,

增加了荷电状态和集合包装的限制(见表1、表2,2013年版表1、表2);

——修改了表3的格式和内容,增加了旅客携带锂电池的数量限制(见表3,2013年版表3);

——修改了附录A,采用新的锂电池危险性标签和锂电池标记(见附录A,2013年版附录A);

——修改了附录B,增加了965IB的填写样例和核电状态说明样例(见附录B,2013年版附录B);

——增加了附录C,增加航空货运单填写样例(见附录C)。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起草,中国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红、赵华、赵晓晨、何鹏林、杨强、李茜。

本标准于2007年4月首次发布,2009年3月第一次修订,2013年1月第二次修订。

MH

I

MH/T1020—2018

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锂电池航空运输的限制条件和操作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锂电池货物和行李的航空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锂电池的航空邮寄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H/T1030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

IATA《危险品规则》(2018版)

ICAODoc9284-AN/905《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7-2018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6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池芯cell

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且两个电极之间有电位差的单一的、封闭的电化学装置。

3.2

电池battery

用电路连接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电池芯,并安装有使用所必需的装置,如外壳、电极端子、标记和

保护装置等。

注:单电池芯电池在本标准中被认为是电池芯。

3.3

锂金属电池芯或电池lithiummetalcellorbattery

M以锂金属或锂合金作为阳极的电池芯或电池。H

3.4

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lithiumioncellorbattery

正负电极都没有金属锂,而是将离子态或类原子态锂嵌于正负电极材料晶格中的电池芯或电池。

注: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通常是可充电的二次电池。应用锂离子化学性质的锂聚合物电池芯或电池,在本标准中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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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1020—2018

类为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

3.5

纽扣电池buttonbattery

整体高度小于直径的圆形小电池。

3.6

额定能量ratedenergy

由生产商公布的在规定条件下确定的电池芯或电池的能量值。

注:额定能量的单位为瓦特小时(Wh),计算方法是将标称电压(以伏特(V)为单位)乘以额定容量(以安培小时

(Ah)为单位)。

3.7

额定容量ratedcapacity

电池芯或电池在制造商规定的负荷、温度和电压截断点下测得的容量。

注:单位为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mAh)。

3.8

标称电压nominalvoltage

用以标明或识别电池芯或电池的电压的近似值。

注:标称电压不是输出电压,也不是输入电压。

3.9

锂含量lithiumcontent

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芯或电池阳极中锂的质量。

3.10

充电宝powerbank

由锂电池芯或电池、相应的电路及外壳组合而成,主要功能是为其他设备提供稳定直流输出的动力

源,且可由使用者随身携带的小型移动电源。

注:行李运输时,充电宝视为旅客或机组携带的备用锂电池;货物运输时,充电宝视为锂电池而不是含锂电池设备。

4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LI例外的锂离子电池(LithiumionbatteriesexceptedasperSectionIIofPI965–967)

ELM例外的锂金属电池(LithiummetalbatteriesexceptedasperSectionIIofPI968–970)

IMP信息交换程序(InterlineMessageProcedure)

PED便携式电子设备(PortableElectronicDevice)

PMED便携式电子医疗设备(PortableMedicalElectronicDevice)

RBI完全受限的单独的锂离子电池(Fullyregulatedlithiumionbatteries(Class9,UN3480)

asperSectionIAandIBofPI965)

2

MH/T1020—2018

RBM完全受限的单独的锂金属电池(Fullyregulatedlithiummetalbatteries(Class9,UN3090)

asperSectionIAandIBofPI968)

RLI完全受限的和设备一起的锂离子电池(Fullyregulatedlithiumionbatteries(Class9,

UN3481)asperSectionIofPI966and967)

RLM完全受限的和设备一起的锂金属电池(Fullyregulatedlithiummetalbatteries(Class9,

UN3091)asperSectionIofPI969and970)

5空运限制要求

5.1质量管理方案

锂电池芯或锂电池的制造商应具有符合ICAODoc9284-AN/905(以下简称ICAOTI)和IATA《危险

品规则》(以下简称IATADGR)规定的质量管理方案。

5.2UN38.3测试

除5.4.5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种型号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在交付航空运输前,均应通过联合国《关

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Ⅲ部分38.3节要求的系列测试(以下简称UN38.3测试),

无论锂电池所含的电池芯是否通过了UN38.3要求的系列测试。

5.3额定能量标记

货物运输时,按ICAOTI中锂电池包装说明第Ⅰ部分或IA运输的,2011年12月31日之后生产的锂离

子电池应在外壳上标明额定能量值。按第Ⅱ部分或IB运输的,2008年12月31日之后生产的应标明额定能

量值。

5.4禁止运输的锂电池

5.4.1货物运输时,单独运输的锂金属电池(UN3090)和锂离子电池(UN3480)不应使用客机运输,

除非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201条款的要求,获得相关国家主管当局的书面豁免。

5.4.2货物运输时,单独运输的锂离子电池(UN3480),如果其所处的荷电状态超过其额定容量的30%,

不应航空运输,除非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331条款的要求,获得始发国和经营人所属

国主管当局的批准并且符合这些主管当局制定的书面条件。

5.4.3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54条款,因为安全原因被制造商确认为有缺陷或已被损

坏的锂电池(例如因安全原因被生产商召回的电池),有可能会演变发生发热、燃烧和短路的潜在危险,

不应航空运输。

5.4.4根据ICAOTI和IATADGR特殊规定A183条款,不应航空运输废弃锂电池,以及为回收或处理

目的运输的锂电池,除非得到始发国和经营人所属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

5.4.5未经过UN38.3测试的锂电池芯或锂电池,不应航空运输,除非满足ICAOTI和IATADGR特殊

规定A88条款规定的条件,并获得始发国主管当局的书面批准。

5.5M国家和经营人差异H

锂电池航空运输应遵守始发国、中转国、目的地国、经营人所属国等相关国家主管当局以及经营人

发布的有关航空运输锂电池的差异。

6锂电池作为货物运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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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1020—2018

6.1基本要求

6.1.1锂电池是第9类杂项危险品,航空运输时应符合ICAOTI和IATADGR规定的所有相关要求,

运输企业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危险品操作资质。

6.1.2锂电池航空运输时适用的联合国编号和运输专用名称如下:

a)UN3480,锂离子电池(lithiumionbatteries);

b)UN3481,锂离子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lithiumionbatteriespackedwithequipment);

c)UN3481,锂离子电池安装在设备中(lithiumionbatteriescontainedinequipment);

d)UN3090,锂金属电池(lithiummetalbatteries);

e)UN3091,锂金属电池与设备包装在一起(lithiummetalbatteriespackedwithequipment);

f)UN3091,锂金属电池安装在设备中(lithiummetalbatteriescontainedinequipment)。

6.1.3运输专用名称中的“设备”是指由锂电池芯或锂电池提供运行电力的装置。完全由锂电池驱动

的车辆(如电动自行车、电动轮椅、平衡车)应按联合国编号UN3171和运输专用名称“电池供电车辆”

办理运输。

6.2按包装说明965~970第Ⅰ节运输

按包装说明965~970第Ⅰ节运输的锂电池货物,包装应符合ICAOTI和IATADGR包装说明965~970

第Ⅰ节(包括IA及IB)的规定,见表1。

按照包装说明965的第Ⅰ节和968的第Ⅰ节运输的锂电池包装件或集合包装件,在储存和装载时应与

第1类(1.4S除外)、第2.1项、第3类、第4.1项和第5.1项危险品货物实施隔离,以防在破损或起火时发

生危险反应。

6.3按包装说明965~970第Ⅱ节运输

按包装说明965~970第Ⅱ节运输的锂电池货物,包装应符合ICAOTI和IATADGR包装说明965~970

第Ⅱ节的规定,见表2。

满足包装说明965~970第Ⅱ节要求的锂电池货物,除应符合ICAOTI关于邮件运输危险品要求以及

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报告的要求外,交运的锂电池芯和电池如果不是禁止运输的,则不受ICAOTI其

他要求的限制。满足包装说明965第Ⅱ节和968第Ⅱ节要求的锂电池货物,还应符合ICAOTI关于驾驶舱

和客机的装载限制以及货机的装载限制。

此类货物运输时托运人不必填写危险品申报单。

7锂电池作为行李运输的要求

7.1适用范围

7.1.1满足以下条件的锂电池可作为行李运输:

a)仅限旅客和机组人员为个人自用目的所携带;

b)由锂电池驱动的小型含锂电池设备,主要包括:

——便携式电子设备(PED),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

平衡车、扫地机器人等;

——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如电子香烟、电子烟、电子雪茄、电子烟斗、个人喷雾器、个人电

子尼古丁输送系统等;

——便携式电子医疗设备(PMED),如自动体外除颤器、喷雾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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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轮椅或类似的代步工具,供由于残障、健康或年龄原因而行动受限或暂时行动不便的

旅客使用;

——保密型设备,如外交公文包、现金箱、现金袋等;

c)设备所需的备用锂电池(含充电宝)。

7.1.2超重行李中的锂电池,还应满足MH/T1030的运输要求。

7.2锂含量和额定能量限制

7.2.1PED中的锂电池和备用锂电池

7.2.1.1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的锂含量应不超过2g。

7.2.1.2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应不超过100Wh。如果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经营人

批准后,方可运输。超过160Wh的,不应作为行李运输。

7.2.2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及备用锂电池

7.2.2.1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应不超过2g。

7.2.2.2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应不超过100Wh。

7.2.3PMED中的锂电池和备用锂电池

7.2.3.1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应不超过8g。

7.2.3.2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应不超过160Wh。

7.2.4电动轮椅或类似代步工具

7.2.4.1如锂电池可卸下,其额定能量应不超过300Wh。

7.2.4.2如锂电池不可卸,则无额定能量限制。

7.3UN38.3测试要求

根据ICAOTI第8部分和IATADGR第2.3章的规定,作为行李运输的锂电池芯和电池所属类型应符合

UN38.3规定的每项试验的要求。必要时,旅客和机组应提供证明以确认符合这一要求。

7.4保护措施

7.4.1备用电池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包括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

处理,例如可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者将每一块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者绝缘保护袋中。

7.4.2安装有锂电池的设备应有防止设备意外启动的措施。如托运,应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

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设备,防止设备损坏。

7.5数量限制

7.5.1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备用锂电池(除轮椅外),每位旅客和机组人员可携带的数量

不应超过M2块。H

7.5.2对于可卸下的轮椅用锂电池,旅客可携带1块不超过300Wh的备用锂电池,或2块均不超过

160Wh的备用锂电池。

7.6行李类型

7.6.1含锂电池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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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PED和PMED可托运、手提或随身携带。

7.6.1.2便携式电子吸烟装置不应托运,可手提或随身携带。

7.6.1.3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应托运,如锂电池可卸,应卸下并且手提或随身携带。

7.6.2备用锂电池

备用锂电池不应托运。

7.7充电宝

7.7.1充电宝在本标准中视为备用锂电池,应满足本章关于备用锂电池的相关要求。

7.7.2充电宝在飞机上应全程处于关闭状态。

7.7.3不应在飞机上使用充电宝为设备充电。

7.7.4不应在飞机上对充电宝充电。

7.7.5机上广播应包含充电宝的内容。

7.8额定能量或容量标记

7.8.1备用锂电池和充电宝外部应标明锂电池的额定容量和标称电压,或者标明锂电池的额定能量。

7.8.2未标记或标注不清晰,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如产品说明书),无法确定锂电池额定能量

或锂含量的锂电池,经营人可拒绝运输。

7.8.3具体要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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