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4/T 4-2018 攀枝花市疗养型康养服务规范

DB5104/T 4-2018 Rest and Wellness Recuperation Services Standards for Panzhihua City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04/T 4-2018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12-01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单位/组织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攀枝花市卫计委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疗养型康养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质量评价及改进等。 本规范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辖区内提供疗养型康养服务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类医疗机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卫计委、攀枝花市中心医院、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攀枝花市康养产业协会
起草人:
刘琪、陈力、杨朔、李英勇、林天才、王正中、李和凌、曹凌霞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DB5104

四川省(攀枝花市)地方标准

DB5104/T4—2018

攀枝花市疗养型康养服务规范

2018-12-01发布2019-01-01实施

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104/T4—2018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服务要求..........................................................................7

6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8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服务对象满意率调查.............................................10

参考文献............................................................................11

I

DB5104/T4—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卫计委提出。

本标准由攀枝花市卫计委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攀枝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攀枝花市卫计委、攀枝花市中心

医院、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东区炳三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攀枝花市康养产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琪、陈力、杨朔、李英勇、林天才、王正中、李和凌、曹凌霞。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5104/T4—2018

攀枝花市疗养型康养服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疗养型康养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质量评价及改进等。

本规范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辖区内提供疗养型康养服务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类医疗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450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

3.2

康复医疗中心

独立设置的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疾病治疗后恢复期、慢性期康复患者提供医学康复服务,促进功

能恢复或改善,或为身体功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碍人员提供以功能锻炼为主,辅以基础医疗措施的基

本康复诊断评定、康复医疗和残疾预防等康复服务,协助患者尽早恢复自理能力、回归家庭和社会的医

疗机构。

注1:康复医疗中心以接收经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或康复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后,病情处于稳定期或后遗症期,功能

仍需要缓慢恢复或进一步稳定,虽不需要大量医疗护理照顾,但又不宜直接回归家庭的患者为主。

注2:康复医疗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康复部门,也不包括以提供医疗康复为主的二、三级康复医院。

3.3

护理中心

独立设置的为失能、失智或长期卧床人员提供以日常护理照顾为主,辅以简单医疗措施,提高患者

生存质量为基本功能的专业医疗机构。

注:护理中心不含医院内设的护理单元,也不包括按照护理院、护理站标准设置的护理机构。

1

DB5104/T4—2018

4基本要求

4.1交通要求

4.1.1选址应交通方便,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

整,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

4.1.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交通顺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

4.1.3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4.1.4其他应符合JGJ450的要求。

4.2环境要求

4.2.1室外绿化景观应进行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绿化植物应适应当地气候,且不应对老年人健

康造成危害。设置观赏水景水池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2.2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

4.2.3声环境噪音限制应符合昼间小于50dB(A),夜间小于40dB(A),环境噪声监测方法符合GB3096

的规定。

4.3床位设置

4.3.1康复医疗中心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设置住院康复床位总数20张以上,不提供住院康复医

疗服务的,可以不设住院康复病床,但应设置不少于10张的日间康复床。

4.3.2护理中心护理应符合床位总数20张以上。

4.4设施设备

4.4.1康复医疗中心设施设备

4.4.1.1康复医疗中心设施配置应符合:

4.4.1.1.1康复医疗业务用房至少应当设有接诊接待(包括入院准备)、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

辅助等功能区域。其中,康复训练区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还应当设有

住院康复病区;

4.4.1.1.2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

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

4.4.1.1.3未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康复医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4.1.1.4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防跌倒、

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等功能要求。

4.4.1.2康复医疗中心设备配置应符合:

4.4.1.2.1常规设备,参照一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

4.4.1.2.2专科设备,根据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设置,配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专科设备:

4.4.1.2.2.1康复评定,根据所提供康复功能评定,配备相应的运动功能评定、平衡功能评定、认知

言语评定和作业评定等设备;

2

DB5104/T4—2018

4.4.1.2.2.2运动治疗,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

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肌力训练设备、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功率车、治疗床(含

网架)、训练用阶梯、训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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