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744-20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运行管理指南

GB/T 33744-2017 Emergency shelter for earthquake disasters—Guidelines on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T 33744-2025 |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33744-2017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5-12
实施日期
2017-12-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25)
适用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应急启用、安置运行和安置运行结束的工作内容和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山东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
起草人:
杨国宾、黎益仕、胡平、董赟、苗崇刚、侯建盛、李志强、白春华、张敬军、都吉夔、范增杰、王海英、吴新艳、丁彦慧、姜连艳、李晓丽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5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91.120.25_____

PS£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744—20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

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Guidelinesonthe

operationandmanagement

2017-05-12发布2017-12-01实施

发布

GB/T33744—2017

目次

前言in

i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日常管理1

5应急启用2

6安置运行3

7安置运行结束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疏散路线图的设计要求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路线图示例8

附录C(资料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示例9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本应急物资储备清单10

附录E(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安置登记表13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居民安置卡模版14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居民安置需求登记表15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情况日志表16

附录1(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志愿者招募登记表19

附录J(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住宿设施管理单元信息卡模版20

附录K(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物资(装备)接收和拨付登记表21

附录L(规范性附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物资领取登记表23

参考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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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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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地震应

急搜救中心、山东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宾、黎益仕、胡平、董赞、苗崇刚、侯建盛、李志强、白春华、张敬军、都吉夔、

范增杰、王海英、吴新艳、丁彦慧、姜连艳、李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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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17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管理指南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应急启用、安置运行和安置运行结束的工作内容和

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emergencyshelterforearthquakedisasters

为应对地震等突发事件,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可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

的安全场所。

[GB21734—2008,定义3.1]

4日常管理

4.1制度建设

4.1.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制修订疏散安置预案,并按照管理权限备案。

4.1.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对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

a)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及使用情况登记与备案;

b)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联动;

c)基本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更新;

d)定期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自查情况,协作联动保障情况,地震

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物资缺损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4.2设施设备保障

4.2.1生活类设施设备

4.2.1.1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属类别,按照GB21734-2008中第6章、第7章的规定配备设施、

设备。

4.2.1.2明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所需新增移动厕所、垃圾处理设施、供水车、净化水设备、餐饮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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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3744—2017

备、应急电源(发电设备)等设施设备的提供部门或单位。

4.2.2标志牌

4.2.2.1按照GB21734-2008的规定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周边居民疏散路线图的导向标

志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疏散路线图的设计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要求,其示例参见附录B和

附录C。

4.22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导向标志牌应图文清晰、指向准确、安装牢固、外观完好。损坏后应及

时维修或更换。

4.2.2.3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日常集中存放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

区域示意图等导向标志牌及时安装到位。

4.2.3出入口及通道

4.2.3.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保持通畅,能随时开启。

4.2.3.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应占用或堵塞。

4.3基本应急物资准备

4.3.1按GB21734—2008中6.2.2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与地

震应急避难场所周边商场、超市、加油站、辖区卫生医疗等单位的基本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保障机制,

明确救灾物资储存、供应的工作职责及流程。

4.3.2基本应急物资应包括安置用T.具、生活物资、医疗卫生用品及器械等,按照附录D中表D.1、

表D.2、表D.3规定的内容进行储备、登记。

4.4宣传和演练

4.4.1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和社区宣传栏、宣传册等,向辖区内社会公众公布地震应急避难

场所位置、设施、功能等信息。

4.4.2组织有关负责人、志愿者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演练。

4.5检查和维护

4.5.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以下检查工作:

a)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b)设施维护情况;

c)物资储备情况;

d)疏散安置预案制修情况;

e)宣传及演练情况。

4.5.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日

常维护、保养及检修,及时消除隐患,定期开展应急物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

5应急启用

5.1启用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a)发布临震预报;

b)发生破坏性或有较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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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其他需要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情况。

5.2启用事项

5.2.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开启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有出入口及地震应急避

难场所设施设备。

5.2.2迅速安排专人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因地震等原因造成破坏,经鉴定不能使用

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识,告知受灾群众不能进入,

并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情况报告抗震救灾指挥部。

5.2.3对经确认安全可使用,但有些设施设备破损的,立即组织人员对不能使用的设施进行抢修,将相

关情况告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指挥部。

5.3进场秩序

5.3.1负责疏散安置引导的工作人员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疏散路线,采取边引导边就位的方式,

有秩序地将受灾群众引领到达指定安置区域。

5.3.2受灾群众入场过程中,注意对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婴幼儿、轻症伤(病)员等需要帮助的特殊人

员进行帮扶。

6安置运行

6.1运行管理

6.1.1机构设立

6.1.1.1设立由政府工作人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被安置社区(村)

的负责人组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管理受灾群众疏散安置工作,并设立

办公地点。

6.1.1.2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下设协调联络组、人员疏散组、医疗防疫组、治安保卫组、后

勤保障组、宣传教育组等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丁作人员。各组任务如下:

a)协调联络组,负责对外联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情况统计报告、志愿者招募等工作;

b)人员疏散组,负责受灾群众疏散通知与引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居民登记、失散人

员的登记与查询等工作;

c)医疗防疫组,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d)治安保卫组,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治安保卫等工作;

e)后勤保障组,负责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指挥管理设施保障、安置受灾群众住宿保障、受灾群众生

活物资的管理与供应、垃圾处理及坏境卫生维护、宠物安置等工作;

f)宣传教育组,负责信息通告、减灾知识科普教育等工作。

6.1.2人员登记

人员登记的内容应包括:

a)按照附录E中表E.1的内容和格式对疏散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需要安置的受灾群众进行

登记;

b)核对本辖区(单位)进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需要安置的受灾群众和工作人员;

c)对境外人员、临时避险人员单独进行登记;

d)按照附录F的内容和样式为登记在册的受灾群众填制安置卡,并凭卡提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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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应服务,被安置受灾群众离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时收回。

6.1.3信息收集和报送

信息收集和报送的内容包括:

a)每日收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情况信息,如次生灾害信息、交通信息、人员救治及疫情信息、灾民

失散信息、受灾群众安置需求等;按照附录G中表G.1的内容和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向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指挥部报告人员数量及名单、需要帮助特殊人员等信息;

b)每日按照附录H中表H.1、表H.2和表H.3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本情况,

并定时报告上级政府,提出受灾群众生活物资保障需求;

c)随时与上级政府保持通信畅通,可采用手机、座机、无线手台、人工送达等联络方式。

6.1.4信息发布

通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的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和无线局域网、信息公告栏等,向受灾群众

及时发布疏散安置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动态、政策信息、生活信息和抗震救灾知识等内容。

6.1.5志愿者招募

志愿者招募丁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招募需求,拟定招募条件,公布招募信息。可采用在信息栏张贴招募告示、通过地震应急

避难场所广播设施发布招募信息等方式招募志愿者,或接收上级调派的志愿者;

b)按照附录I中表L1的内容和格式登记志愿者;

c)对已报名人员进行筛选、登记及任务分配。优先招募具有专业技能、有志愿服务经历的人员;

d)组织对临时志愿者进行培训,介绍工作内容、分解丁作任务、明确T作步骤等。

6.2基本生活保障

6.2.1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a)按照GB21734—2008中6.1.1和7.3的规定,组织支援人员或志愿者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等

住宿设施。室内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住宿区域内宜以户为单位设置隔断,减少相互干扰;

b)优先为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及需要帮助的特殊人员提供住宿设施;

c)设立篷宿区负责人和住宿单元负责人,负责相应区内的受灾群众安置事宜并按照附录J中表

J.1的内容和格式填写相关信息;

d)对临时设置的应急物资储备点,指定专人看守和管理,随时检查物资储存情况,避免物资受潮、

霉变等,注意防火、防盗;

e)设置集中的洗衣间和熟热食品加工间,派专人管理。

6.2.2救灾物资供应T作应包括以下事项:

a)确保满足居民受灾群众最低生存需要的物资供应量;

b)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的生活物资、医疗物资分类,按照附录K中表K.1和表K.2及时对

物资接收和拨付进行登记造册。每日对剩余物资进行数量清点、核对;

c)集中加工和供应熟热饮食;

d)受灾群众凭安置卡领取救灾物资,并按照附录L中表L.1的内容填写明细,签署领取人;

e)建立救灾物资发放登记簿,并定期公示;

0由专人负责维持物资发放秩序、监督物资发放;

g)确保优先为需要帮助的特殊人员提供食品、药品等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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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配套服务

6.3.1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工作:

a)设置临时医疗点及医疗急救组,开展医疗诊治,发放药品。为需要特殊帮助人员提供优先的医

疗服务。每日定时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巡诊;

b)设立心理咨询室,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和心

理疏导;

c)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的疫情监控,发现疫情立即报告,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d)定期对篷宿区、卫生间、沐浴间和宠物饲养区进行药物喷洒消毒处理;

e)按照GB21734—2008中6.1.7的规定,设置满足应急生活需要的可移动的垃圾、废弃物分类

储运设施,加强对垃圾的清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密集度高时增加清扫次数。对垃

圾的清理应做到当日垃圾当日清空;

f)对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存放,不与生活垃圾混放、混装,配合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安全处理;

g)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食物、饮用水源等卫生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检查。对暴露在外的饮用

水源及生活污水定时进行消毒处理;

h)饮用经煮沸消毒过的水,或直接饮用瓶装水。水果、蔬菜类生食食品应洗净或消毒。

6.3.2通信服务

通信服务满足以下要求:

a)架设临时通信设施,保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上级政府指挥机构的通信畅通;

b)设立临时通信服务点(有条件的地区可提供局域网),为受灾群众提供通信服务。

6.3.3治安防范

治安管理包括以下事项:

a)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秩序维护:可利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监控设施,对场内治安情况进行实时监

控,及时分散密集人群,化解矛盾纠纷;

b)场内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对场内重点目标,如指挥部、物资储备点、临时性金融营业网点、供电

设施等进行安全防范;

c)开展场内及周边区域治安巡逻,防范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d)火灾预防及处置: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用火、用电情况等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每10顶帐篷设立

一处灭火器设置点,至少配备两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e)处理治安案件;

f)法律咨询:为受灾群众关心的财产受损认定、保险理赔、继承等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提供咨询

建议。

6.3.4失散人员登记查询

失散人员登机查询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立失散人员登记查询工作点,设置人口查询登记簿,登记被查询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

人信息和查询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b)通过建立失散人口查询平台、设立寻亲热线电话、与其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立联系等方式,

共享人口查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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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随时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查询信息,便于居民查询。

6.3.5宠物安置

宠物安置包括以下内容:

a)对宠物进行管制,限制宠物进入室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b)有条件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可在室外为宠物设立单独饲养区域,并搭建围栏。定时为宠物提

供食品,进行卫生清扫;

c)对饲养的宠物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宠物类别、特征、主人姓名等。

6.3.6车辆安置

车辆安置包括以下事项:

a)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受灾群众个人的车辆及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b)经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同意,用于临时安置受灾群众住宿的车辆,设立专区,统

一停放;

O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受灾群众提供生活保障的专用车辆,进入和停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持

有经批准的专用证件。

7安置运行结束

7.1结束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结束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运行:

a)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因安全原因不适宜继续安置居民;

b)受灾群众进行了易地妥善安置或不再需要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安置;

c)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2结束的通告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依据指令,向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安置的受灾群众通知地震应

急避难场所安置结束,告知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关闭时间、撤离准备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7.3安全性转移

当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受到安全威胁,不适宜继续安置受灾群众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

部在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或自主组织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向安全地带转移,并向上级政府

报告转移的所在位置及情况,请求支援。

7.4长期性转移安置

当应急安置工作基本结束,仍有受灾群众需要继续安置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向上级政府申请,组织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受灾群众进行异地安置。

7.5善后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内安置的受灾群众撤离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安置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检

查、收集、清点、归还安置物资、设施设备及器材。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应编制并提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恢复修缮方案,报所

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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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和疏散路线图的设计要求

A.1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包括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位置、篷宿区区域、方位指示图标、图例等

要件,这些图中要件的内容及其基本要求如下:

a)图名:图名表示方法为“地点名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平面图”,用黑色等线体;

b)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上标注场内主要建筑物位置及名称,用绿色为

背景表示;

c)设施位置标注:依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类别,在设施位置上标注图标;

d)篷宿区:划分出篷宿区并标注其编号,篷宿区的背景色应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底色(绿色)区

分开;

e)方位指示图标:用箭头指示北方,箭头前方标注“北”字,位于图右上角;

f)图例:图例位于图右下角或右侧。

A.2疏散路线示意图的要件及其要求如下:

a)图名:图名表示方法为“地点名称”+“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路线图”,用黑色等线体;

b)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位置上标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图形符号,用绿色为

背景表示;

c)安置群体对象:分别标注安置群体名称及疏散人数,用黄色为背景表示;

d)疏散路线:标注箭头指向,用红色线条表示。疏散路线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就近、快捷的原则,

应避开潜在地震危险区域。应设定多条疏散线路,避免人群过度集中;

e)方位指示图标:用箭头指示北方,箭头前方标注“北”字,位于图右上角;

f)图例:图例位于图右下角或右侧;

g)比例尺:比例尺为1:2000或1:500,采用线比例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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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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